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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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Rendre les services publics fondamenta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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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指政府要為社會公眾提供基本的、在不同階段具有不同標準的、最終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是我國公共財政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標之一。也就是說,在基本的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應儘可能地滿足人們的基本物質需求,儘可能地使人們享有同樣的權利。
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意義[1]
- 1、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成為縮小城鄉差距的重大舉措。
從我國的情況看,城鄉之間的差距不僅反映在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方面,更反映在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方面。據專家分析,目前我國公共服務因素在城鄉收人差距中的影響為30%—40%左右。因此,統籌城鄉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關鍵在於加快建立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縮小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之間的過大差距。
- 2、實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成為縮小地區差距的重要條件。
從我國實際出發,縮小地區差距,重要的是縮小區域之間基本公共服務的過大差距。由於西部地區各種自然條件的局限,在經濟總量上要趕上東南沿海地區,很大程度上是不現實的。逐步實現國家對西部地區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應當成為西部大開發戰略的重要內容。為此,應當按照十六屆六中全會的要求,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要重點用於中西部地區,儘快使中西部地區的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得到改善,逐步縮小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
- 3、,實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成為緩解貧富差距的重要因素。
我國要有效緩解不斷擴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既要規範初次分配,又要充分發揮政府再分配的調節功能。近年來,基本公共服務的個人承擔費用上漲太快,大大超過中低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增長速度,這是貧富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而,政府為社會成員提供義務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不僅可以直接緩解並縮小貧富差距,還可以通過提高他們的自身素質,提高其獲取收入的能力。總之,推行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能夠協調效率與公平的關係,解決社會公平問題,為經濟發展提供新的動力。
我國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問題[2]
1、公共服務型政府仍未建立,公共財政制度仍未完善。一方面是政府用於公共服務方面的投入不足,二是地區間和城鄉間公共服務差距懸殊。
2、各級政府間的事權與財權劃分不清,基層政府財政相當困難。
3、世行報告凸顯我國公共服務的不足。我國的經濟在快速發展,同時貧富差距也在拉大。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路徑選擇[2]
- 一、落實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著力調整中央財政支出結構。
1、減少中央財政的經濟建設支出比例,明顯增加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比例;
2、增加中央財政對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使國家財政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事業經費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量主要用於農村,逐步加大土地出讓金用於農村的比重;
3、增加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基本公共服務的投入力度。
- 二、加快改革和完善現行轉移支付制度。
3、逐步縮小直至取消激勵地方政府追求經濟總量的稅收返還和原體制補助。
- 三、培育地方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穩定財源。
3、將地方國有資本預算納入財政預算,增加地方政府可支配財力。
1、逐漸提高農村的公共服務水平,不斷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公共服務領域的範圍,逐步使農村居民享有與城市居民大致相等的公共物品和服務;
2、加大城鎮帶動農村、工業反哺農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力度,不斷改善農村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服務體系;
3、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社會保障制度、公共衛生服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方面的財政投入;
4、改進農村公共物品供給的決策機制,增加農村公共物品供給必須遵循偏好最大化原則,即應該提供絕大多數農民最急需的公共物品和服務。
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