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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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準備金又稱為自由準備金又或者為保險總準備金。它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準備金。總準備金是保險人從決算後的利潤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並逐年積累,用以應付巨大賠款時彌補虧損的資金。 它是保險公司支付賠款的最根本保證。保險公司的資本越大,承受虧損的能力就越強,其償付能力也越強。對於總準備金,有兩種代表性的觀點:一些人認為保險總準備金從屬於保險基金.具體地說.這些人認為保險基金具有多種形態,除未滿期責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已決和未決)、壽險責任準備金等形態外,還包括保險總準備金。另一些人卻認為保險總準備金並不歸屬保險基金,亦即保險基金不以保險總準備金為其中一種具體形態。從資產與負債關係分析,保險總準備金應歸屬負債方的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0。並且不論其在權益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總準備金與權益的其餘構成.共同維繫保險公司有足夠的償付能力0。
以上兩種總準備金歸屬分析.具有的共性即視保險總準備金為保險公司的一種負債。但 是.前種分類將保險總準備金視為負債中對被保險人的一種債務.而後種分類將保險總準備金 視為負債中對所有者的權益。
總準備金包括法定准備金和超額準備金。
1.法定准備金
法定准備金是指指商業銀行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存在中央銀行里的自身所吸收存款的一個最低限度的準備金。法定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銀行決定的,被稱為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超額存款準備金是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央銀行、超出法定存款準備金的部分,主要用於支付清算、頭寸調撥或作為資產運用的備用資金。
2.超額準備金
超額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實際準備金超過法定准備金的部分。
作為應付保險公司遭受巨災和巨損風險損失,造成正常技術責任準備金不足賠款,而建立的一種準備金,在我國名日保險總準備金。在其他一些國家,有諸如特別危險準備金,巨災準備金,非常損失準備金等稱呼。但是這些對同一性質準備金的不同名詞描述,並不影響問題的實質。保險總準備金歸屬構思路、應從保險公司資產負債管理中討論。按通行做法,與保險公司資產對應的負債,包括兩項基本的內容:一項內容為技術條款規定的各種責任準備金和其他債務項目。
在此項內容下,最基本的債務項目包括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等;也可能包括為應付年度內賠款與收入的波動而建立的慵差準備金;對於一些特殊風險,如核風險、航空風險等設立的專項風險準備金,也可列入債務類;視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如為維護被保險入利益,一些國家還將保費結餘的一部分.停辦險種未動用的保費的一部分等,歸為一種債務。另一項內容為所有者權益,除資本金外,通常還包括自由或任意準備金。各國對自由準備金或任意準備金所含具體內容規定一致。在美國,在歐共體保險市場上,所有權權益包括已繳資本、會員基金、國家法定准備金、協會或團體規定法定准備金、未分配利潤等。儘管如此,設立任意或自 準備金最根本的目標,卻是任何國家相同的,即維持保險公司財務穩定、緩減財務危機、確保對被保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儘管保險總準備金通行做法將其歸屬所有者權益,但是如前已述,所有者權益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入債務不存在嚴格的界限。由於各國風險狀況的差異性和隨機性,所有者權益可在債務不足轉向債務的補償,責任準備金在責任了結,又無法定提留時,原有債務結餘也可轉向所有者權益 因此,兩項內容所含項目視規定不同而缺乏一勞永逸的劃定。如法國便將年度內賠付與收入的結餘,以及巨災損失準備金歸屬於債務,而非所有者權益。在英國,保險公司本無責任建立年度風險偏差準備金,但政府管理部門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之,這種年度賠付與收入偏差準備金,一部分歸屬債務,一部分歸屬所有者權益。
