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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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拟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核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任何机构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估值核算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签署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责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产品或服务的范围、业务实施方案(包括过渡期安排、数据传送方式等)、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系统故障或瘫痪等情况下保持业务连续性的计划、保密义务、信息报送及特殊事项报告、业务费率及收费方式等。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信息管理与保密制度,加强对业务人员证券投资等相关活动的管理,对受托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相关信息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信息管理与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外部机构以及机构内部其他部门与人员传递与基金财产运作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估值核算业务的内控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业务运营过程中,因基金估值核算机构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与委托协议约定、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与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责任分配与损失追偿。基金估值核算机构赔偿不足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进行赔偿。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开展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控制度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二)经营运作规范,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专门的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运营部门, 部门设置能够保证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五)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运营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相对独立的固定场所,并配备门禁系统与安全监控系统;
(六)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运营部门配备独立的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七)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运营部门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5年以上基金估值、核算等相关工作经历,部门员工中具有基金估值、核算相关经验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不低于部门总员工人数的1/2;
(八)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运营部门不得从事与估值核算业务存在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九)具备完善的基金估值核算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岗位设置与职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内部稽核监控、应急处理、系统管理、信息保密、档案管理及其他履行估值核算业务活动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开展基金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报表编制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负责与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有关的数据报送与报告工作;
(四)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做好会计审计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