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三支柱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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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養老三支柱模式[1]
養老三支柱模式目前是國際上普遍採用的養老金制度模式。在 20 世紀 80 年代,全球人口老齡化逐步加劇,在當時很多主流國家實行的以現收現付制為主的養老金制度面臨著財務平衡難以持續、國家財政負擔不斷加重等情況,老年人的生活面臨較大的挑戰。在這樣的背景下,世界銀行在總結了智利等國家養老金改革經驗的基礎上,於 1994 年 10 月的《防止老齡危機——保護老年人及促進增長的政策》的報告中提出了三支柱養老金改革模式的建議,其核心在於通過多個模式的不同養老金支柱來應對單一制度內老齡化帶來的問題。
三支柱模式的主要內容[1]
第一支柱:法律強制的公共養老金。第一支柱一般是由政府法律強制實施的公共養老金計劃,旨在給退休人員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同時政府為公共養老金提供最終責任和保障。通常公共養老金採取的是現收現付制,由當期工作人口納稅融資支付給當期的退休人口作為養老金,體現現代社會資源的代際再分配。
第二支柱:企業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在有些國家已經成為了養老金體系的主體。通常職業養老金計劃採取的是完全積累制,即由個人繳費和企業匹配進入個人賬戶成為養老金來源的主體,加上多年的累計投資收益最終成為給付的基礎,體現了精算平衡原理,能夠有效應對公共養老金不足和人口老齡化的加劇,並且目前職業養老金計劃也越來越多地由 DB模式轉為DC模式。而該計劃在美國等國家是自願實施的,同時政府給予稅收優惠和政策引導,同時也有部分國家是實施強制性的職業養老金計劃。
第三支柱: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第三支柱是基於個人意願和完全積累制的個人養老儲蓄計劃,由個人自願繳費,國家通常會給予稅收優惠,體現個人養老責仸,能夠為老年生活提供更為豐厚的養老回報。
中國[2]
經過不斷的制度完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已基本建立起來。對照世界銀行社會養老保險的“三支柱”模式,分別表現為:由政府財政支付的、屬於強制性的第一支柱(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覆蓋對象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城鎮企業職業以及國家公職人員,其政府財政支付部分分別為由中央財政支付的城鄉居民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中國家財政補貼部分以及所有國家公職人員的養老金;由企業資金作為保障建立起來的第二支柱(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個人銀行儲蓄或者理財以及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的的第三支柱(個人儲蓄型保險制度)。
英國[3]
經過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後, 目前英國養老金制度主要由三個支柱組成:
第一個支柱是實行現收現付的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兩部分,一是每個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都可以得到相等數額的基礎年金,它是一種強制性繳費制度,資金來源於雇主和雇員的繳稅.且不論收人高低.所有公私雇員繳納的養老保險金費用標準比例全部一致.這樣收入高者繳費額也高,但所有人退休後所獲養老金數額卻全部一致,實現了養老金第二次平等分配。另一部分是”國家第二養老金”計劃,由英國布萊爾工黨政府上臺後針對無職業年金人士年老貧困問題提出的一項養老金改革計劃,正式開始於2002年6月.也被稱為附加國家養老金。主要目標人群是非常規就業者如中低收入者、長期患病或身體殘疾的從業人員等,是一項對弱勢群體直接照顧和傾斜的政策。
第二個支柱由職業年金計劃和強制性的個人年金賬戶構成。職業年金計劃包括確定受益(Defined Benefit P1aJl,DB)、確定繳費型(Defined Contribution DC1和二者混合型(Hybrid Plan)的三種計劃類型.截至2010年.這三種類型所覆蓋的人數分別是830萬、150萬、610萬。在英國,國家基本養老金僅保證職工退休後的最低生活需要.其替代水平較低只有20%-40% ,退休待遇則主要依靠職業年金來滿足。為了鼓勵企業和員工建立職業年金,英國大力推行稅收優惠政策。職工每年的最高繳費為工薪收人的15% ,對雇主的繳費則不加限制.雇主和職工的繳費和基金投資收益免征收人稅、公司稅或資產增值稅,但領取時要繳稅。強制性個人年金賬戶是針對第二支柱中職業年金僅為雇主自願設立而覆蓋面不廣的問題提出的改革措施。在(2004 年養老金法案》的基礎上,又通過(2008年養老金法案》,規定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將自2012年10月起成為更具強制性的職業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鎊以上、年齡在22歲到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沒有參加任何職業養老計劃者都將”自動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屆時雇主將繳納雇員工資3% ,雇員本人繳納4% ,政府以稅收讓利的形式計入1% .合計8%的繳費註入雇員的個人賬戶.組成強制性養老金的第二支柱。
