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退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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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退休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I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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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退休帐户,即IRA(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是一种个人自愿投资性退休帐户。所谓"自愿"是指是否购买IRA完全是居民个人的决策;所谓“退休帐户”,是指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投资人退休后的养老用途,即正常情况下,这笔资金只有在投资人退休之后能够使用;所谓“投资性”,是指居民购买IRA实质上是一种长期的基金投资。即IRA投资没有保底性收益,这点与养老保险有本质区别。相对于养老保险而言,IRA风险较大,但获利机会也更多。
个人退休帐户属于享有缓税(Tax Deferred,也译延税)优惠的个人长期储蓄养老帐户,允许个人在该帐户内存入限定额度的资金以获取利息或投资收益,并可以延缓缴纳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直到退休(美国目前法定退休年龄65岁半)后提取资金时才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美国的IRA属于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第三支柱,自1974年开设以来经过三十年余年的长足发展,不断完善,已获得了巨大进步,个人退休帐户已深入美国家庭,深入民众,成为美国私人退休金市场上与401K计划并驾齐驱的退休产品。截止2000年年底,美国退休金市场的资产总额共11.5万亿美元,其中IRA为2.65万亿美元,大约占24%。IRA的主要投资方式包括共同基金1.22万亿美元,占IRA的资产总额的46%,银行储蓄占10%、人寿保险占8%、直接持有的证券占36%。2005年,个人退休帐户占有美国私人退休金市场上最大份额。
个人退休帐户在国外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是退休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管理模式既与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相似,又具有开立银行帐户和保险品种的一些特点,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将IRA与中国特色相结合,开发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个人退休帐户产品,对我国发展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个人退休账户的产生阶段[1]
1974年5月1日国际劳动节,美国总统福特签署《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mployee Retirement Income Security Act (ERISA)),该立法确立了个人退休帐户作为重要储蓄工具之一的地位,确立第一个IRA即传统IRA,明确提出传统IRA的两个作用:一是为没有被退休计划覆盖的个人提供税收优惠储蓄计划;二是当雇员工作变动或退休,允许雇员将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资产转入IRA。该法案规定年龄低于70岁半的雇员都有资格参加缴费,每年可向IRA缴纳1500美元或收入的15%两者中的较低额,而且这部分费用无须缴纳所得税,直到雇员以后从IRA中提款时再为缴费和投资收益缴税。其实,最初规定的缴费限额后来随着法案的不断完善而不断调整提升。
为使雇员退休存款易保存,早期的IRA法律就规定,允许参加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的雇员在退休或换工作时将退休计划资产转移到传统IRA中,即雇员仍然可以持有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资产。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特点,IRA迅速受到人们热烈的欢迎,1975年缴费总额达14亿美元。此后年度缴费额一直稳定增长,到1981年已经高达48亿美元。
《1976年税制改革法》提出了配偶IRA,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为其没有工作的配偶缴纳可减税的IRA缴费,缴费额限制在1750美元(每个配偶是875美元)或收入的15%。这两项标准采用最低原则(哪个数目低用哪个),取其较低值。
