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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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協定(Paymen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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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協定大多為雙邊支付協定,是締約國之間關於貿易和其他方面債權,債務結算辦法的一種書面協議。支付協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清算機構,開立清算帳戶;規定清算項目與範圍;規定清算貨幣和清算方法以及清算帳戶的差額處理等。
支付協定是外匯管制的產物。在實行外匯管制的條件下,一種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另一種貨幣,對一國所具有的債權不能用來抵償對第三國的債務,結算只能在雙邊基礎上進行,因而需要通過締結支付協定來規定兩國間的債權債務結算方法。這種通過相互抵賬來清算兩國間的債權債務的辦法,既有助於剋服外匯短缺的困難,亦有利於雙邊貿易的發展。[1]
自1958年以來,西方一些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相繼實行貨幣自由兌換,雙邊支付清算逐漸為多邊現匯支付清算所代替。但對於一些目前仍實行外匯管制的發展中國家,往往還簽訂支付協定。[1]
支付協定與清算協定同樣避免使用黃金或具有兌換性的所謂國際貨幣,而採用記帳清算方式,但支付協定有以下特點:
1、採用正常的國際匯兌方式辦理清算。
2、互相提供信用。
3、未能對銷的借貸差額以黃金清算。
4、支付協定附有貿易協定。
5、支付協定向多邊化與自由化(以現金清算)發展。
支付協定作為國家之間的法律文書,對簽約國有約束力,是主動安排國際間有計劃的結算和實現支付規範化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在不動用黃金和外匯而通過帳戶互相抵沖這一根本特點的基礎上,發達國家可利用這種協定,在不付出外匯條件下,獲取發展中國家的資源;發展中國家也可通過協定擴大對外貿易,緩解外匯資金短缺;發展中國家之間則可以通過協定來發展民族經濟,建立新型的經濟合作關係。
到20世紀90年代,發展中國家之間簽訂的換貨支付協定已相當普遍,日益成為有利於保證這些國家經濟發展的一種有效合作方式。同時,多邊清算也在推廣,已有40多個發展中國家參加多邊清算或支付協定,以促進地區貿易和擴大合作範圍。
債務國向債權國輸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