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交易所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保險交易所(Insurance Exchange)
目錄 |
保險交易所是指壽險、非壽險機構進行再保險交易,並推出保險資產衍生品的地點。
國際上的保險交易所中存在兩種運行模式:一種是以英國勞合社為代表的代理直保及再保業務交易的運行模式,另一種是以紐約巨災風險交易所為代表的保險期貨交易所(IFEX)的運行模式。保險交易所的保險交易模式作為區別於傳統保險交易模式的創新在國際上也是一 個爭論不斷的問題,世界上類似的成功模式是英國保險市場勞合社,失敗的案例是1980年成立7年後就關閉的美國紐約保險交易所。
勞合社採用會員制,其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公司會員,會員按照承保險種的不同組成承保辛迪加。每個承保辛迪加都設有承保代理人,由承保代理人確定費率,接受業務。客戶如果需要投保,必須通過經紀人安排投保。該保單的再保險業務也通過經紀人,在其他辛迪加完成。勞合社的成立和運作有著其特殊的歷史背景和發展軌跡,此外,由於兩國法律制度、發展階段、業務水平的不同。保險期貨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為財產及意外險債券,一般即針對颶風和地震等巨災提供保障,而大多數壽險債券則僅作為融資工具。
作為保險交易所這種保險交易模式創新的原型英國保險市場勞合社,通過追蹤英國勞合社的歷史成因、發展現狀和運營方式,分析了其作為大型和特殊風險交易場所的優勢所在,並歸納了它對保險創新的貢獻:
第二,定製風險的經紀人市場;
第三,多元化的市場特征:
第四,中央資源共用;
英國勞合社的成功引起了美國的矚目,20世紀80年代,美國紐約、弗羅里達和伊利諾斯都分別進行了保險交易所的創新實踐,雖然沒有取得預想的成功。目前,國際上大多數財產及意外險保險證券化都涉及巨災債券,責任險、信用保險、車險和再保險應收款風險等非巨災風險的證券化則十分少見,而保險期貨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就是通過證券化和衍生金融工具,將巨災風險更為直接地轉移給資本市場。但我國巨災風險證券化還僅處於理論論證階段,尚未實行,現階段我國成立保險期貨交易所並不現實。
保險交易所的先例[1]
為了在世界保險市場上與倫敦勞合社競爭,美國於一九八O年三月建立了紐約保險交易所。紐約保險交易所形式上類似證券和商品交易所,它只為承保組合和經紀人提供一個面對面進行交易的場所。在交易方法上,它仿照倫敦勞合社,由經紀人代客戶投保,並由承保組合承接各種保險業務。經營的業務有為自由貿易區拒保的業務、各種再保險和對外直接保險,以及除了紐約州以外美國所有直接的超額和溢額保險業務。原來這些業務都流到國外保險市場和只有一、二個州許可的由國內保險公司承保的超額和溢額保險市場。
由交易所成員選舉產生一個由十二人組成的理事會,六個理事由承保組合提名,兩個由經濟人提名,其餘四個由公眾部門的成員提名。理事會任命管理交易所日常事務的總裁,並掌握批准新的成員和制定規章制度的權力,同時對交易業務進行監督。承保組合須經理事會審查其財務狀況、信譽後才能在交易所參加承保。每個承保組合必須委派一個承保經理在交易所內承接業務,但一個承保經理可以管理幾個承包組合的事務,一個承保組合也可以委派數個承保經理處理不同業務。經紀人分為成員經紀人和非成員經紀人,他們都必須是在紐約州領取執照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和再保險的中間人,至少具有三年從事保險或再保險業務的經歷,他們參加交易也必須得到理事會批准。這兩種經紀人的區別在於非成員經紀人只能為自己的帳戶處理業務,沒有投票選舉權。
至一九八三年底,紐約交易所共有承保組合43個,成員經紀人66個,非成員經紀人29個。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參加了承保組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也於1981年參加了由美國大陸保險公司發起的南地組合。紐約保險交易所只准客戶通過成員經紀人向承保組合投保,交易所外的經紀人也可以通過成員經紀人完成交易。假如一家工廠要投保,首先要委托交易所的成員經紀人,由成員經紀人在交易廳內找牽頭的承保組合,經紀人遞交的投保單由一個或數個承保組合簽署承保份額,待承保全排完畢,再由經紀人把投保單交到交易廳樓上的中央處理所,並取得保險單編號,於是承保組合準備保險合同,保險單以承保組合的名稱出立。它與倫敦勞合社不同,承保組合的責任只限於其在組合中的投資。中央處理所配備現代化電腦設施,負責縮微記錄保管、數據收集、信息處理、出單、收取保費和支付索賠。
- ↑ 許謹良.紐約保險交易所[J].上海金融.1987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