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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價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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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價格合同(CIF contract)

目錄

什麼是到岸價格合同

  到岸價格合同是指賣方負責把包括成本保險費和全程運費價格的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並及時向買方提供適當的裝運單據,買方承擔貨物在貨運港越過船舷以後的一切風險的一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即根據CIF價格條件簽訂的合同)。屬於裝運港交貨合同的一種,在國際貿易中使用最為普遍。

到岸價格合同的內容

  賣方的交貨地點是在裝運港的船上而不是在貨物目的地貨物風險從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起由賣方轉移買方;貨物價格構成不同,CIF合同中,貨價中包括保險費運費在內,而FOB合同中,貨價則不包括這兩項。

  賣方是以向買方提供適當的裝運單據而不是以貨物交付來履行其交貨義務,是象徵交貨。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裝運單據主要是提單保險單商業發票。賣方只要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和地點,把貨物裝上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取得合同規定的提單及其它有關單據並及時提交給買方,就算完成交貨義務,提單上記載的日期就是賣方交貨日期的初步證據。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賣方取得裝運單據之後,即可憑裝運單據要求買方付款。只要賣方提供的裝運單是完整、合格的,不論貨物是否抵達目的地,買方都必須照付貨款。貨物運輸中滅失或損壞,買方可憑藉裝運單據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以維護自己的利益。如貨物殘損原因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內的情況,買方可憑藉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貨物致損原因屬於船方責任,買方可以根據提單的有關規定向船方索賠。在後一種情況下,買方也可以先向保險公司索賠,然後再讓保險公司出面向船方索賠。因此,在CIF合同中,裝運單據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地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同貨幣投保。

到岸價格合同的特點

  (1)賣方交貨並向買方交單即為履行交貨義務

  賣方將貨物在裝運港裝上運至目的港的船上,並向買方交付單據,即完成了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交貨義務。雖然按CIF合同規定,賣方應當承擔辦理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的手續和支付運費,但這並不等於賣方承擔了保證在目的港交貨的義務。作為合同,提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賣方交貨的依據。如果提單上證明貨物已按時按量裝上運往目的港的貨船,並付清運費,賣方就完成了他的交貨義務。同時,CIF合同也規定,賣方必須按約定的險別投保貨物運至目的港的保險,而提交保險單據也是作為賣方完成此項義務的證明。

  (2)賣方提交正確齊全的單據交付準確無誤的貨物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無論按哪種價格條件成交的貨物買賣合同,賣方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這是毫無疑義的,CIF合同對此也不能例外。但作為特定類型的CIF合同,賣方還必須按合同約定提交正確齊全的單據,這也是賣方必須履行的不可缺少的義務。因此,作為CIF合同的賣方不僅要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同時還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提供單據的義務,這兩項義務對賣方是同等重要和缺一不可的。

  (3)買方享有兩種拒收的權利

  在CIF合同下,賣方承擔了必須按合同約定交付貨物和提供單據的雙重義務。因此,作為CIF合同的賣方,絕不可以用履行交付貨物的義務來取代其提供單據的義務。即使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完全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果提供的單據有問題,也不能免除賣方應該履行合同的責任。因此,在CIF合同的情況下,買方既享的區別僅在於海運保有對貨物的拒收權,又享有對單據的拒收權。

  (4)CIF交易包含3種合同因素

  CIF合同必然附屬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作為CIF合同合同對訂約雙方當事人來說首先是買賣合同,他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由買賣合同確定的,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是根據買賣合同所派生出來的。在買賣合同中存在兩個當事人即買方和賣方,而運輸合同中的兩個當事人是托運人承運人,在保險合同中的兩個當事人是保險人被保險人

到岸價格合同的優點

  CIF合同之所以能在國際貿易中得到廣泛應用,主要因為其有如下優點: 由於貨價中包括運費與保險費,所以買方不必辦理運輸、保險事宜,而賣方則有可能通過辦理運輸保險手續而增加收益; 賣方雖要承擔貨物裝船前的風險,但一旦將貨物裝船取得提單及有關單據,通常情況下便可馬上要求買方付款,而不管貨物是否抵達目的地或是否在運輸途中毀損; 買方一旦支付貨款取得裝運單據之後,便可在貨物抵達目的地前,通過處分提單及保險單等裝運單據,將貨物另行轉售,從而實現轉售牟利的目的。即使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滅失或毀損,只要不超出保險範圍,買方的利益便不會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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