第三個支柱為個人自願性養老儲蓄和補充性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是一生財富的跨時性收入積累和不同年齡階段需求的再分配。一國的儲蓄率與經濟發展、社會幸福有著密切的聯繫,在鼓勵消費、投資的現經濟時代,也要註重財富的儲蓄和積累,此種方式將會對嚴重人口老齡化危機起到最有效的緩衝作用。作為補充的商業私人保險,儘管和政府主導的非盈利性保險有本質的區別,但最終目的是一樣的.有利於滿足不同層次人群的更高需求,完善保險項目,促進競爭意識,加強經營管理,改進服務態度.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澳大利亞[4]
澳大利亞的養老金體系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養老金、雇主提供的職業年金、個人自願性的養老儲蓄構成了養老金制度的主體。
澳大利亞養老金制度的第一支柱即“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網”,養老金為平均周薪的25%,並隨物價指數進行調整,其資金來源於稅收,按照到期即付的原則支付。這一福利並不局限於曾經工作過的人士,但申請人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或者永久居民。
職業年金是澳大利亞社會保障制度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包括企業養老金、政府雇員養老金等,到1998年底,企業養老金計劃的總資產已達3374億澳元,占到了GDP的40%。自願性質的年金、個人養老儲蓄和投資是第三支柱,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等方式鼓勵個人補充前兩個支柱,自由職業者可以自己繳費建立職業年金,同樣享受稅收優惠,基金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商業機構管理。
根據世界銀行近年來提出的“三支柱”模式,澳大利亞當前的養老金體系已經相當完善。整個系統透明度高,競爭力強,三個支柱互相支持,為公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多重保障。
美國[5]
待遇領取
美國聯邦法律規定:職工退休年齡不分男、女都是65歲,同時必須繳滿40個季點(每繳滿3個月為一個季點,也就是要具有10年繳費年限)才可享受待遇。養老金最早領取時間為62歲,但要扣減領取比例,65歲可以全額領取養老金。年滿65歲後最多可再推遲5年退休,年滿70歲以後退休者,養老金不再增加。
2010年,有1.63億美國勞動者參加了政府強制養老金計劃, 5000萬人領取了養老金、撫恤金和 救濟金。90%以上退休人員按月領取養老金,三分之二老年人養老金成為其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三分之一則是惟一的經濟收入。在政府強制養老金計劃支出中養老金占69%,殘疾救濟金占17%、遺屬撫恤金占14%。
在1939〜1980年的40多年間, 美國養老制度一直採用現收現付模式,1983年開始改為部分積累制,當年社會保障稅征收2500億美元,支出2200億美元,收支相抵結餘 300億美元,轉入社會保障信托基 金,由社會保障署管理,主要用於 購買國家債券。2010年收入7811億美元,支出"7125億羑元,當期結餘686億美元,目前美國社會保障基金累計結餘已經達到了2.6萬億。
197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該法案至今仍是私有養老金計劃的基本法律依據。雇主養老金計劃是美國養老金計劃的第二支柱,它的重要性在某種程度上來說已超過了第一支柱。
儘管政府不直接為雇主養老金計劃提供資金,但是它通過法律以稅收優惠等形式來鼓勵雇主與雇員共同建立養老金計劃。在美國,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雇主養老金計劃,所以也就導致了計劃的複雜 多樣性。總體上分為兩種模式:繳費確定型(DC)和待遇確定型(DB)。20世紀70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確定型,80年代以來,以個人賬戶為基礎的繳費確定型計劃有了迅速發展。目前60%的雇員參加了雇主養老金計劃,基金規模達到 13.34萬億美元,是政府強制養老金計劃的5.1倍,占養老金總資產的64%,占美國GDP比重為91%。
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
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即個人退休賬戶養老金,是聯邦政府提供稅收優惠、個人自願參加的養老金計劃,也是美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力補充。
