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據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 保險單據(Insurance Document)
目錄[隱藏] |
保險單據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又是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在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它是被保險人索賠和保險人理賠的主要依據。在貨物出險後,掌握了提單又掌握了保險單據,就真正掌握了貨權。
保險單據的基本內容[1]
(1)發票號碼和保單號碼。
(2)投保人即被保險人名稱。
(3)貨物描述、嘜頭和件數。
(4)保險金額和貨幣單位。
(5)船名、起訖地、預計起運日期。
(6)承保險別。
(7)理賠地點。
(8)出單日期。
(9)保險公司簽章。
保險單據的種類[2]
保險單據主要有以下幾種。
- 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
保險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是完整獨立的保險文件。保單背面印有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一般表明承保的基本險別條款的內容),還列有保險人的責任範圍及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等方面的條款,俗稱大保單。
- 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險憑證是表示保險公司已經接受保險的一種證明件,又稱為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合同。它包括保險單的基本內容,但不附有保險條款全文。這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3.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
聯合憑證是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僅僅在中資銀行和華商中使用)又稱為承保證明(mskNote)。保險公司僅將承保險別、保險金額及保險編號加註在我國進出口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發票上,並正式簽章即作為已經保險的證據。
- 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
預約保險單是進口貿易中,被保險人(一般為進口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總合同。訂立這種合同既可以簡化保險手續,又可以使貨物一經裝運即可取得保障。
- 5.保險聲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預約保險單項下的貨物一經確定裝船,要求被保險人立即以保險聲明書的形式,將該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船名、起訖港口、航次、開航日期等通知保險人,銀行可將保險聲明書當做一項單據予以接受。
- 6.批單
保險單出立後,如需變更其內容,可由保險公司另出的憑證註明更改或補充的內容,稱為批單。批單須粘在保險單上並加蓋騎縫章,作為保險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還有一種暫保單(Cover Note),是由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單。除非信用證特別要求,銀行不接受暫保單。
保險單據的作用[3]
(1)保險合同的證明。保險單據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證明。按保險業慣例,保險人只要在被保險人填寫的保險單據上簽字,保險合同就告成立,它具體規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2)賠償證明。保險合同是一種賠償性合同,而非買賣性合同。被保險人支付保費後,保險人即對貨物遭受合同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因此,保險單據也是賠償權的證明文件。作為一種權利憑證,貨運保險單像提單一樣可背書轉讓,但賠償不是必然發生,只是偶然發生的,故保險單據只是潛在的利益憑證。在國際貿易中,如以CIF和CIP方式成交,賣方發貨後,買方承擔風險,賣方應在保險單背面背書,並按規定結算方式向買方移交保險單。買方取得保險單即成為被保險人,在貨物出險後,有權向保險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索賠。
保險憑證 為什麼是進出口商向保險公司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