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型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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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型私募基金是指通過信托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關私募的典型形式。
目前中國私募基金的模式主要有三種: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公司型私募基金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投資公司,由特定投資者認繳出資成為公司股東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優點在於投資者就是公司的股東,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下權利和義務非常明確;但缺點同樣明顯,因為其運營成本較高、退出程式比較繁瑣以及多重徵稅。私募基金採用較多的另一種模式是有限合伙型,其法律依據就是2006年修訂的《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最大好處在於對合伙企業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只征收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減輕了投資者的稅負。
最近幾年,信托也逐漸吸引住了私募基金的目光。傳統的信托由三方當事人組成: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托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財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以傳統信托為結構設立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通過信托合同明確投資人(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與信托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信托公司將投資人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或運用。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可以進行證券投資,也可以進行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方面的投資,但必須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與投資策略一致。另外,在我國還存在大量的非信托契約型私募基金,即由基金管理者與投資人簽訂一個簡單的協議,為投資人提供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投資理財服務。這類“地下”私募基金也是最不規範的,由於沒有相關法律的保障,投資人往往風險較大。
1.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托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托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托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托計劃後的信托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托財產雖然可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托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信托財產不受信托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托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托計劃成立後,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財產存入信托財產專用賬戶,由信托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托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托型私募基金無需註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佈了“一法兩規”,即《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托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佈為我國信托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臺。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範。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托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托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托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托公司的受托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托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1.委托人。
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投資人有權瞭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查閱、複製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其他相關文件。投資人在信托公司不當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時,可以解任信托公司並要求信托公司賠償損失。由於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較高的風險,因此僅適用於具有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人。《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明確了參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二是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三是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同時,《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在不限制合格機構投資者數量的基礎上,規定單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2.受托人。
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信托業務,因此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只能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領取金融許可證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但也應承擔如下義務:(1)忠實義務。忠實義務是信托公司承擔的最基本義務,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須以投資人的利益作為處理信托財產的唯一目的,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有損害信托財產的行為。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利益,否則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2)謹慎義務。投資人將信托財產委托給信托公司後,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分,具體應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規定,本著投資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信托公司應將自己的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分開進行管理、分別記賬。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論,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可以為委托人,也可以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參與信托計劃的投資人必須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資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為受益人。此外,信托計劃的全體受益人組成受益人大會,決定信托計劃文件未事先約定的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更換受托人等重大事項。4、保管人。為了控制風險,信托財產雖然由信托公司進行管理和運用,但應當保管在經營穩健的商業銀行。信托公司依據信托計劃文件需要運用信托資金時,應當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資金用途說明。這種模式的好處一方面在於約束信托公司自覺守法經營,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違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規定運用信托資金時,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糾正並可報告銀監會。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設立首先是由信托公司設立一個信托計劃。在設立信托計劃前,信托公司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進行評估並出具盡職調查報告,然後才開始製作信托計劃文件,信托計劃文件包括認購風險申明書、信托計劃說明書和信托合同等。此後,由信托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商業銀行代為向合格投資者推介信托計劃。投資人在認購信托計劃前,應當仔細閱讀信托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並簽字同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計劃時,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托資金代理收付協議,投資人認購信托計劃的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托計劃推介期限屆滿,未能滿足信托文件約定的成立條件的,信托公司應當在推介期限屆滿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產生的相關債務和費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承擔。信托計劃成立後,信托公司應當將信托計劃財產存入信托財產專戶,併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人披露信托計劃的推介、設立情況。
鑒於信托型私募基金是一種高風險與高回報並存的投資工具,其獲得更高的投資回報的代價就是承擔比一般投資更高的風險。因此目前的信托計劃只針對合格投資者,這些高端客戶本身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為了進一步提示風險,相關法律規定特別強調投資人風險自擔原則:一是規定投資人認購信托單位前,應當仔細閱讀信托計劃文件的全部內容,併在認購風險申明書上簽字,申明願意承擔信托計劃的投資風險。二是規定信托公司因違背信托計劃文件、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而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財產賠償。不足賠償時,由投資人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