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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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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外商投資企業清算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正式結束其法律生命,註銷其法人資格之前,由特定的組織依據特定的程式,對企業債權債務以及資產進行規範處理的工作過程和結果。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是終止其債權債務關係得最重要環節,能否在清算過程中維護債權人投資者之間的合法利益關係到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以及我國投資環境改善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特征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1.清算活動發生在企業解散之後。外商投資企業解散是其清算活動的起點,但是,並非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在解散後都必須進行清算,在企業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情況下,由於合併、分立後的企業將概括承繼原企業的財產和債權、債務,不存在清算的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最終目的是要讓企業的主體資格歸於消滅,企業清算完畢並經過註銷登記程式將不復存在。

  3.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活動主要圍繞著其財產關係而展開,具體包括清理企業財產、從債務人處收取債權、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以及向投資者分配剩餘財產,這些活動都是發生在平等的民商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因而應當遵循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同時,清理企業財產及向債務人收取債權的目的都是為了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和向投資者分配剩餘財產(如果有的話),因此企業清算的首要目的是清償債權人,債權人是企業清算活動的最大利益相關者

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分類

  在學理上,外商投資企業清算可以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為不同種類。如根據清算活動是否按照破產規則進行,可分為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

  1.破產清算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達到了破產界限時,該企業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由人民法院主持進行的清算,這種清算程式嚴格,受到法院的嚴格控制:而後者指的是外商投資企業因宣告破產以外的其它原因而引起的清算,在這種情況下進行清算的企業一般被認為有充足的財產清償其債務,因而相對於破產清算來說,比較自由。

  2.非破產清算按照清算活動是否遵循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的方法及程式,又可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指的是清算不需要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式,其清算方法完全取決於企業章程、有關協議以及投資者決定的清算方法。這種清算通常由企業的投資者自己進行,清算的各個步驟由清算人自行決定,因而效率較高,只適用於投資人全部得不到或者部分得不到有限責任保護的企業,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向投資者追償,因而企業債權人較有保障,但除少數國家(如日本)允許無限公司的任意清算外,其他各國都實行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程式進行的清算,是嚴格的、必須遵循法定步驟的清算,其理論基礎是,有限責任具有天生的缺陷,即投資人對企業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對於債權人的保障不充分,因此,對於投資人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應當進行較為嚴格的全方位的規範和監督;具體到清算領域,就是法律應該積極干預企業的清算,以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較好的保障“。我國有關公司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都規定了企業清算方法及步驟,可以說我國立法僅承認法定清算而不承認任意清算,即使是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也不例外。

  根據我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立法及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現商務部)於1996年7月9日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1996)第2號公佈的《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下簡稱“《清算辦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清算包括破產清算、普通清算特別清算三種。凡是外商投資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普通清算適用於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的清算,依照《清算辦法》關於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而特別清算則是由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組織進行的清算。

  3.特別清算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

  1.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而企業審批機關同意進行特別清算的;

  2.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要進行清算的,依照《清算辦法》關於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在上述三種清算方式中,破產清算是按破產程式進行的,由人民法院組織,程式嚴格,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其它兩種清算都是非破產程式,其中特別清算實際上也是一種強制清算,它不像普通清算那樣由企業自行組織進行,既無債權人干涉,又無國家機關的介入,而是根據債權人或股東的申請,在審批機關直接組織和指導下進行。但是這三種清算方式之間又有一定程式上的關聯性。根據《清算辦法》,除了企業被依法責令解散外,特別清算只是在普通清算進行後出現法定障礙時而無法獨立完成清算事務時,才能開始實行,而不能在尚未啟動普通清算時直接適用。顯然,普通清算在時間上可視為特別清算的前置程式“。同時,在普通清算或特別清算過程中,如果發現被清算的外商投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轉入破產程式,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破產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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