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核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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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為辦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的,適用《證券投資基金服務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擬從事公開募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註冊。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進行核查,作出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未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任何機構不得從事公開募集基金估值核算業務。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簽署基金估值核算業務委托協議,對雙方的權責義務進行明確約定。委托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產品或服務的範圍、業務實施方案(包括過渡期安排、數據傳送方式等)、人為或自然原因造成系統故障或癱瘓等情況下保持業務連續性的計劃、保密義務、信息報送及特殊事項報告、業務費率及收費方式等。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基金估值核算業務,應當建立嚴格有效的信息管理與保密制度,加強對業務人員證券投資等相關活動的管理,對受托基金財產投資運作的相關信息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泄露相關信息和資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內部信息管理與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外部機構以及機構內部其他部門與人員傳遞與基金財產運作相關的未公開信息。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每年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基金估值核算業務的內控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開展相關審查與評估,出具評估報告。
業務運營過程中,因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與委托協議約定、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與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按照委托協議約定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基金估值核算機構賠償不足的,由基金管理人負責進行賠償。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基金估值核算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治理結構健全,內控制度有效,最近1年未發生重大風險事件;
(二)經營運作規範,最近1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設有專門的基金估值核算業務運營部門, 部門設置能夠保證基金估值核算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
(五)基金估值核算業務運營部門有滿足營業需要的相對獨立的固定場所,並配備門禁系統與安全監控系統;
(六)基金估值核算業務運營部門配備獨立的業務技術系統,包括網路系統、應用系統、安全防護系統、數據備份系統;
(七)基金估值核算業務運營部門負責人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具有5年以上基金估值、核算等相關工作經歷,部門員工中具有基金估值、核算相關經驗且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不低於部門總員工人數的1/2;
(八)基金估值核算業務運營部門不得從事與估值核算業務存在潛在重大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九)具備完善的基金估值核算業務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操作規程、崗位設置與職責,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內部稽核監控、應急處理、系統管理、信息保密、檔案管理及其他履行估值核算業務活動所需的規章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從事基金估值核算業務,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各項規定開展基金會計核算、資產估值、報表編製及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二)根據中國證監會要求負責與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有關的數據報送與報告工作;
(四)配合會計師事務所等其他基金中介服務機構做好會計審計工作;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