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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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政策是指國家為實現商品流通的穩定發展而制定的方針或原則,以及政府對商品流通活動的干預行為,主要包括有關商品流通的法律、法規、規劃、計劃、對策,以及政府對商品流通的直接指導等。
商品流通政策和幾個相近概念的界定與說明:
為了進一步理解和把握商品流通政策的內涵,我們對商業政策、市場政策及流通產業政策等幾個與商品流通政策相近的概念進行界定與說明。
(1)商業政策。
是針對商業的經濟政策,其適用對象主體是商業。商業政策與商品流通政策的不同,首先在於商業政策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個部分,商品流通政策的對象不僅包括商業企業的活動,而且還包括生產企業的購銷活動和消費者的購銷活動。其次,商業政策是對經濟的個別部門或行業的干預,而商品流通政策則是對構成總體經濟中的流通領域的干預。第三,商業政策是針對國民經濟中個別部門或行業的,它不包括對外商業(即外貿),而商品流通政策卻包括國際流通。
(2)市場政策。
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部分。市場政策是為了保證市場功能正常發揮而對市場進行的干預。狹義的市場政策的對象包括零售市場、批發市場(農貿、集貿市場)、商品及證券交易所等。
(3)流通產業政策
。流通產業政策調整和作用的對象主要是流通產業。而流通產業是指“專門以商品流通為經營內容的盈利性事業”,因此,流通產業政策調整和作用的對象是專門的或產業化的流通機構的購銷活動,而不包括生產者的購銷活動及消費者的購銷活動。與此不同,商品流通政策的外延則要比流通產業政策寬泛,它既包括流通產業政策,又包括針對流通中的其他主體——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政策。
根據商品流通政策的定義,可將商品流通政策的屬性做如下概括:
(1)商品流通政策是社會公共機構對社會商品流通活動的一種公開介入和干預,因此,是一種公共政策而非私人政策,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
(2)商品流通政策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機構的價值判斷或意志。這說明商品流通政策也是“主觀的”,商品流通政策是“左”還是“右”,是“多”還是“少”,完全取決於社會公共機構的價值判斷。
(3)商品流通政策包含著自動變遷的機制或者說具有動態可變性。既然商品流通政策體現的是社會公共機構的意志,而不是個別商品流通部門或機構的意志,那麼,就意味著現實的商品流通政策有可能與某個具體的商品流通部門或機構的意志及其行為發生衝突,而這種衝突乃是商品流通政策變遷的重要誘因。
(4)商品流通政策所指涉的對象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因此,既有針對專業化商品流通部門的政策,也有針對非專業化流通部門,即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政策;既有法律、法規等強制性政策,也有行政“指導”或“勸告”等非強制性政策,這就是說商品流通政策也是一個自成體系的系統,具有系統性。
作為商品流通政策主體的社會公共機構主要由三部分構成,即立法機構、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
我們可對上述三個商品流通政策主體的關係做如下概括:
立法機構是最高層次的商品流通政策主體,其制定的政策具有最廣泛的規制範圍和最大的規制強度;
司法機構是政策的執行機構,而不是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者,是保證政策得以實施併發揮規製作用的"中立"機構;
行政機構既是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也是商品流通政策的規制對象。作為政策的制定者,甚至擁有實際的"立法權";作為政策的執行者,具有監督、製裁私人機構及其行為司法權";而作為商品流通政策的規制對象,又必須接受商品流通政策的規制,與私人機構同處一個層次。
當然,在現實的商品流通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除政府部門外,各種利益集團,如行業自律組織等也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在西方國家,隨著這些利益集團勢力的不斷強大,在流通政策制定方面越來越受到這些利益集團的影響和左右。
商品流通政策目標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標;二是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標。
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標。商品流通政策的一般目標也就是經濟政策的基本目標。
從總體上看,經濟政策目標仍然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即經濟發展、經濟穩定、經濟公正和經濟自由。
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標。商品流通的基本職能是:傳遞供求信息、實現商品所有權轉移、完成商品的實體分配、提供流通金融等等。據此,我們可將商品流通政策的特定目標概括為:
①完善商品流通的信息網路,如積極開發、推廣POS、EOS、EDI、VAN等商品流通信息系統;
②培育健全的商品流通主體,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禁止壟斷、消除不公平交易及不合理的交易習慣、鼓勵自由、公平競爭等;
③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如完善物流基礎設施、開發或引進物流技術、健全物流體制、促進流通主體的聯合與協作等;
④建立流通金融制度,支持商業信用,加速商品流通,穩定商品供給,降低商品價格等。
應該說明的是,商品流通政策的上述特定目標實質上是對商品流通社會經濟效率最大化的追求。為此,商品流通政策主體應該致力於:
①通過商業部門的合理化、精簡化,完善商品流通功能;
②通過消除壟斷,糾正不合理的交易關係和交易習慣,擴大消費者選擇商品的範圍;
④調整商業結構,提高商業企業的效率。
(1)按商品流通政策主體分類。
可將商品流通政策劃分為立法機構制定的政策和行政機構制定的政策。前者可稱"商品流通法律政策",後者可稱"商品流通行政政策"。
商品流通法律政策。包括兩個層次:一是針對整個經濟社會的,進而也適用於商品流通領域的"法律政策",如《反壟斷法》、《商標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等;二是針對商品流通領域的"法律政策",如《商品交易所法》、《期貨交易法》、《批發市場法》、《拍賣法》等等。
商品流通行政政策。是指商品流通行政管理機構制定的政策,包括有關商品流通的各種條例、命令、指示、指導或勸告等。
(2)按商品流通政策適用對象分類。
可將商品流通政策劃分為生產者流通政策、商業者流通政策和消費者流通政策。
生產者流通政策。是指針對生產者流通 行為的流通政策,如製造商的直銷或銷售代理政策、農業合作社或供銷合作社政策、產品安全政策、質量表示政策等。
商業者流通政策。是指針對專業化的流通機構及其行為的流通政策,如大型零售商業政策、中小商業政策、商店街政策、購物中心政策、商業業態政策、連鎖商業政策等。
消費者流通政策。是指針對消費者流通行為的流通政策,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消費合作社政策等。
(3)按商品流通政策功能分類。
可將商品流通政策劃分為矯正"市場失敗"政策和促進商品流通發展政策。
矯正"市場失敗"政策。這種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矯正"市場失敗",主要包括流通穩定政策、流通競爭政策、流通財政政策、流通信息政策、流通福利政策和流通金融政策。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的政策。
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的政策主要包括:①商業組織化政策,如連鎖商業政策、流通企業集團政策、綜合商社政策等;②商品流通基礎設施投資建設政策,如有形商品市場建設政策、物流設施建設政策等;③商品流通信息系統的開發、推廣政策,如POS、EOS、EDI等信息系統的開發與推廣政策等;④流通人才政策及流通領域的對外開放政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