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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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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務員聘任

  公務員聘任是機關通過合同形式任用公務員的一種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公開招聘或選聘的方法確定聘任人選,然後與應聘人員簽訂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有效期,被聘任人員按合同條款履行職責,並享受相應的待遇和報酬,聘任期滿後即自行解聘,需要時,雙方再協商是否續聘。[1]

公務員聘任的特點[1]

  公務員聘任的特點主要表現為:

  (一)是一種通過合同形式任用公務員的方式

  公務員的任職方式主要有:委任制,即由任免機關在其任免許可權範圍內,委派工作人員擔任一定職務的任用方式;考任制,即通過考試來選拔任用對象的任用方式,如眾所周知的公務員考試;選任制,即通過選舉的方式來確定任用對象的任用方式。由此可見,聘任制是一種與其他公務員任用方式不同的方法,目前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在公務員任用中增大聘任制公務員的比例

  (二)公務員與機關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來規定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位及其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等都由聘任合同來規定,這一點與委任制公務員有很大的區別,後者的職責、工資待遇等是由《公務員法》以及相關的法規、規章直接規定的。

  (三)公務員聘任一般都有期限

  根據《公務員法》第98條的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一至五年。與聘任制公務員相比,委任制公務員一般都為終身任職,除非有法律規定的辭職辭退開除等情況。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持一個穩定的公務員隊伍。但這樣也出現了公務員隊伍只進不出,公務員人員流動過少,成為一潭死水的弊端。聘任制公務員正是為了剋服這種弊端應運而生,以加強公務員的人員流動,為公務員隊伍輸人新鮮血液。

  (四)公務員聘任僅限於特定職位

  公務員聘任一般針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以及輔助性職位,不如委任制公務員的職位範圍廣泛,後者可以在任何職務適用。現代公共管理的專業化程度日益增強,針對這一趨勢,機關開始採用高薪來招攬專業人才,這也是公務員聘任制度產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於此,公務員聘任的適用範圍不宜過寬,否則就違背了該制度設立的初衷。

  (五)公務員聘任的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特殊性

  委任制公務員與機關發生爭議時,公務員可以向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提起申訴或控告,而不能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對於聘任制公務員與任職機關之間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為其設置了與委任制公務員不同的糾紛解決機制。

公務員聘任的意義[2]

  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的確立是《公務員法》的一大亮點,給我們國家的人事制度改革帶來一股新氣息,並且將會對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產生巨大的影響。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有利於增強公務員隊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率

  (2)有利於提高機關的專業能力。

  (3)有利於推動公務員制度向前發展。

我國公務員聘任的發展[2]

  《公務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公務員聘任制度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聘任制公務員在我國並非新生事物,其發展至今經歷了以下階段。

  (一)《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佈(1993—2005年)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頒佈標志著我國公務員制度的正式確立。該條例規定對公務員部分職位實行聘任制。但《公務員暫行條例》並未對聘任制的適用範圍和具體辦法作出規定,此後的法規、規章也未對其進行細化。10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對聘任制曾有一些探索,但因為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效果不甚理想。

  (二)《公務員法》的頒佈(2005年至今)

  《公務員法》專章規定了公務員職位聘任,對於公務員職位聘任的範圍、合同、爭議解決等都做了比較明確的規定。《公務員法》的頒佈無疑給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健全奠定製度保障。

公務員聘任的適用範圍[3]

  《公務員法》的第95條的規定:“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實行聘任制。”

  本條規定明確了聘任制公務員的適用範圍及其不實行聘任制的情形。

  (一)實行聘任制的範圍

  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專業性較強的職位有兩個特點:一是對專業技術知識要求很高;二是機關急需的緊缺人才。這樣的職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財會、法律等方面(如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法律顧問等)。這些專業技術工作社會通用性、專業性都比較強,從事這些技術工作的人員,人才市場上比較緊缺。機關對這些人員實行聘任制,可以增強吸引這些人才的競爭力,同時也適應高層次人才流動性強的特點。

  輔助性職位的事務性強,在機關工作中處於輔助、從屬地位(如普通文員、書記員、資料管理、內務、文件分發、數據錄入員等),也適合實行聘任制。

  這裡應當明確,不能將聘任制公務員的適用範圍僅限於非領導職務類,領導職務類公務員也可以實行聘任制。

  (二)實行聘任制的限制

  為了防止機關實行聘任制後產生“考不進來的調進來,調不進來的聘進來”的問題,必須加強對實行聘任制的管理,所以在機關確實有工作上的需要時,必須通過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包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才能實行聘任制。同時,如果要聘任的職位涉及國家秘密¨’的,為防止泄密的情況發生,也不能實行聘任制。

  這裡必須指出,對專業技術性強和輔助性人員採用聘任制並不是絕對的,機關如果能夠通過委任制、選任制的方法也能夠錄用到合適的公務員的,也可以採用委任制或者選任制的方法。

公務員聘任的條件[3]

  聘任公務員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在本機關的編製限額和工資經費範圍內聘任。由於通過聘任,取得公務員身份,需要占用機關的公務員編製和工資經費,為有效防止濫用聘任權,增加財政負擔,所以,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二是適用於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

  三是根據工作需要。

  四是須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五是不能涉及國家秘密。

公務員聘任的方式[3]

  《公務員法》第96條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工資經費限額內進行。”

  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實行聘任制,根據不同職位的工作需要,可以採取兩種聘任方式:

  一種是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式進行公開招聘,即通過發佈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資格覆審、考察與體檢、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審批備案的程式,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這種方式通過考試來嚴把聘任制公務員的“人口”,確保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防止以聘任為手段來逃避公務員的考試,將一些不符合公務員條件和水平的人招進公務員隊伍。

  另一種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直接選聘。這種情況主要是一些專業性較強的人員,可能只是在專門從事的某個領域具有較深的造詣,即屬於“專才”,對一些公務員考試中涉及的通用知識並不熟悉,要求他們通過公務員考試併在有效競爭中勝出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採用聘任的方式錄用。

公務員聘任的程式[4]

  公務員聘任程式。

  ①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

  ②公務員的聘任既可以公開招聘錄用,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任。

  ③簽訂書面聘任合同。

  ④合同備案。合同簽訂、變更或解除,應當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⑤聘任合同期限為1年至5年。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1個月至6個月。

  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1.0 1.1 陳勁松.新編公務員制度與法規教程.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06年7月
  2. 2.0 2.1 劉德章.公務員公共管理核心課程讀本.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6.7
  3. 3.0 3.1 3.2 楊臨巨集.公務員法要義.華齡出版社,2005年12月
  4. 姚金菊.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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