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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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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是保險代理制度[1]

  保險代理制度是指保險公司通過各種代理人的活動招攬業務以推銷保單制度。在代理制中,業務的爭取主要依賴於代理人活動代理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為保險公司招攬業務,是保險公司與其被保險人接觸的起點,也是保險公司業務發展的關鍵。雖然有些保險公司不設置代理人而直接向要保人出賣保單,但絕大多數商業保險公司都以代理製為其展業的主要方式。

保險代理制度的基本作用[2]

  1.保險代理有利於溝通保險需求方與供給方。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人能夠更直接地與市場接觸,擴大市場交換行為,從而增加保險供給方與需求方的接觸。並且,由於保險所涉及的面廣量大,保險代理人發揮自身特有的專長和技術優勢,可以有針對性地推動保險業務向縱深領域發展。

  2.保險代理有利於溝通保險信息,提高保險企業的經營水平和經濟效益,增進社會效益。首先,保險代理人在展業過程中,接觸面廣,信息來源多,因而成為保險人瞭解保險需求保險標的的重要渠道。保險人能夠通過代理人市場信息進行分析,不斷完善各種保險單保險條款經營策略,以適應市場變化,最終提高保險企業的服務水平和自身的經營管理能力。其次,就保險企業的經濟效益來說,保險人採用代理方式開展業務,一方面可以開拓保險市場,增加保費收入,另一方面可以節約保險企業自營機構的場地和人員開支,降低經營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3.保險代理人有利於發揮行業和個人優勢,改善保險服務保險代理人往往具有自身獨特的優勢,如熟悉某些客戶的行業技術,在某個特定的範圍內具有良好的業務背景,在當地公眾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響等,因而能夠利用代理機構的行業特點和人員優勢,提高保險服務質量

保險代理制度的種類[3]

  保險代理人即根據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在一定地區範圍和業務許可權內,代表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佣金的單位或個人。一般情況下代理人行為被視為被代理保險人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保險人承擔。若違反被代理人指示而造成損失時,代理人應對被代理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代理制度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獨立代理人制度,是指獨立經營的、能同時為幾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的一種代理制度,常見於美國的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市場。獨立代理人的職責是簽發保險單,收取保險費.有終止保險的權利,同時享有續保的獨占權,並可代為辦理賠小額賠款,其佣金委托代理保險公司獲取。

  (2)專用代理人制度,指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代理保險業務的一種代理制度。專用代理人常見於國外的營保險業務。專用代理人的佣金委托代理保險公司支付,一般高於獨立代理人制度。專用代理人通常不擁有終止保險續保的權利。

  (3)總代理制度,即保險公司與總代理人之間簽訂合同,由保險公司授權總代理人在一定地區範圍內代表保險公司全權處理保險經營活動。總代理人可以雇佣和訓練分代理人。

保險代理制度的原則[4]

  我國的保險法律,對在我國實行保險代理制度確立了以下兩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原則,一是民事代理法律制度與保險代理制度相結合的原則,二是對保險代理市場的準入實行嚴格審批和監管的原則。分述如下。

  第一個原則:民事代理法律制度與保險代理制度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個原則:對保險代理市場的準入實行嚴格審批和監管的原則,即對保險代理員資格考試和對保險代理人審查批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

各國的保險代理制度[5]

  美國保險代理制度

  美國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眾多,多達5000多家,中介人制度健全,保險市場發育相當成熟,消費者的保險意識也比較高。保險代理人美國保險市場的中心角色。美國保險公司在不同險種領域利用各種類型的代理人。在人壽保險方面,美國主要以專用代理人為中心,即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保險公司或某一保險集團代理業務。但近幾年來,個人獨立代理人與兩家或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簽定代理契約、銷售保險商品的代理人有所發展,業績也很有進步。獨立代理人多和專用代理人競爭。佣金通常比專用代理人低。在財產保險方面,美國以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為中心。保險代理人同樣存在獨立代理人和專用代理人兩種。在紐約州,沒有代理人必須專屬某一保險公司的規定。而且,一旦取得該州法律的許可,則同一代理人可以同時獨立代理人壽保險商品與財產保險業務。但該州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業務。

  英國保險代理制度

  英國保險市場歷史最為悠久,影響力頗大,按其組織與經營形式的不同可分為兩大市場,即勞合社保險市場和麽司保險市場。英國的保險經紀人控制了大部分市場,現有3000多家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近8萬名保險經紀人。凡從事人壽保險銷售的人員,必須在能受理所有保險公司商品的經盔人與專屬單一公司的代理人中任選其一,而刁能兼任,這就是英國的兩極化原則。近期英匡的許多保險經紀人,由於必須履行提供最佳謔詢義務,從而增加了成本,並且由於其佣金必須公開等原因,經紀人的數目尤其是經營規模較小的經紀人數目已有所減少。英國的財產傷險以保險經紀人為中心。英國保險市場上2/3以上的財產保險是通過經紀人介紹的,尤其夷勞合社承保的每一筆業務都是以保險經紀人蔓媒介實現的。而壽險領域,保險經紀人涉足郇較少。按照英國《保險經紀人法》的規定,月使用保險經紀人名稱者,必須向保險經紀人註冊登記評議會(IBRC)辦理註冊,並服從該議會的各項規定。財產保險的代理人則沒有坐須辦理註冊登記和申請許可的規定,其管理主要是依據英國保險協會的各項規則。而且,賊產保險的代理人不必專屬單一公司,最多甚至可跨六家保險公司。英國保險法對於人壽保隧公司的代理人從事銷售財產保險商品業務活矧並無特別限制,而財產保險代理人若要從事鋅售人壽保險業務,則必須以公司代理人身份侈金融服務法辦理註冊登記。

  德國保險代理制度

 雖然德國的保險監督法上沒有關於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資格條件等的規定,但是保險監督當局要在實務中實行行政上的指導。德國的人壽保險以專用保險代理人為中心,同時也存在獨立銷售的保險經紀人及總代理人。德國的財產保險仍以專用代理人為中心,也有一部分保險公司使用保險經紀人或直接銷售人員從事營銷。德國在法律上雖然沒有保險代理人必須專屬某一單一公司的規定,但依慣例絕對禁止代理人同時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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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樊苗江 周為民.經紀人理論與實務.化學工業出版社.1994年05月第1版.
  2. 中國保監會保險教材編寫組編著.風險管理與保險.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04月第1版.
  3. 張念等.保險代理.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年04月第1版.
  4. 楊文開編著.保險合同及文本格式.法律出版社.2000年03月第1版.
  5. 秦池江 張立中主編.中國金融大百科全書:上編 (捲五)保險業務捲.中國物資出版社.1999年0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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