《1978年税收法》第219节提出成立简易式雇员退休(Simplified Employee Pension SEP)IRA。之所以称为简易式,是考虑到雇主发起的退休计划管理有诸多复杂因素,阻碍了小企业为其雇员提供退休计划,而SEP IRA规则相对简便,易于实施,雇主向SEP缴费也就是向IRA缴费。1979年起开始实施, SEP IRA可用于多种类型的企业,主要是适用于小企业。
个人退休账户的发展阶段[1]
1、“覆盖全体雇员的”IRAs(“Universal” IRAs)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普遍陷入“滞胀”状态,美国也是如此。失业率上升,私人资本投资的比率不断下降,通货膨胀加剧,这使纳税人的纳税等级上升,人们实际生活水平下降。税收收入虽然不断增长,但由于政府管理的事务过多,财政赤字规模也不断扩大。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美国里根政府决定通过减少税收来刺激经济增长,提出经国会批准的新税制《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 ERTA),这部法提出致力于低水平的个人退休储蓄,鼓励美国公民通过IRA储蓄养老金。
1982年,经济复兴税法提出IRA每年缴费限额为2000美元或收入的百分之百,标准采用最低原则。此外,提出实行“覆盖全体雇员的”IRA,即允许所有有收入来源且年龄低于70岁半的雇员,无论是否参加了退休计划,都可以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
这期间IRA规则尽最大限度简化,以让更多人参与其中,于是传统IRA缴费额急速上升。调查表明从1982年到1986年平均每年缴费额达到344亿美元,这一阶段缴费活动十分频繁:有61%的IRA拥有者隔年度缴费,而超过81%的IRA拥有者则每年缴费。此外,缴费人数中低收入者人数上升。
2、规定部分雇员缴费可减税(Elimination of Universal Deductibility)
美国国会在《1986年税制改革法》(TRA1986)规定,只允许部分雇员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即只有达到一定条件,才有资格缴纳可减税的缴费。这样做部分是因为考虑到“覆盖全体雇员的”IRA带来不确定的影响。另外,国会认为雇主支持的退休计划不断增多,这势必会减少对“覆盖全体雇员的”IRA的需求。
《1986年税制改革法》规定,已参加雇主退休计划的高薪收入雇员,他们参加IRA要有所限制。婚姻双方如果有一方参加了退休计划,则视为两方都参加了退休计划。只有当家庭收入少于一定限制时,参加了退休计划的家庭才有资格向IRA缴纳可减税的缴费额。
此外,《1986年税制改革法》还首次增加了非减税缴费,规定年龄没有超过70岁半,无论是否参加了退休计划,都可缴纳非减税性缴费,这部分缴费提取时无需再缴税。
随着参加IRA条件的资格不断严格,减税缴费额限制增多,IRA可减税缴费额迅速减少,符合参加条件的家庭数目也在减少。1987年是新条款实施的第一年,可减税的缴费额从1986年的378亿美元减少到141亿美元,同时许多仍然符合缴费条件的纳税人也停止了缴费。
3、国会提出的修改IRA提案
美国第101次国会会议(1989-1990)提出几项修改IRA福利的议案:包括超级IRA(Super IRA),附加IRA(IRA-Plus),以及家庭储蓄帐户(Family Savings Account FSA)。
Bentsen议员提出了超级IRA(Super IRA)。1989年的议会财政委员会通过此项提案,允许IRA的一半缴费可减税,取消因某些“特殊目的”提款(首次购房,教育,医疗费用)而导致的罚金。
Packwood议员和Roth议员提出附加IRA(IRA-Plus),其他议员提出与传统IRA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不允许缴费减税,一般认为是税后的IRA。附加IRA(IRA-Plus),缴费限制也是每年2000美元,IRA中的金额可以转帐,对收入所得不征税(仅仅对最初的缴费部分征税),持有五年即可因某些特殊目的提款。
1990年提出的家庭储蓄帐户(FSA)管理提案提出缴费限额增至2500美元,持有七年则提款时不须缴税;持有三年则不须缴罚金(只缴纳所得税);收入低于6万(单身),10万(一家之主)和12万美元(夫妻联合收入),则提款购房也不须缴纳罚金。
1992年,总统提出一种新的IRA类型,命名为FIRA(可变的个人退休帐户Flexible 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它允许建立税后个人退休帐户,缴费金额可达2500美元(联合缴费为5000美元),如果帐户持有7年则无须缴纳罚金。
1995年的财政预算调整提案,允许个人非减税性缴费增至2000美元,1998年后2000美元数目要与通货膨胀指数相联,如果帐户持有五年且满足以下提款要求:59岁半后提款,失去财产,残疾或第一次购房缴费,则提取投资收入时无须缴税。
1997年,布什总统提出增加IRA调整后总收入,已婚双方增至10万美元(从8万美元开始),个人增至7万美元(5万美元开始),该提案扩大了参加个人退休帐户的覆盖面,纳税人如果持有五年则有权力选择特殊的,非减税性IRA而无须缴纳罚金。由于大学教育,第一次购房或失业超过12个星期等特殊原因,这期间提款免交10%的罚金。
4、雇主发起的IRA
1996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Small Business Job Protection of1996)提出,国会设立雇员储蓄激励对等缴费退休计划(Savings Incentive Match Plan for Employee SIMPLE)或SIMPLE IRA,是专门针对不足100个雇员的小企业而设立的。2003年末,老年人以及建立了SEP IRA的雇员持有大约1500亿美元资产,而SIMPLE IRA积累了大约250亿资产。
