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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老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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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養老金計劃(Occupational Pension Scheme)

目錄

什麼是職業養老金計劃

  職業養老金計劃是由企業雇主為員工支付其養老金的養老金模式。

職業養老金計劃的模式[1]

  根據給付的確定方法,職業養老金計劃又可分為既定給付計劃(DB)和既定供款計劃兩類。其中,既定給付計劃可以採取三種基金模式,一是現收現付基金模式,即由在職職工當期創造的總收入支付退休金退休金支付是完全代際轉移的。二是完全基金積累模式,根據承諾的退休金水平確定養老基金水平,養老基金完全能夠承擔養老金到期給付的責任,即積累的養老基金等於參加養老金計劃成員的未來養老金給付現值。工業國的私人職業年金計劃通常是基金積累的。三是介於現收現付與完全基金積累之間的部分積累模式,這種模式雖然建立了一定的養老基金,但積累的養老基金不能滿足未來的到期給付,或者說積累的養老基金小於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的價值,使計劃存在凈債務,未來將面臨支付赤字。從理論上講,既定供款計劃可以採取個人賬戶和集體賬戶兩種形式。但實踐中既定供款計劃通常採用個人賬戶形式。根據繳費的確定方式,既定供款計劃又分為現金購買計劃(Money—Purchase Plans)和利潤分享計劃(Profit—Sharing Plan)兩類。現金購買計劃預先規定每年雇主為每個職工的繳費額,退休時個人賬戶額用於購買年金,不得提前支取。廣義的利潤分享計劃指雇主每年對個人賬戶的繳費比例不固定的繳費預定計劃,雇主擁有完全的繳費控制權,可以按公司利潤的百分比或者雇員繳費的某一比例繳費,但通常需要預先決定對個人賬戶的分配方案。在雇員退休時,其給付形式可以是公司股票、現金分配或者兩者結合。採用公司股票分配形式時,在美國和加拿大又稱為股票紅利計劃(Stock Bonus Plan)。美國的401K計劃、儲蓄節儉計劃(Savings and Thrift Plans)均屬利潤分享計劃

  職業養老金計劃由雇主、工會或個人發起,這些計劃從形式到複雜程度各有不同,但是它們在各個國家都有特定的共同點。

英國的職業養老金計劃

  1.職業養老金計劃的成立

  早在1959年,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允許雇主選擇退出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建立自己的私人養老金計劃。由於此類私人養老金計劃多是按照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模式建立,因而在計劃形式上多是待遇確定型養老金計劃(DB)。自20世紀80年代始,為鼓勵私人養老金計劃的發展,英國政府放寬了協議退出國家收入關聯養老金計劃的私人養老金計劃類型,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計劃(DC)得以放行。但整體上講,市場化改革過程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自願性的職業養老金計劃參加範圍有限,覆蓋面不廣。2008 年11 月,英國通過了《2008 年養老金法案》,該法案規定第二支柱自願性職業養老金將自2012 年10 月起成為強制性職業養老金,要求所有年收入7475 英鎊以上、年齡在22 歲到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沒有參加任何職業養老計劃的雇員都將“自動加入”職業養老金計劃,從而組成新的強制性的養老金第二支柱。[2]

  2.職業養老金計劃的監管[3]

  英國實行的是三支柱的養老金體系,包括公共養老金、職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公共養老金(Public pension)包括對每個人提供的基本養老金和對雇員提供的與收入相關聯的國家養老金,兩者都採用現收現付制;職業養老金(Occupationalpension)是由私人和公共部門的雇主給雇員提供的,包括確定受益型(DefinedBenefit Plan,DB)、確定繳費型(Defined Contribution,DC)和混合型(Hybrid Plan)三種計劃類型,絕大多數大公司提供的都是確定受益型(DB)職業養老金計劃;個人養老金(Personal pension)主要向自雇人員(self-employed)和沒有參加職業養老金計劃的人群提供,通常都是確定繳費型(DC)養老金計劃。其中,由職業養老金計劃構成的第二支柱,是英國養老金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職工退休後由國家基本養老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而退休後主要收入來源於職業養老金,所以英國職業養老金計劃的地位相當重要。

  (一)完善的監管體系

  英國的職業養老金計劃是歐洲最完善的,尤其體現在養老金監管體繫上。英國養老金監管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多體系監管,其中還包括自我監管。不過,英國政府並沒有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對養老金進行監管,而是由一系列的政府機構和非政府機構來完成這項功能。

  英國的養老金監管體系由養老金計劃辦公室、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從2005年4月起由養老金監管局替代)、徵繳局(Contribution Agency)、職業年金咨詢局、金融服務局(FSA)等幾個部分組成。其中,主要監管機構的職責如下:

