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支配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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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可支配財力[1]
可支配財力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所能機動地支配使用的資金。按現行的制度和財政體制,相對於財力而言。可支配財力主要由財力扣除上級專項補助收入後的餘額構成。
特區可支配財力的特征[2]
第一,擁有為實現特區各項功能相稱的較寬裕的可支配財力。特區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視窗”和先進技術、知識與管理的“視窗”,是對外開放和對內輻射的主要樞紐點,其經濟發展、市政建設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和任務較一般地區重,財政為進行經濟建設和維持行政管理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資金投入也相對較高,且基本上靠自身的財力解決。由此決定特區財政在保證上繳財政收入的前提下,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權,具有穩定的較高比例的可支配財力,以滿足它為實現特區各項功能的需要。另外,特區經濟的迅速壯大和發展,也為特區財政提供了較穩定增長的財源。
第二,可支配財力中涉外收入比例較高。特區“三資”企業占有較大比重,財政收入中的涉外收入比例也較其他地區高。
第三,具有特殊的收入制度和收入來源,特區政府通過有償轉讓其壟斷資源,以取得財政收入。如特區首刨的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營運汽車車牌公開投標拍買等做法,都為特區財政提供了特殊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