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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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基支付是付款人通過各種交易發起方式(ATM、POS、手機、Internet等)以卡片(磁條卡或晶元卡等)的形式向收款人轉移後者可以接受的對發卡主體的貨幣債權,貨幣債權以存款餘額的形式存儲在卡內(磁條或晶元內)。在卡基支付中,支付工具是卡片;支付媒介是對發卡主體(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和其他發卡主體等)的貨幣債權;發起/接收(或者存取)方式是ATM、POS、手機、Internet等。
基於以上不同的支付卡,特別是不同的交易發起方式,形成了不同種類的卡基支付業務。截至目前我國卡基支付的主要業務種類有儲值卡消費;銀行卡ATM提現、POS消費,以及銀行卡ATM跨行轉賬、網上支付、櫃面通、移動POS、手機支付等新興業務,其中所謂“ATM跨行轉賬”是指通過ATM 實現不同銀行不同卡賬戶之間的資金劃撥;“網上支付” 是指通過互聯網實現的銀行卡資金轉賬;“櫃面通” 是指銀聯卡持卡人通過櫃面銀行終端,利用現有銀聯網路,實現在他行銀行終端跨行查詢、存款、取款和轉賬業務;“移動POS”則是剋服了傳統的POS固定一處不能移動的缺陷,主要採用GPRS技術,提供隨時、隨地、快速、安全的支付服務;“手機支付” 是通過手機與銀行卡賬號的捆綁,實現銀行卡支付的方式。
(一)著手建立中國支付體系的概念框架
建立支付體系的概念框架的目的是要有一個支付體系基本概念的官方解釋,以便於社會公眾遵循這些基本概念理解和把握支付實務。首先,概念框架的建立應明確支付體系的內容。根據BIS出版物的解釋,支付體系包括一套支付工具、實現資金轉賬的支付系統,以及銀行業務處理規則;國內有關認識則將支付體系內容擴大到不僅包括支付工具、支付系統,還包括賬戶、支付服務提供和監督。筆者認為,國際上“支付體系”的概念雖然不涉及支付服務提供和監督,但卻特別重視支付體系的監督,特別是將支付體系的監督視為支付體系安全的“保護層”;國內將支付體系概念組成擴大化,也不失周全之美。因此,筆者贊同國內對支付體系組成部分的理解。
其次,應在支付體系內容涉及範圍內界定有關概念,並明確有關概念之間的內在聯繫。筆者認為,應先界定好“支付”、“交易”、“清算”、“結算”這些根本概念,然後再界定好“支付工具”(包括“信用卡”、“直接借記”、“貸記轉賬”等)、“支付系統”、“支付指令”、“支付媒介”、“全額實時結算(系統)”、“凈額軋差結算(系統)”、“最終結算”、“支付清算組織”、“卡基支付”等等關鍵的複合概念,以及其他如“軋差”、“借記”、“貸記”、“截留”、“參與者”、“賬戶”、“監督”等等重要概念。
再次,應明確各個組成部分間的相互關係和每個組成部分的內部構成。實際上,支付指令由支付工具(以紙基或電子方式)承載,並通過各種方式(郵寄或電子方式)發起後,經過或不經過清算安排,導致不同賬戶(現金面對面支付除外)內的資金通過支付系統的劃撥,這就是支付,從中可以看出賬戶、支付工具、支付系統之間的緊密聯繫。這種支付由特許機構提供,並由特定主體監督,以防範特許機構執行支付規則的偏差所導致的各種風險,因此構成了支付體系內的相關主體及其活動。這就是整個支付體系的抽象內容,從中可以看出支付體系中的“人” 的因素影響。不同特許機構提供的多筆支付業務,就形成了現實生活中千千萬萬的具體支付流。
還有,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確立支付體系的目標。支付體系的目標主要是安全與高效。維護支付體系,就是要確保支付體系的安全與高效,以維護金融穩定,暢通貨幣政策傳導。
(二)抓緊完善卡基支付的法律框架
一是在全國人大對《刑法》中所涉及“信用卡”做出解釋,以及社會公眾普遍接受現行銀行卡種類劃分的前提下,建議仍使用狹義的“信用卡”概念,但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對所涉及的“信用卡”與《刑法》中所涉及“信用卡”的異同應做出有關說明,以澄清概念之間的差異。
二是儘快出台《銀行卡條例》,對現行卡基支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業務準人做出強有力的規範,《銀行卡條例》對部分卡基支付業務不宜或不能涵蓋的,應單獨制定製度予以規範,例如制定單獨的網上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從“支付”的角度明確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三是明確貸記卡透支利息的計算方式,包括明確透支利息的計算基數和利率的運用方式等,以消除透支利息計算在卡基支付業務規則中存在的部門規定衝突,維護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卡基支付的監督管理,引導卡基支付業務創新
我國的中央銀行肩負支付體系正常運行的法定職責,因此中國人民銀行在運營跨行支付系統(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全國手工聯行系統和部分票據交換所)以提供跨行支付服務的同時,還應加強對支付體系的監督管理和支付創新的引導催化。因此,在卡基支付領域,中國人民銀行應借鑒國際經驗,確立卡基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和網上支付業務的準入標準;要根據不同的風險水平,確定不同系統的監督標準;要切實執行監督活動,定期根據監督標準實施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風險提示,並決策新情況新變化是否需要引起系統或交易模式改進,以提高卡基支付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中國人民銀行還要加強與銀監會等相關部門的合作監督。兩者應根據各自的監督或監管目標,優化銀行卡合作監督的目標,明確合作監督的各自責任,建立合作監督的協調機制,特別是信息共用機制。
