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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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主體是指實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註意:單位不能構成受賄罪的主體。刑法第387條專門規定單位受賄的構成單位受賄罪。
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主體也作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國家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戴者雖未列人國家機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適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完全屬於國家的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是財產完全屬於國家所有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體育、新聞、廣播、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剪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沒有正式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占正式的國家工作人員幹部編製,但是經依法選舉或者任命的從事某項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這主要應當包括:(1)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2)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
世界各國都有受賄罪主體的規定。如日本、南韓刑法典規定為公務員和仲裁人北韓、保加利亞刑法典規定為公職人員;西班牙、羅馬尼亞刑法典規定為公務員;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為公務員和從事公務的人員;瑞士刑法典規定為官署委托之鑒定人及翻譯成通課法國刑法典規定為民選代表、行政、司法、軍事方面的公務員,執掌公共事務之公民、仲裁人、鑒定人、醫師、助產士,以及私營企業的雇員和職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