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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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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公證(Notary Of Labor Service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勞動合同公證

  勞動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勞動者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目前,我國勞動合同公證的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企業與長期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各種勞動技術或人才培訓合同等。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兩個:一是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二是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條款。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在勞動用工制度上開始推行合同制。公證機構開展的勞動合同公證業務對於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

勞動合同公證的作用[1]

  (一)通過勞動合同公證,規範勞動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以及責任條款,增加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可以增強勞動者的責任感,促進勞動者端正態度,嚴肅認真地進行勞動和工作,從而提高勞動效率。同時,公證保障下的勞動合同能夠提高當事人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信賴,大膽地藉助於勞動合同選擇自己所衷愛的職業,充分發揮個人的聰明才智和專業技能。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勞動力資源通過市場來配置,建立能夠促進勞動力資源管理流動和優化的機制,這種機制必須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達到避免勞動力資源浪費,促進社會勞動力資源配置科學化、合理化的目的。勞動合同制度是這一機制中的核心,而勞動合同公證則是這一機制的重要環結。

  (三)就目前的經濟現狀而言,勞動市場毫無疑問是用人單位市場,同時,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者本人就處於弱者一方的地位。為確保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以公平的待遇,不隨意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勞動合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公證的辦理

程式[1]

  當事人申辦勞動合同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作為用人單位的招聘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有:(1)招聘單位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辦公證的,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2)勞動主管部門批准的招聘計劃和招聘指標;(3)招聘簡章、招聘條件及與招聘有關的文件;(4)勞動合同文本等。

  作為勞動者的受聘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證明;(2)縣級以上醫院為其出具的體檢合格證;(3)其住所地的街道、鄉鎮出具的求職證、待業證,或者其工作單位出具的停薪留職證明或同意其從事第二職業的證明;(4)應聘用方要求,提交本人的學歷、學位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等。

  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我國的勞動政策和有關法律,通過詢問、調查等方式重點審查以下內容:(1)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自願;(2)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合法,合同條款是否明確、齊全,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對等;(3)被招工者是否達到了法律規定的年齡,是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種的身體條件;(4)雙方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有效、齊備等。

  經過審查,對於符合法定條件的勞動合同,公證機構即可依法出具公證證明書。反之,對於當事人簽訂的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合同,或者招聘方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

應註意的幾點問題[2]

  (一)無論什麼樣的勞動合同,都應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的核心地位,註重勞動合同所反映的主體之間關係的平等性

  勞動合同反映和調整的是勞動關係,不同的社會制度,勞動關係的性質不同,受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決定。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的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生產資料公有制的主體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統一不可分離的,勞動關係主體問題是社會主義合作與互助的關係,彼此不是對立的。雖然我國目前還存在國有企業勞動關係集體企業勞動關係合資企業勞動關係私營企業勞動關係等,但在這些關係中,其主體部分是公有制企業中產生的社會主義的勞動關係,這是最基本的,具有決定意義的勞動關係。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的勞動關係雖然具有某種雇佣性質,但由於勞動者在國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因此,也不能與資本主義社會企業中的雇佣關係等同看待。

  (二)註意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集體合同又稱雙保合同,是由工會代表本企業全體勞動者與企業就有關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改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經協商談判而訂立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的作用在於能夠充分發揮工會在勞動關係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於從整體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關係在於:

  1,集體合同的一方主體是工會,而勞動合同的一方主體是勞動者個人;集體合同的內容通常限於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和改善勞動條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集體合同約束一個企業的所有職工,而勞動合同則只約束簽約者個人。

  2.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相輔相承,是調整和變更、終止勞動關係的主導法律行為,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兩種重要制度。公證人員決不能將集體合同混同於勞動合同,它們對公證的要求不同,這是合法進行勞動合同公證值得註意的一個方面。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1.2 陳光中,李春霖.公證與律師制度 2006年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09
  2. 何靜.合同公證的理論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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