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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最低價評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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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最低價評標法的概念

  合理最低價評標法就是項目業主通過招標選擇承包人,在所有的投標人中報價的合理最低價者,即成為工程的中標人。這裡“合理最低價”指應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是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於企業自身成本的除外,評標價最低的投標價不一定是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價。評標價是一個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衡量投標競爭力的定量指標,它除了考慮價格因素外,還綜合考慮施工組織設計、質量、工期、承包人的以往施工經驗及施工新技術的採用等因素。

  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合理低價評審制度以及其全面推行,是由其自身的優點所決定的:首先是規範的建築市場所要求的,與國際市場慣例接軌,最大限度的提供和實現投資效益,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經營目標;其次是合理適度增加投標的競爭性,有利於承包商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加強成本核算、提升市場競爭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可見,合理最低價評標法體現了業主的意願,有效促進了施工企業加強自身管理,它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發展要求,符合《招標投標法》的推行要求,也符合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要求。

合理最低價評標法的優點

  實行經評審的合理最低價評標法的優點是:

  (1)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

  (2)合理適度地增加投標的競爭性,可為建設單位節約資金提高投資效益;

  (3)有利於承包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加強成本核算,提升市場競爭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4)有助於建設領域相關管理機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權責分明的項目審批、實施監督、事後審計評價制度。

合理最低價評標法中存在的問題

  難題一:招標人難以明確界定最低報價是否低於成本

  項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結算後才能很清楚的計算,評標中的評估由於要涉及到投標人的施工技術、管理能力、材料採購渠道、財務狀況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對比較困難,而且在目前國家或各地區的相關法規中對於如何確定招投標中“低於成本”的報價只有模糊的定義,並沒有明確的評判標準評標專家在實際操作中很難衡量和把握,許多地區在實際操作中也多是處於探索過程中,甚至有部分投標人就利用這一點趁機混水摸魚,給評標工作帶來了很多麻煩。

  難題二:投標人如何報出“合理的低價”

  自立法明確最低價評標法以來,國內迅速推行,特別在沿海地區,建設項目不論大小,複雜簡單,一律採用最低價評標法,由此造成招標人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惡意壓價,施工單位為謀生存進行惡意競爭,屢屢報出“跳樓價”。根據對溫州市2006年房建工程招標統計,業內人士認為其投標價格相對經評審標底平均下浮 10%——15%左右是合理的。但是不少投標人為企業生存,降低幅度超過20%,甚至達30%,同時也招來眾多業內人士的議論,以及提出疑問:是由於項目投資預算評估存在問題,還是中標存在虛假,而導致兩者存在如此巨大差額。

  難題三:中標人如何確保工程的質量,保障業主切身利益

  有不少業主擔心“便宜無好貨”,尤其是一些學校、醫院等公益性企事業單位,由於工程管理人才缺乏造成施工管理力量薄弱,怕對施工單位以低價中標後偷工減料、粗製濫造等惡劣行為無法進行有力的監督與制約。低價中標的中標人還可能會採取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等手段來追加投資,致使工程項目的實際建設成本大幅攀升。另外,由於目前國內的法律及相關規章制度的不鍵全,國內建築市場配套環境的不規範,如果投標人能力較弱,一旦發生糾紛,業主的賠償得不到落實,切身利益受損。

實施最低價評標法的建議

  建議一:嚴格資格預審程式。根據目前國內的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一般公開招標工程要進行資格預審。但在招標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大型工程或技術複雜的工程,以及採用經評審的合理最低價評標法的工程,嚴格資格預審程式則尤為必要。通過資格預審可以真實瞭解投標申請人的企業素質財務狀況、技術力量、企業信譽以及有無類似的施工經驗等情況,淘汰那些不能滿足工程施工條件的投標申請人,減少招標人評標價段的工作時間和招投標活動的費用,儘可能排除將工程合同授予不合格投標人的風險,避免簽約後無理索賠的發生,有效防止工程增加額外費用及互相扯皮的局面。

  建議二:評標專家評審成本時要考慮各種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同一單位工程,在不同的施工現場條件下,不同的建設時期,不同的施工管理方法及不同的施工企業,會形成不同的工程成本,所以同一工程由不同的投標人參加報價,其最低報價不同也是理所當然的,只要其最低報價是根據自己企業的實際測算的工程成本加企業最低利潤的收入和不可缺少的納稅額而形成的報價,則其最低報價就是合理報價。因此,評標專家在評審投標人工程成本時應轉變評審理念,提高評審水平,評審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對投標人工程成本的影響:企業性質;企業不同的材料採購渠道;企業不同的自有機械設備情況;企業不同的管理水平。評標專家組在評審過程中綜合這些因素後,根據不同企業分別確定不同的工程成本價,再與各自投標報價進行比較,低於自己成本價的作無效標處理,在剩餘所有的有效標中選擇最低價作為中標人,只有這樣做才是真正的公平競爭,也是工程招標的本意。

  建議三:深化工程投資體制改革,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和質量終身負責制。項目法人負責制就是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的籌劃、籌資,建設實施直至生產經營,歸還貸款債務以及資產保值增值,實行全過程管理,承擔投資風險責任制度,它既強調權利又強調責任,是權力責任對等的制度,使項目法人清楚自己的責、權、利,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積極維護出資人的利益。質量終身負責制是要求建設各方主體依法對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質量負責的制度,要求各建設主體提高質量意識,強化責任和義務,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嚴把質量關,以保證合理最低價中標後保質保期完成工程。這兩種制度的實行是適合目前國內的建築市場發展的需要,也是滿足廉政建設需要的一種手段。

  建議四:改善配套環境,建立工程風險轉移體系。在我國建設市場長期處於買方市場的客觀條件下,施工企業承擔工程施工價段技術、經濟合同履行等必然風險外,還要承擔我國不成熟市場經濟環境下承包人被動地位所帶來的各種人為風險,諸如業主要求墊資,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之間盲目競爭互相壓價等。而採用合理最低價中標的工程利潤微薄,大大降低了承包人抵禦風險的能力,導致承包人違約問題屢屢發生,工程質量得不到保障。為了規避因合理最低價中標帶來的各種風險,建立配套的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機制已是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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