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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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共领域中的现代公共理性应成为沟通、协调和统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国家(政府)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的中介与桥梁,在现代社会里,政府理性只有置于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之下,其决策和管理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体现公共理性,即决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一词源自西方,这个词语在西方哲学史上有不同的用法。霍布斯在《利维坦》中使用“公共理性”这一短语来指主权者的理性或判断;卢梭在《论政治经济学》中将公共理性与私人理性相对照,后一种理性是利己主义的,而前一种关涉的是公共善;托马斯·杰斐逊在其第二次就职演讲中也使用了“公共理性”一词,将其与民主政府的理念相关联;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一文中,提出“理性的公共运用”,认为公共理性是面向整个公众的、自由的[1]。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公共理性理论,也使得公共理性成为政治哲学探讨的重要内容。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2]”后来他又写了《公共理性观念新探》,对公共理性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1]
- ↑ John Rawls,”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 The University ofChicago Law Review, Vol. 64, No. 3 (Summer, 1997), pp. 76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