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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三支柱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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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养老三支柱模式[1]

  养老三支柱模式目前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养老金制度模式。在 20 世纪 80 年代,全球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剧,在当时很多主流国家实行的以现收现付制为主的养老金制度面临着财务平衡难以持续、国家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等情况,老年人的生活面临较大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世界银行在总结了智利等国家养老金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 1994 年 10 月的《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的报告中提出了三支柱养老金改革模式的建议,其核心在于通过多个模式的不同养老金支柱来应对单一制度内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三支柱模式的主要内容[1]

  第一支柱:法律强制的公共养老金。第一支柱一般是由政府法律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计划,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同时政府为公共养老金提供最终责任和保障。通常公共养老金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由当期工作人口纳税融资支付给当期的退休人口作为养老金,体现现代社会资源的代际再分配。

  第二支柱:企业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职业养老金计划在有些国家已经成为了养老金体系的主体。通常职业养老金计划采取的是完全积累制,即由个人缴费和企业匹配进入个人账户成为养老金来源的主体,加上多年的累计投资收益最终成为给付的基础,体现了精算平衡原理,能够有效应对公共养老金不足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并且目前职业养老金计划也越来越多地由 DB模式转为DC模式。而该计划在美国等国家是自愿实施的,同时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和政策引导,同时也有部分国家是实施强制性的职业养老金计划。

  第三支柱: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第三支柱是基于个人意愿和完全积累制的个人养老储蓄计划,由个人自愿缴费,国家通常会给予税收优惠,体现个人养老责仸,能够为老年生活提供更为丰厚的养老回报。

养老三支柱模型在各国

中国[2]

  经过不断的制度完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对照世界银行社会养老保险的“三支柱”模式,分别表现为:由政府财政支付的、属于强制性的第一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覆盖对象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城镇企业职业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其政府财政支付部分分别为由中央财政支付的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家财政补贴部分以及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的养老金;由企业资金作为保障建立起来的第二支柱(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个人银行储蓄或者理财以及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的的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型保险制度)。

英国[3]

  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以后, 目前英国养老金制度主要由三个支柱组成:

  第一个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两部分,一是每个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它是一种强制性缴费制度,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税.且不论收人高低.所有公私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费用标准比例全部一致.这样收入高者缴费额也高,但所有人退休后所获养老金数额却全部一致,实现了养老金第二次平等分配。另一部分是”国家第二养老金”计划,由英国布莱尔工党政府上台后针对无职业年金人士年老贫困问题提出的一项养老金改革计划,正式开始于2002年6月.也被称为附加国家养老金。主要目标人群是非常规就业者如中低收入者、长期患病或身体残疾的从业人员等,是一项对弱势群体直接照顾和倾斜的政策。

  第二个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职业年金计划包括确定受益(Defined Benefit P1aJl,DB)、确定缴费型(Defined Contribution DC1和二者混合型(Hybrid Plan)的三种计划类型.截至2010年.这三种类型所覆盖的人数分别是830万、150万、610万。在英国,国家基本养老金仅保证职工退休后的最低生活需要.其替代水平较低只有20%-40% ,退休待遇则主要依靠职业年金来满足。为了鼓励企业和员工建立职业年金,英国大力推行税收优惠政策。职工每年的最高缴费为工薪收人的15% ,对雇主的缴费则不加限制.雇主和职工的缴费和基金投资收益免征收人税、公司税或资产增值税,但领取时要缴税。强制性个人年金账户是针对第二支柱中职业年金仅为雇主自愿设立而覆盖面不广的问题提出的改革措施。在(2004 年养老金法案》的基础上,又通过(2008年养老金法案》,规定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将自2012年10月起成为更具强制性的职业年金,所有年收入7475英镑以上、年龄在22岁到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没有参加任何职业养老计划者都将”自动加入”职业养老金计划.届时雇主将缴纳雇员工资3% ,雇员本人缴纳4% ,政府以税收让利的形式计入1% .合计8%的缴费注入雇员的个人账户.组成强制性养老金的第二支柱。

  第三个支柱为个人自愿性养老储蓄和补充性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是一生财富的跨时性收入积累和不同年龄阶段需求的再分配。一国的储蓄率与经济发展、社会幸福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鼓励消费、投资的现经济时代,也要注重财富的储蓄和积累,此种方式将会对严重人口老龄化危机起到最有效的缓冲作用。作为补充的商业私人保险,尽管和政府主导的非盈利性保险有本质的区别,但最终目的是一样的.有利于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更高需求,完善保险项目,促进竞争意识,加强经营管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澳大利亚[4]

  澳大利亚的养老金体系是典型的“三支柱”模式: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雇主提供的职业年金、个人自愿性的养老储蓄构成了养老金制度的主体。

  澳大利亚养老金制度的第一支柱即“最低生活保障福利安全网”,养老金为平均周薪的25%,并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其资金来源于税收,按照到期即付的原则支付。这一福利并不局限于曾经工作过的人士,但申请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或者永久居民。

  职业年金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企业养老金、政府雇员养老金等,到1998年底,企业养老金计划的总资产已达3374亿澳元,占到了GDP的40%。自愿性质的年金、个人养老储蓄和投资是第三支柱,政府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个人补充前两个支柱,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缴费建立职业年金,同样享受税收优惠,基金可以自己管理,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管理。

  根据世界银行近年来提出的“三支柱”模式,澳大利亚当前的养老金体系已经相当完善。整个系统透明度高,竞争力强,三个支柱互相支持,为公民的晚年生活提供了多重保障。

美国[5]

