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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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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概念

  同農業保險密切相關的經濟現象是錯綜複雜的,各種現象之間存在著依存和制約的關係,為了全面科學地反映這些關係及其運動過程,需要設計和運用一系列統計指標,我們把這一系列統計指標所組成的有機整體稱作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

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設計原則

  農業保險統計工作的內容因組織者及其出發點的不同而不同。因此,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也會因為農業保險統計工作需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的設計仍然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全面性原則。就是要求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能夠儘可能地反映同農業保險密切相關的全部經濟現象的各個方面。首先指標體系的設計要能夠滿足當前業務的需要;其次還應該儘可能考慮未來發展的需要。

  (2)聯繫性原則。就是要求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各個部分和各項指標之間以及同其他保險業務、經濟部門和國民經濟指標之間,保持相互銜接。

  (3)統一性原則。該項要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中有聯繫的指標,在口徑和計算方法上必須一致;第二,同一指標在不同時間和空間上保持一致,以便在時間和空間上進行對比;第三,統計指標與計劃、會計業務核算指標要統一。

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繫結構

  由於農業保險統計的組織者不同、目的不同,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繫結構也存在一定差異。

  例如,如果是某專業農業保險公司組織的為本公司的農業保險經營提供依據而開展的農業保險統計工作,那麼統計指標體系中理應包括保險公司規模指標,反映該保險公司的人員、資金規模情況;農業保險承保統計指標,反映該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規模、水平和保險基金的積累情況;農業保險理賠承保指標,反映該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的出險理賠情況;農業保險經濟活動分析指標,反映該公司農業保險經濟活動的計劃執行、結構組成、發展變動等情況;經濟效益指標,反映該公司農業保險業務的經濟效益情況。

  2007年,中國保監會為了全面掌握農業保險的發展情況,科學地制定農業保險政策措施,發佈了《農業保險統計制度》。從監督管理農業保險業務和市場、保障農業保險健康發展,以及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制度的需要出發,《農業保險統計制度》設計的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包括財務指標、業務指標和分析指標三大類。

  (1)財務指標。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中的財務指標包括應收保費、預付賠付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承保利潤、已賺保費、原保險保費收入、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損益)、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攤回賠付支出(損益)、營業外收入營業稅金及附加手續費及佣金支出、專屬費用、分攤的共同費用、分攤的投資收益、年初累計經營利潤、經營利潤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賠付支出分保費用(損益)、攤回分保費用分出保費(損益)、業務及管理費,共28項指標。這28項指標一般又按照業務內容和業務性質進行逐級細分(不同險種統計要求在詳略程度上有區別)。

  (2)業務指標。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中的業務指標包括已決賠款、未決賠款、保單保費、批增保費、批減保費、簽單保費、保險金額、已決賠付件數、未決賠付件數、承保數量、參保農戶戶次、已決賠付數量、受益農戶戶次、未決賠付數量、未決農戶戶次、受災面積、成災面積、死亡數量、撲殺數量、覆蓋地區數、專業人員數量、作業次數、雷達站點數量、火(箭)炮數量、火箭(炮)彈數量、在售產品數量、開辦市縣數,共27項指標。這27項指標中,前16項主要反映保險公司具體業務經營情況;第17項至第20項主要反映保險事故發生情況;第22項至第25項主要反映保險公司的種植業保險的防災防損能力;其他各項主要反映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的總體情況和能力。

  (3)分析指標。根據《農業保險統計制度》的規定,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中的分析指標又分為分析業務指標和絕對指標。其中,分析業務指標包括手續費用率、業務及管理費用率、承保利潤率經營利潤率綜合賠付率、綜合費用率、已賺保費綜合費用率、綜合成本率、兩年賠付率、兩年費用率、兩年綜合成本率、應收保費率(平均)、簽單保費來源占比、簽單保費實收率,共14項指標;絕對指標包括簽單保費、原保險保費收入、應收保費、預付賠付款、承保利潤、保險金額、已決賠付件數、未決賠付件數、參保農戶戶次、受益農戶戶次、未決農戶戶次,共11項。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第一,中國保監會所設計發佈的農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目前基本上能夠滿足我國農業保險監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但是肯定還有繼續完善的空間。例如,業務指標中的成災面積指標就比較粗,如果不按照具體保險標的(作物)的種類進行細分,實際意義不大;財務指標和業務指標中都包括了涉農保險,但是分析指標中不再有涉農保險。各家保險公司在實際統計工作過程中,可以根據自身工作的需要對指標體系進行調整和補充。而且,在農業保險業務統計分析時,就適當考慮了保險公司通常需要採用的分析指標,並沒有完全拘泥於中國保監會所發佈的《農業保險統計分析指標》。第二,在結合業務操作闡述各項統計指標的時候,涉農保險只包括了財產險部分,並沒有包括人身險部分。之所以這樣設計,是涉農財產保險業務和農業生產更加密切,實際操作中相對於非涉農財產保險業務有更多的特殊性,而涉農人身保險業務實際操作中的特殊性表現得並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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