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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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資格(Qualification Of Dir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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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資格是指具備什麼條件方可擔任董事。
董事資格的分類[1]
- 一、積極資格董事的積極資格如下:
(一)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二)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為董事時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並且可以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三)除董事長外,董事可以具有本國國籍,也可以沒有本國國籍;
(四)除董事長外,董事可以在國內有住所,也可以在國內沒有住所。
- 二、消極資格董事的消極資格如下:
(一)犯有某些罪行尚未結案者,或犯有某些罪行服刑期滿後未逾一定期限者,不能擔任董事;
(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
(三)從事某些特殊職業的人,如軍人、公務員、公證人、律師等,一般不能擔任董事;
(四)監事不能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
董事資格的取消[2]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消極資格作了明確規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末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無效。
此外,公司監事,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另外,有的國家還要求董事須擁有資格股份,如義大利、比利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