  1,職業養老金監管局(The Occupational

  Pensions Regulatory Authority,OPRA )。英國職業養老金監管局是職業養老金計劃的法定監管者,其主要功能包括確保職業養老金計劃合法運行和按計劃兌現承諾,阻止和預防職業養老金計劃受托人出現不當行為,調查那些對職業養老金計劃穩健經營有損害的活動以及不誠實的受托人行為,並可以採取相應的行動。英國職業養老金監管局有廣泛的監管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對嚴重或長期違反自身職責、涉嫌有不忠誠或欺騙行為、提交過破產申請和已經被取消作為公司董事資格的受托人進行資格註銷或停職審查。

  (2)如果受托人因違反《養老金法》被註銷資格或被開除,或為了保證恰當地管理計劃資產,職業養老金監管局有權任命新的受托人

  (3)如果某個職業養老金計劃已被其他的計劃所取代,而終止計劃可以保護計劃參與者的普遍利益,職業養老金監管局有權終止這個計劃。

  (4)在計劃被終止的情況下可以將剩餘資產分配給雇員,在整個計劃規定的期限內允許“協議退出”。

  (5)對“不當行為”進行民事處罰。“不當行為”包括:將計劃資產轉移給雇主、沒有獲得精算評估和授權證書、沒有提供給付計劃或投資指南等。

  (6)申請法院禁令防止誤用或挪用計劃資產;如果挪用計劃資產的罪名成立,職業養老金監管局可以申請法院命令,要求違法機構歸還計劃資產。

  (7)在雇主已經從雇員工資中扣減了養老金繳費卻沒有將繳費及時轉賬到雇員個人賬戶的情況下,職業養老金監管局有權命令受托人及時歸還雇員繳費,並要求計劃受托人向雇員支付延期轉賬的利息損失。

  (8)有權要求受托人、管理人、專業顧問或雇主呈報有關某一養老金計劃的特定文件。

  (9)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養老金計劃提供有關計劃參與者的就業情況、計劃文件的保存情況、養老金計劃的管理情況等信息。

  2,英國養老金監管局(The Pensions Regu!atory)。英國在<2004年養老金法》中創建了一個新的監管機構——養老金監管局,以替換職業養老金監管局(OPR_A),該機構已在2005年4月6日正式行使權力。養老金監管局吸取了OPR_A的經驗教訓,對職業養老金的監管更加有力。議會通過立法制定目標,使養老金監管局的主要活動集中於使成員利益面臨最大風險的計划上。養老金監管局以保護職業養老金計劃成員的利益和促進職業養老金計劃的良好監管為目的。與OPR_A消極等待計劃違法行為的呈報不同, 養老金監管局比OPR_A更主動積極收集相關信息。這使其與受托人等的合作更為有效,從而降低成員利益的風險並且能有效改進計劃運行方式。

  養老金監管局繼承了OPR_A的大部分權力,在必要時靈活適當地對各個計划行使其權力,目的是幫助計劃有效運行。若出現‘:不當行為”,則運用權力保證計劃正確運行。主要體現在:

  (1)支持計劃運行。養老金監管局有權使用多種方式支持計劃運行。例如,為委托人、雇主等提供實踐原則和指南,併在實踐中幫助他們;取消無法充分執行其職能的委托人資格等。在與委托人、顧問、投資管理人及雇主協作的基礎上,養老金監管局可以運用這些權力提高養老金計劃運營的標準。

  (2)發佈實踐原則(Codes of Practice)。養老金監管局新的監管手段之一是利用權力發佈實踐原則。實踐原則可以為委托人、雇主和其他人在遵守養老金法律時提供實踐指南。實踐原則雖不是法律,但是實踐原則中的任一可選擇方法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就可能受到懲罰。

  (3)促進計劃正確運行。養老金監管局的活動焦點是幫助計劃正確運行,當問題發生後,可以提供幫助。根據實際情況,養老金監管局可以決定取消或禁止一個或多個委托人的資格,可以在刑事法庭上征收罰款或批准起訴。養老金監管局新的權力允許其可以要求雇主在計劃中支付具體的金額以補充基金積累的赤字,為計劃提供融資,使計劃的融資恢復到適當的水平。

參考文獻

  1. 劉子蘭.職業養老金計劃模式選擇[J].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4,(3).
  2. 劉益成.英國養老金市場化的經驗與啟示[J].中國社會保障,2012,(7).
  3. 劉子蘭,劉雪梅.英國職業養老金計劃的監管探析[J].國際經貿探索,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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