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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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公证(Notary Of Labor Servic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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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公证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企业与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各种劳动技术或人才培训合同等。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两个:一是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二是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补充条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劳动用工制度上开始推行合同制。公证机构开展的劳动合同公证业务对于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劳动合同公证的作用[1]
(一)通过劳动合同公证,规范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条款,增加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可以增强劳动者的责任感,促进劳动者端正态度,严肃认真地进行劳动和工作,从而提高劳动效率。同时,公证保障下的劳动合同能够提高当事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信赖,大胆地借助于劳动合同选择自己所衷爱的职业,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和专业技能。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劳动力资源通过市场来配置,建立能够促进劳动力资源管理流动和优化的机制,这种机制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达到避免劳动力资源浪费,促进社会劳动力资源配置科学化、合理化的目的。劳动合同制度是这一机制中的核心,而劳动合同公证则是这一机制的重要环结。
(三)就目前的经济现状而言,劳动市场毫无疑问是用人单位市场,同时,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本人就处于弱者一方的地位。为确保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以公平的待遇,不随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劳动合同公证是十分必要的,可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程序[1]
当事人申办劳动合同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作为用人单位的招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招聘单位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2)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指标;(3)招聘简章、招聘条件及与招聘有关的文件;(4)劳动合同文本等。
作为劳动者的受聘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本人的身份证明;(2)县级以上医院为其出具的体检合格证;(3)其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出具的求职证、待业证,或者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停薪留职证明或同意其从事第二职业的证明;(4)应聘用方要求,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
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有关法律,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2)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齐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3)被招工者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年龄,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是否符合招聘工种的身体条件;(4)双方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备等。
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即可依法出具公证证明书。反之,对于当事人签订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合同,或者招聘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公证。
应注意的几点问题[2]
(一)无论什么样的劳动合同,都应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地位,注重劳动合同所反映的主体之间关系的平等性
劳动合同反映和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不同的社会制度,劳动关系的性质不同,受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劳动关系主体问题是社会主义合作与互助的关系,彼此不是对立的。虽然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集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等,但在这些关系中,其主体部分是公有制企业中产生的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劳动关系。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虽然具有某种雇佣性质,但由于劳动者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也不能与资本主义社会企业中的雇佣关系等同看待。
(二)注意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又称双保合同,是由工会代表本企业全体劳动者与企业就有关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改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经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作用在于能够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在于:
1,集体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工会,而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个人;集体合同的内容通常限于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改善劳动条件及福利待遇等方面;集体合同约束一个企业的所有职工,而劳动合同则只约束签约者个人。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辅相承,是调整和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主导法律行为,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两种重要制度。公证人员决不能将集体合同混同于劳动合同,它们对公证的要求不同,这是合法进行劳动合同公证值得注意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