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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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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資格(Qualification Of Director)

目錄

什麼是董事資格

  董事資格是指具備什麼條件方可擔任董事

董事資格的分類[1]

  一、積極資格董事的積極資格如下:

  (一)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二)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為董事時必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並且可以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

  (三)除董事長外,董事可以具有本國國籍,也可以沒有本國國籍;

  (四)除董事長外,董事可以在國內有住所,也可以在國內沒有住所。

  二、消極資格董事的消極資格如下:

  (一)犯有某些罪行尚未結案者,或犯有某些罪行服刑期滿後未逾一定期限者,不能擔任董事;

  (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

  (三)從事某些特殊職業的人,如軍人、公務員、公證人、律師等,一般不能擔任董事;

  (四)監事不能兼任同一公司的董事。

董事資格的取消[2]

  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消極資格作了明確規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末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無效。

  此外,公司監事,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另外,有的國家還要求董事須擁有資格股份,如義大利、比利時。

參考文獻

  1. 段瑞春,甘華鳴,盧東斌.中國公司法與高新技術企業股份制改組實務指南[M].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4
  2. 李建中,田景朝,杜春主編.中國現代企業制度運作法律全書[M].經濟管理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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