中央銀行應切實履行關於審批商業銀行銀行卡章程修改的法定責任,防止因章程修改而產生與制度辦法的衝突,維護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應完善有關賬戶管理系統的系統功能,增強系統對卡賬戶的統計、監測和管理能力,為跟蹤可疑賬戶資金轉移提供系統卡賬戶信息支持;加強資金交易監測系統對可疑卡賬戶資金流動的監測,打擊利用卡基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統洗錢的違法行為。還應發揮中央銀行引導支付創新的作用,加強卡基支付的宣傳,推廣支付卡的使用,發揮支付卡的現金替代作用,引導卡基支付的快速、規範發展。
(四)提高卡基支付的安全程度
鑒於當前非金融機構大量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現實,建議大力發展非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的聯名卡,將非金融機構的儲值卡內化為聯名卡,消除非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同時將多用途儲值卡積聚的社會資金引入支付體系的監測統計範圍。積極跟蹤世界電子網路技術的發展,運行新技術加強卡基支付網路和系統軟硬體的安全防護,確保卡基支付交易的安全。運用先進的數據加密和身份認證技術,構築安全、可靠的網上支付交易模式。對於不安全的交易模式,監督管理當局應向社會進行公開的風險提示。根據《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規範V2.0》,穩步推進EMV遷移實施,提高卡基支付的安全程度,減少和防範偽造、變造和交易欺詐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規範儲值卡的發展
規範儲值卡的業務發展應遵循“疏堵並舉”的原則,保留並充分發揮儲值卡的優點和便利之處,採取措施消除儲值卡的弊害。應儘快建立儲值卡的管理框架。通過建立管理框架,明確非金融機構發行的儲值卡業務的監督管理部門,改變目前管理主體的模糊局面;實行儲值卡的業務準入制度,儲值卡發行主體應向其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哪些報告義務,實行儲值卡業務退出制度。還應抓緊制定儲值卡的業務規則。應整台目前《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中儲值卡的相關規則,例如儲值卡是一種預付錢包式借記卡.不具備透支功能;同時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研究規定儲值卡的申領條件,是否可以掛失,是否可以轉讓,是否應對卡內資金予以計息,則否應有期限限制等儲值卡的具體使用規則。
(六)改善信用環境,大力推進信用卡業務發展
信用環境建設實際上是一項公共產品建設,其所具有的正外部性不僅惠及社會公眾,而且有利於政府的公共管理實施。政府應將社會信用建設作為一項功在當今、利在後代的大事,從長計議、系統規劃。特別是要建立一種信用管理的長效機制,堅持不懈地予以實施。應加快《徵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定步伐,以加強對徵信機制和信用維護的法律約束 發卡機構在信用卡業務發展初期應避免盲目擴大信用卡的發卡規模,而要註重信用卡的發卡質量,企求信用卡業務的可持續發展。有關部門要儘快正式投產運行個人徵信系統,建立起信用卡業務發展的外在保障機制。要借鑒國際經驗,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風險的控制機制,加強信用催收,減少拖欠率或壞賬率
(七)進一步完善定價政策和策略
卡基支付的定價策略至關重要。它直接影響著社會公眾是否願意接受和使用支付卡,以及接受支付卡的程度 因此,卡基支付的定價首先要合法、台理,在明確有關卡基支付定價的監督管理機構的前提下,要符合監督管理當局的價格制定指導,符合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的成本約束、盈餘要求和公認的質價相稱原則;其次,卡基支付的定價要在合理的基礎上採用恰當的方式,例如採用直接郵寄的方式而不是互聯網公告的方式,採用價格談判的方式而不是激烈對峙的方式,讓社會公眾理解和接受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定價原則和定價分析.避免正式價格政策執行的突兀和價格政策難以接受之後支付工具的“罷用” 再次,政府指導價格的制定應充分調動有關當事人的積極性,並符合卡產品的自身風險特征。
(八)進行卡基支付等支付體系基本知識的金融教育
借鑒美國對國民金融教育的有益經驗,在我國開展卡基支付等支付體系基本知識的金融教育,使社會公眾熟悉支付體系的基本知識,瞭解支付體系對於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的重要性 一是讓支付體系初級知識走進中學教育,讓減少現金使用,如何正確選擇和使用滿足自己支付需要的支付工具等知識成為學生的啟蒙知識;二是在大學教育中普及支付體系基本知識,使高校學生知曉支付體系的概念框架、重要組成、基本作用和潛在風險,以及支付體系與金融穩定和貨幣政策的交互影響.學會如何安全使用支付工具以有效規避風險,培養其積极參与支付服務市場的潛在意識 三是在銀行、專業化機構和商業主體等業務人員中加強業務培訓,使其通曉支付體系的有關知識,在此基礎上能夠熟練操作,減少操作失誤甚至操作風險,並自覺發揮向其客戶宣傳支付體系有關知識的基本作用。
- 肖承發,高陽宗.我國卡基支付業務發展初探[J].金融會計,2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