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估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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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核算(Fund Valuation Calc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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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核算是指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估值核算业务活动的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登记业务活动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也可以委托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
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应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平均价或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估值。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估值日对基金持有的股票、债券估值时,如为值增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同时增加未实现利得:如为估值减值,按所估价值与上一日所估价值的差额,贷记“投资估值增值”科目,同时减少未实现利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估值增值:
- 借:投资估值增值
- 贷:未实现利得
估值减值:
- 借:未实现利得
- 贷:投资估值增值
例如,某证券投资基金持有某上市公司流通股AIO0万股, 其7月3日收盘价为10元,7Y]4日收盘价l2元,7Y]5日收盘价11 元,则:
- 7月4日:借:投资估值增值 200万;贷:未实现利得 200万
- 7月5日:借:未实现利得 100万;贷:投资估值增值 100万
- 配股权证估值的会计核算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逐日进行估值,借或贷记“配股权证”科目,同时增加或减少未实现利得;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按配股价估值。在配股期限内向证券交易所确认配股时,增记“股票投资”,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同时冲减未实现利得。在配股期限内未向证券交易所配股的(即放弃配股),应将配股权的估值冲减至零,同时冲减未实现利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配股除权日:
- 借:配股权证(市价与配股价较高者)
- 贷:未实现利得
配股除权日至配股确认日:
- 借:配股权证(当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一上一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 贷:未实现利得
或者:
- 借:未实现利得(上一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一当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
- 贷:配股权证
上述分录括号中的说明,必须是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如果市价低于配股价,则认为该差额等于零,需将上一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全部冲消。也就是说,当市价低于配股价时,要按配股价估值,即配股权证的最低价值为其配股价。
配股期内确认配股:
- 借:股票投资
- 贷:证券清算款
同时:
- 借:未实现利得
- 贷:配股权证
配股期内未实现配股:
- 借:未实现利得
- 贷:配股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