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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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約(International Trade 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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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條約通常簡稱為貿易條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際組織之間依據國際經濟法所締結的,以條約、公約、協定和協議等名稱出現的,以調整國際貿易關係為內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國際貿易條約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貿易條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確定彼此之間的經濟關係,特別是貿易方面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締結的書面協議的總稱,包括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貿易議定書、支付協定、國際商品協定等。狹義的貿易條約僅指以“條約”為名稱的關於貿易關係方面的書面協議,如通商航海條約。[1]
國際貿易條約是國際條約的一種,也是一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措施之一,它反映締約國的對外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併為實施其政策服務[1]。
國際貿易條約的種類[1]
國際貿易條約按照內容不同,可分為通商航海條約、貿易協定、貿易議定書、支付協定、國際商品協定等。
1、通商航海條約
通商航海條約(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又稱友好通商條約,即狹義的貿易條約,是指全面規定締約國之間經濟、貿易關係的條約。它的內容涉及締約國經濟和貿易關係的各個方面,包括關稅的征收、海關手續、船舶航行、使用港口、雙方公民與企業在對方國家所享受的待遇、知識產權的保護、進口商品征收國內稅、過境、鐵路、爭端仲裁、移民等。
由於貿易條約的內容關係到國家的主權與經濟權益,因此,這種條約是由國家元首或他的特派全權代表以國家的名義簽訂的。雙方代表在條約上簽字之後,還需按有關締約國的法律程式完成批准手續,締約國間互相換文後才能生效。有效期限一般比較長。
2、貿易協定
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是締約國間為調整和發展相互間經濟貿易關係而簽訂的書面協議。其特點是,與貿易條約相比,所涉及的面比較窄,對締約國之間的貿易關係往往規定得比較具體,有效期較短,簽訂程式也較簡單,一般只需經簽字國的行政首腦或其代表簽署即可生效。
貿易協定的內容通常包括:貿易額、雙方出口貨單、作價辦法、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關稅優惠等。未簽訂通商航海條約的國家間,在簽訂貿易協定時,通常把最惠國待遇條款列入。對貿易額和雙方出口貨單的規定往往不是硬性的,在具體執行時還可以通過協商加以調整。
3、貿易議定書
貿易議定書(Trade Protocol)是締約國就發展貿易關係中某項具體問題所達成的書面協議。這種議定書往往是作為貿易協定的補充、解釋或修改而簽訂的,內容較為簡單,如用來規定有關貿易方面的專門技術問題或個別貿易協定中的某些條款,有時也用來規定延長貿易條約或協定的有效期。
在簽訂長期貿易協定時,關於年度貿易的具體事項,往往通過議定書的方式加以規定。也有在兩國尚未達成貿易協定時,先簽訂議定書,暫時作為進行貿易的依據。貿易議定書有的是作為貿易協定的附件而存在;有的則是獨立文件,具有與條約、協定相同的法律效力。其簽訂程式比貿易協定更為簡單,一般經簽字國有關行政部門的代表簽署後即可生效。
4、支付協定
支付協定(Payment Agreement)大多為雙邊支付協定,是規定兩國間關於貿易和其他方面債權債務結算方法的書面協議。其主要內容包括:清算機構的確定、清算賬戶的設立、清算項目與範圍、清算貨幣、清算辦法、差額結算辦法的規定等。
支付協定是外匯管制的產物。在實行外匯管制的條件下,一種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另一種貨幣,對一國所具有的債權不能用來抵償對第三國的債務,結算只能在雙邊基礎上進行,因而需要通過締結支付協定來規定兩國間的債權債務結算方法。這種通過相互抵賬來清算兩國間的債權債務的辦法,既有助於剋服外匯短缺的困難,亦有利於雙邊貿易的發展。
自1958年以來,西方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實行貨幣自由兌換,雙邊支付清算逐漸為多邊現匯支付清算所代替。但對於一些目前仍實行外匯管制的發展中國家,往往還簽訂支付協定。
5、國際商品協定
國際商品協定(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是某項商品的主要生產國(出口國)和消費國(進口國)就該項商品的購銷、價格等問題,經過協商達成的政府間多邊協定。其主要目的在於穩定該項商品的價格和供銷,消除短期和中期的價格波動。
國際商品協定的主要對象是發展中國家所生產的初級產品。發展中國家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希望通過協定維持合理的價格;而作為主要消費國的工業發達國家則持另一種態度,在價格偏低時,它們對簽訂協議並不感興趣,只有當價格上漲時,才想通過協定保證價格不至於上漲過高並保證供應,才有簽訂協議的要求。因此,在談判和簽訂協定的過程中,生產國和消費國之間充滿著矛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只簽訂有小麥(1933年)和糖(1937年)兩種國際商品協定。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共簽訂有小麥(1949年)、糖(1953年)、錫(1956年)、橄欖油(1958年)、咖啡(1962年)、可可(1973年)、天然橡膠(1979年)七種國際商品協定。
國際貿易條約的結構[1]
貿易條約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結尾三個部分組成。
1、序言
序言有一定的格式,通常載明條約當事國的國名、特命全權代表的姓名和締結條約的目的與遵循的原則。
2、正文
正文是貿易條約與協定的主要組成部分,它是有關締約各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是實質性條款的部分。各種貿易條約的主要內容都是在正文中予以規定的。
3、結尾
結尾包括條約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長或廢止的程式、份數、條約使用的文字等內容,還有簽訂條約的地點和各方代表的簽名。其中締結條約的地點對於需經批准的條約有特別的意義。以雙邊條約為例,如果條約是在一方首都簽訂的,按照慣例,批准書就應在對方國家的首都交換。貿易條約所使用的文字就雙邊貿易條約而言,一般用締約國雙方的文字寫成,並且規定兩種文字具有同等的效力。如系多邊貿易條約,應使用國際通用的文字,如英文、法文、拉丁文等。
國際貿易條約的法律原則[1]
1、最惠國待遇原則
最惠國待遇是貿易條約中的一項重要條款,其涵義是: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對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締約一方在締約另一方享有不低於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2、互惠待遇原則
互惠待遇原則的基本要求是:締約雙方根據協議相互給予對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對等的權利和待遇。這項原則不能單獨使用,必須與其他特定的權利或制度的內容結合在一起,才能成為獨立的單項條款。互惠待遇在現代國際貿易中廣泛使用,這是因為:互惠待遇可以拓展一國產品的國外市場;可以促進兩國的貿易關係;可以維持兩國貿易的平衡;可以表示兩國互相尊重的平等精神和可以長期保持經濟與貿易關係。
3、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就是締約雙方相互承諾,保證對方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同等的待遇。其基本要求是:締約一方根據條約的規定,應將本國公民、企業和船舶享有的權利和優惠擴及締約對方在本國境內的公民、企業和船舶。其適用範圍通常包括:外國公民的私人經濟權利、外國產品應繳納的國內稅、利用鐵路運輸轉口過境的條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標註冊、著作權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等。但沿海航行權、領海捕魚權、土地購買權、零售貿易權等通常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