在我國,保險總準備金不宜歸屬保險基金。嚴格地說,保險基金與保險總準備金概念不 同,用途有別;其次,按國內一些觀點的描述,保險總準備金為保險基金的一種形態.產生混淆和矛盾,第三,如果堅持將總準備金歸屬保險基金,就應作如下修正,或者改變現行總準備金計提方式,為從純保費中考慮巨災巨損風險因素後的一定比例的直接扣除。這種辦法。加大保險成本、導致保險費提高。在我國不太可行;再一種辦法.就是擴大保險基金的含義、增加其外延.看總準備金為一種形態,保持現行計提方式。這樣做雖然理論上不難辦到,但是我國長期形成的保險基金內涵和外延.難於從人們認識中重新抹去,重構保險基金概念適應總準備金既無必要.又易引起新的混淆。
綜合上述,我們將保險總準備金歸屬所有者權益。作出這種結論,我們應明確歸屬所有者權益下的保險總準備金,應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保險公司經營各項業務總體而言的,不論何種業務出現或超預損失.技術準備不足賠付均可動用總準備金。一旦保險公司對風險較為明確的細分,並依風陵細分而設立的準備金。宜歸屬負債方的債務項目下.這有利於專項準備金與總準備金的區別,避免在使用上相互混用,影響所有者權益或者被保險人利益,進一步,確立了保險總準備金歸屬,保險總準備金從稅後利潤中提留。便理論上有根據.實務上可操作了。
設置總準備金,既是保持保險人業務經營穩定和組織經濟補償的需要,也是巨型災害和特大事故的發生在年度間不平衡的必然結果。
根據《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規定:“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其他國營公司每年在繳納各項稅款並扣除規定的提留後, 全部盈餘留存總堆備金。” 這就規定了保險總準備金的來源 是按會計年度, 在年終決算時, 從年度利潤中提存。這種提存辦法通俗易懂, 便於掌握, 在我國保險業剛剛恢復和從業人員素質偏低的情況下是比較有利的, 促進了我國保險事業的發 展。但隨著我國保險事業飛速發展, 這種提存辦法已越來越不適應了, 主要表現在:
保險企業是經營不確定性風險的, 它是通過集合個別不確定性風險使之達到大量化, 把這種不確定性轉化為規律性的 一種經濟機制。但成本核算仍受不確定性風險損失的影響而不夠穩定, 這就造成了保險企業利潤的不穩定性。利潤不穩定也就導致從利潤中扣除稅款和留成後的餘額轉為的保險總誰備 金不夠穩定。這樣, 就造成了保險總準備金的積累參差不齊。
保險利潤是保費收入扣除賠款、費用和稅金後的餘額。保費率是以不確定性風險損失的數學均值及在此基礎上附加的費用、利稅率釐訂的, 這就使以費率為基礎的保費收入必須按固定結 構進行分配。在這個固定結構中, 用於補償經濟損失的資金是以不確定性風險損失的數學均值為基礎收取的, 因而其支出也必須是一個確定的值 。由於從利潤中提存保險總準備金, 就破壞了這種固定結構。在實際賠款支出不足於這一確定值的情況下, 其餘額就被轉化為利潤。 這部今由被保險人利益轉化為利潤, 一部分提存為保險總準備金, 返還給被保險人! 而另一部分則轉化為保險人的所得稅, 上繳國家財政, 無形中使得被保險人的利益充入了國家財 政。
由於從利潤中提存保險總堆備金, 保險人經營不善時, 費用突破附加在費率中的費用基數, 就會相應增大成本, 減少利潤, 實質 上是保險人以費用形式擠占了應返還給被保險人的總準備金。這也是一種侵犯被保險人的利益的行為。
從利潤中提存保險總準備金, 要先有利潤, 後有總準備金。有利潤就有總淮備金, 利潤多就多提總準備金, 利潤少就少提總準備金。 客觀上使保險總準備金處於可有可無的境地, 缺乏必要的約束機制, 易成為保險人擠占被保險人資金後無祛處理的口實。這就不能不引起社會的懷疑。
總準備金的演算法是:總準備金=原始存款×(法定准備率+超額準備金率)
比如,活期存款為10000,法定准備金率為7%,超額準備金率為3%,那總準備金為。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