尽管SIMPLE IRA这个计划相对比较新,但是其发展速度和参加人数都有了较大的增长。1998至2003年SIMPLE IRA计划数目每年平均增长25%,参加人数每年增加27%。2003年末期,在375,300个SIMPLE IRA计划中大约有170万参加者。
5、设立罗斯IRA
1997年《纳税人税收减免法》引入了罗斯IRA(ROTH IRA),该名得于其提出者William V. Roth议员。投资者从1998年1月2日开始起可向Roth IRA投资,于1998年7月22日由总统签入法律中,2001年该计划得以再次修订。罗斯IRA缴费不同于传统IRA,它不能从当期收入扣除,但是可以在投资收入提取时免税。
另外,罗斯IRA没有规定70岁半后最小提款额和缴费限制。罗斯IRA的出现很快受到人们的欢迎,1998年首次开设该帐户,缴费额就达86亿美元,同年传统IRA所有者转入至罗斯IRA的资产就达393亿美元。
个人退休账户的调整变化阶段[1]
2001年,传统IRA和罗斯IRA最大缴费都是2000美元。2001年布什总统签署《经济增长与税收减免调整法》(The Economic Growth and Tax Relief Reconciliation Act EGTRRA)提出增加传统IRA缴费。2002年起开始实施,这是20年来首次提出增加年度缴费额。
自1974年传统IRA规定缴费限额以来,缴费限额就一直没有发生变化。直到1982年开始实施新的缴费限额,然后是EGTRRA提出调整缴费额,EGTRRA规定2002年到2004年,传统IRA缴费限额为3000美元,2005年到2007年为4000美元,2008年为5000美元。此后每年与通货膨胀相挂钩,增加500美元。EGTRRA的条款期限只到2010年,只有国会提出才可以延期。
另外,为了鼓励老年雇员储蓄更多养老金,EGTRRA允许年龄超过50岁的个人有追加缴费。2002年可追加500美元,2006年1000美元,这些变化对个人向传统IRA缴纳可减税缴费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所以2002年缴费额达到95亿美元,这是自1990年以来最大的一笔缴费金额。
1、基金管理公司管理IRA
在我国,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IRA有以下几点好处:
1)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比较规范。自从老基金改制以来,新基金的运作都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2)基金公司的业绩比较平稳。在证券市场上,基金是公认的业绩比较平稳的投资方式。并且,基金直接诞生于证券市场,比刚刚入市的保险公司具有经验优势。
3)基金公司的信誉比较好。基金每周都要公布净值,透明度很高。而保险理赔手续复杂,拒付风险大。
2、IRA投资收益限制性免税的优惠
在IRA帐户本金不抵扣个人所得税,而所得收益在IRA持有一定年限以上的免税。这种优惠形式可以激励IRA持有人的积极性,使资本的增值速度加快,操作上也简便易行。
3、IRA帐户持有人的投资决策权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来看,比较合适的形式是:IRA帐户持有人无权决定帐户投资方向,但是可以进行帐户转移,更换IRA管理公司。这种形式要求在IRA市场上同时存在多家IRA管理公司,彼此之间是竞争的关系。
4、IRA帐户的设立方式
国内目前可投资的品种比较少,因此在设立IRA帐户的初期,可以考虑两种设计形式。
1)为每个投资人建立一个帐户,帐户中的资金归个人所有。IRA管理公司从IRA帐户中提取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收益存入个人的IRA帐户中。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比较规范,IRA帐户中的资产价值就是投资者当前养老金资产价值,并且也为以后将IRA帐户的投资决策权转移给投资者个人打下基础。其缺点就是政策上是否允许个人在IRA管理公司开设类似于股票帐户一样的户头。
2)将IRA投资全部计入一个基金帐户,每个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投资人后续投入资产与更换IRA管理公司时基本按照开放式基金的管理方法。这种方式同开放式基金类似,管理层和投资人接受起来比较容易。缺点是工作量比较大,在投资人后续投资过程中对其所持份额的计算要花费很多成本。
5、IRA帐户内年金投资限额
由于IRA属于个人养老保障范围,国家采取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每年申购限额上应在设立初期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投资人规定不同的申购上限。
6、例外条款和处罚条款
一般情况下,IRA持有人只有在退休之后才能提取帐户内资金。结合国外的成熟经验,在IRA持有人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提前使用部分或全部帐户内的资金:
- 有大额需要偿还的医药费;
- 需要支付高等教育费;
- 第一次购买住房并符合相关条件;在受益期前残疾;
- 持有人在受益期前意外过世,其继承人可以提前提取其帐户内资金作为生活费用。
惩罚条款的目的在于鼓励IRA帐户持有人的长期投资。除例外条款所述情况外,IRA帐户持有人如果在退休前要求使用帐户中的资金,按比例支付一定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