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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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定(Payment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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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协定大多为双边支付协定,是缔约国之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一种书面协议。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定清算机构,开立清算帐户;规定清算项目与范围;规定清算货币和清算方法以及清算帐户的差额处理等。
支付协定是外汇管制的产物。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条件下,一种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另一种货币,对一国所具有的债权不能用来抵偿对第三国的债务,结算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进行,因而需要通过缔结支付协定来规定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结算方法。这种通过相互抵账来清算两国间的债权债务的办法,既有助于克服外汇短缺的困难,亦有利于双边贸易的发展。[1]
自1958年以来,西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实行货币自由兑换,双边支付清算逐渐为多边现汇支付清算所代替。但对于一些目前仍实行外汇管制的发展中国家,往往还签订支付协定。[1]
支付协定与清算协定同样避免使用黄金或具有兑换性的所谓国际货币,而采用记帐清算方式,但支付协定有以下特点:
1、采用正常的国际汇兑方式办理清算。
2、互相提供信用。
3、未能对销的借贷差额以黄金清算。
4、支付协定附有贸易协定。
5、支付协定向多边化与自由化(以现金清算)发展。
支付协定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文书,对签约国有约束力,是主动安排国际间有计划的结算和实现支付规范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在不动用黄金和外汇而通过帐户互相抵冲这一根本特点的基础上,发达国家可利用这种协定,在不付出外汇条件下,获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也可通过协定扩大对外贸易,缓解外汇资金短缺;发展中国家之间则可以通过协定来发展民族经济,建立新型的经济合作关系。
到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的换货支付协定已相当普遍,日益成为有利于保证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合作方式。同时,多边清算也在推广,已有40多个发展中国家参加多边清算或支付协定,以促进地区贸易和扩大合作范围。
债务国向债权国输出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