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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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Receivable Deposit for Undue Duty of Re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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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項目,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相應資產價值。此科目,專用於保險企業。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再保險分出人)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再保險接受人和再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在確認非壽險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相關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時,按相關再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調整金額,借記或貸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
(三)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而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餘額的當期,借記“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核銷和轉回,應當比照“壞賬準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從事再保險業務確認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結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