美國法律規定:所有70歲以下且有收入者均可開設個人退休金賬戶,聯邦政府通過免徵所得稅 予以扶持和鼓勵。此計劃的最高存款額為每年2000美元,且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本金連同利息在退休後即可領取,對於未婚者年薪超過3.5萬美元,已婚者年薪超過5萬美元的不能參加此 項計劃。目前,美國個人儲蓄養老金計劃基金規模已經達到4.9萬億美元,占養老金總資產的23.5%。
德國[6]
德國養老保險體制被稱為“三支柱模式”。由強制國民參加的法定養老保險、商業保險性質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養老保險構成。
作為第一支柱的法定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為絕大多數德國居民提供老年生存保障,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德國共有5220萬人參加了法定養老保險,占德國總人口的近7O%。法定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的範圍在德國《社會法典》第六捲(SGB VI)中有詳細的規定。按規定,幾乎所有雇佣勞動者及一些特定的獨立經營者(自由教師、工匠、獨立護理人員、藝術家等)均有義務參加法定養老保險。此外,不屬於義務參保人範圍的其他人也可以自願參保。低收人雇員不是義務參保人,但可以自願參保。只有那些屬於特定保險系統的人員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德國法定養老金約3/4來自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業交納的保險金,以2011年為例,養老金繳費率為19.9%,企業和個人各負擔9.95%;近1/4的養老金來自政府提供的財政補貼。以2010年為例,德國法定養老保險的總收入為2513億歐元,其中保險費收入占73.75%,政府的財政補貼占25.83%。
德國法定養老保險採用現收現付模式。當下繳納的保費被“立刻”用來支付當時退休的一代人的養老金,僅留很小的一部分資金,以應對可能出現的收入減少或支出突增的情況,因此具有代際之間的收入再分配功能。這種代際之間沒有書面簽訂的協議被稱為“代際協議”。在職雇員繳納的保費並不是用來支付本人的養老金,而是用來支付當下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這樣就產生了一種對人口結構變化的依賴。人口壽命的延長,出生率的下降都會危及養老保險的現收現付制度。
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或稱企業年金是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制融資結構,建立企業年金所需的資金既可以由雇主或雇員單方面繳納,也可同時由雙方共同繳納。在德國,企業年金的實施共有五種方式,即:直接承諾(Direktzusage)、援助基金(Unterstntzungskasse)、直接保險(Direktversicherung)、退休保險(Pensionskasse)和退休基金(Pensions一fond)。具體採用何種方式,由雇主單方面決定。
個人自願養老保險屬於純粹個人層面上的養老計劃,作為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個人自願參加、自願選擇經辦機構。個人存入賬戶的本金及利息歸儲戶個人所有。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金可以一次性總付或作為養老金逐次支付給本人。個人自願養老保險形式多樣,可以是傳統的壽險,也可以是銀行和基金儲蓄計劃,或者是股票和房產。
在國際比較中,德國的“三支柱模式”比例失衡的特點尤為突出。作為第一支柱的法定養老保險在整個養老金的支付中占比過大,而作為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自願養老保險在老年保障中承擔的責任卻相對有限。
- ↑ 1.0 1.1 2017年我國養老保險行業養老金體系的三支柱模式分析·中國報告網·2017-10-31
- ↑ 湯兆雲,陳岩.從三支柱到五支柱:中國社會養老模式的未來選擇[J].廣東社會科學,2015(04):180-187.
- ↑ 英國養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分析及對中國的啟示《商情》2012年第15期 99-100,田利
- ↑ 澳大利亞養老金的“三支柱”模式《中國社會導刊》2007年第01Z期 58-59,郭興偉
- ↑ 孫守強,崔丙辰,朱洪民,陳實,劉春菁.美國養老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模式[J].天津社會保險,2012(04):45-47.
- ↑ 於秀偉.從“三支柱模式”到“三層次模式”——解析德國養老保險體制改革[J].德國研究,2012,27(02):70-7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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