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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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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共理性

  作為公共領域中的現代公共理性應成為溝通協調和統一工具理性價值理性,個人理性與國家政府)理性,大眾理性與精英理性的中介橋梁,在現代社會里,政府理性只有置於公共領域的監督和批判之下,其決策管理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體現公共理性,即決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正當性和合法性。

公共理性的來源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一詞源自西方,這個詞語在西方哲學史上有不同的用法。霍布斯在《利維坦》中使用“公共理性”這一短語來指主權者的理性或判斷;盧梭在《論政治經濟學》中將公共理性與私人理性相對照,後一種理性是利己主義的,而前一種關涉的是公共善;托馬斯·傑斐遜在其第二次就職演講中也使用了“公共理性”一詞,將其與民主政府的理念相關聯;康德在《什麼是啟蒙》一文中,提出“理性的公共運用”,認為公共理性是面向整個公眾的、自由的[1]。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一書中比較系統地提出了公共理性理論,也使得公共理性成為政治哲學探討的重要內容。在羅爾斯看來,“公共理性是一個民主國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用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們的理性目標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義觀念對社會之基本制結構的要求所在,也是這些制度服務的目標和目的所在。[2]”後來他又寫了《公共理性觀念新探》,對公共理性進行了進一步的解釋“所謂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種政治主體(包括公民、各類社團和政府組織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會這樣一個持久存在的合作體系之中,對公共事務進行充分合作,以產生公共的、可以預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1]

參考文獻

  1. 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The University ofChicago Law Review, Vol. 64, No. 3 (Summer, 1997), pp. 76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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