  待遇领取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职工退休年龄不分男、女都是65岁,同时必须缴满40个季点(每缴满3个月为一个季点,也就是要具有10年缴费年限)才可享受待遇。养老金最早领取时间为62岁,但要扣减领取比例,65岁可以全额领取养老金。年满65岁后最多可再推迟5年退休,年满70岁以后退休者,养老金不再增加。

  2010年,有1.63亿美国劳动者参加了政府强制养老金计划, 5000万人领取了养老金、抚恤金和 救济金。90%以上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三分之二老年人养老金成为其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三分之一则是惟一的经济收入。在政府强制养老金计划支出中养老金占69%,残疾救济金占17%、遗属抚恤金占14%。

  基金结余

  在1939〜1980年的40多年间, 美国养老制度一直采用现收现付模式,1983年开始改为部分积累制,当年社会保障税征收2500亿美元,支出2200亿美元,收支相抵结余 300亿美元,转入社会保障信托基 金,由社会保障署管理,主要用于 购买国家债券。2010年收入7811亿美元,支出"7125亿羑元,当期结余686亿美元,目前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达到了2.6万亿。

  雇主养老金计划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该法案至今仍是私有养老金计划的基本法律依据。雇主养老金计划是美国养老金计划的第二支柱,它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已超过了第一支柱。

  尽管政府不直接为雇主养老金计划提供资金,但是它通过法律以税收优惠等形式来鼓励雇主与雇员共同建立养老金计划。在美国,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雇主养老金计划,所以也就导致了计划的复杂 多样性。总体上分为两种模式:缴费确定型DC)和待遇确定型DB)。20世纪70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确定型,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计划有了迅速发展。目前60%的雇员参加了雇主养老金计划,基金规模达到 13.34万亿美元,是政府强制养老金计划的5.1倍,占养老金总资产的64%,占美国GDP比重为91%。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即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是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计划,也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

  美国法律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均可开设个人退休金账户,联邦政府通过免征所得税 予以扶持和鼓励。此计划的最高存款额为每年2000美元,且必须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存入,所存本金连同利息在退休后即可领取,对于未婚者年薪超过3.5万美元,已婚者年薪超过5万美元的不能参加此 项计划。目前,美国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基金规模已经达到4.9万亿美元,占养老金总资产的23.5%。

德国[6]

  德国养老保险体制被称为“三支柱模式”。由强制国民参加的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构成。

  作为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为绝大多数德国居民提供老年生存保障,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德国共有5220万人参加了法定养老保险,占德国总人口的近7O%。法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范围在德国《社会法典》第六卷(SGB VI)中有详细的规定。按规定,几乎所有雇佣劳动者及一些特定的独立经营者(自由教师、工匠、独立护理人员、艺术家等)均有义务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此外,不属于义务参保人范围的其他人也可以自愿参保。低收人雇员不是义务参保人,但可以自愿参保。只有那些属于特定保险系统的人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金约3/4来自投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交纳的保险金,以2011年为例,养老金缴费率为19.9%,企业和个人各负担9.95%;近1/4的养老金来自政府提供的财政补贴。以2010年为例,德国法定养老保险的总收入为2513亿欧元,其中保险费收入占73.75%,政府的财政补贴占25.83%。

  德国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当下缴纳的保费被“立刻”用来支付当时退休的一代人的养老金,仅留很小的一部分资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收入减少或支出突增的情况,因此具有代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这种代际之间没有书面签订的协议被称为“代际协议”。在职雇员缴纳的保费并不是用来支付本人的养老金,而是用来支付当下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对人口结构变化的依赖。人口寿命的延长,出生率的下降都会危及养老保险的现收现付制度。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或称企业年金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融资结构,建立企业年金所需的资金既可以由雇主或雇员单方面缴纳,也可同时由双方共同缴纳。在德国,企业年金的实施共有五种方式,即:直接承诺(Direktzusage)、援助基金(Unterstntzungskasse)、直接保险(Direktversicherung)、退休保险(Pensionskasse)和退休基金(Pensions一fond)。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雇主单方面决定。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属于纯粹个人层面上的养老计划,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个人存入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归储户个人所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可以一次性总付或作为养老金逐次支付给本人。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形式多样,可以是传统的寿险,也可以是银行和基金储蓄计划,或者是股票和房产。

  在国际比较中,德国的“三支柱模式”比例失衡的特点尤为突出。作为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金的支付中占比过大,而作为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在老年保障中承担的责任却相对有限。

参考文献

  1. 1.0 1.1 2017年我国养老保险行业养老金体系的三支柱模式分析·中国报告网·2017-10-31
  2. 汤兆云,陈岩.从三支柱到五支柱:中国社会养老模式的未来选择[J].广东社会科学,2015(04):180-187.
  3. 英国养老金三支柱模式的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商情》2012年第15期 99-100,田利
  4. 澳大利亚养老金的“三支柱”模式《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01Z期 58-59,郭兴伟
  5. 孙守强,崔丙辰,朱洪民,陈实,刘春菁.美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三支柱”模式[J].天津社会保险,2012(04):45-47.
  6. 于秀伟.从“三支柱模式”到“三层次模式”——解析德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J].德国研究,2012,27(02):70-7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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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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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洋Allison (Talk | 贡献) 在 2018年8月16日 19:30 发表

有错字,责任写成:责仸

回复评论
nonameh (Talk | 贡献) 在 2018年8月17日 09:22 发表

杨洋Allison (Talk | 贡献) 在 2018年8月16日 19:30 发表

有错字,责任写成:责仸

我看到随手改了,你也可以自己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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