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經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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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經紀市場又稱體育中介市場,是指體育組織或個體為實現體育產品或服務的交易充當媒介而形成的中介活動領域和產生的各種代理關係的總和。體育中介市場活動包括經紀代理類、咨詢代理類和監督類三個方面。體育中介市場是體育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核心市場的規範發展產生極大的制約作用,促進體育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活動,降低市場運作成本,提高市場效率,推動體育市場中各類資源有序流動,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對體育市場的發展與完善發揮著無可替代的特殊功能作用。
1.國際上體育經紀市場發展的共性特征
從發達國家體育經紀市場發展的歷程來看,當前體育經紀活動呈現出的共性特征是體育商業化的程度,尤其是職業體育的發展程度,與體育經紀活動的活躍成正比,同時,體育經紀業務綜合化與細分化並存、本土化和國際化並存。
2.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發展是一個體制結構的演繹式改革過程,市場化是重點
“制度提供了一種經濟的刺激結構,隨著結構的演進,它規划了經濟朝著增長、停滯或衰退變化的方向”。可以說,沒有適當的制度,任何意義上的市場經濟都是不可能的。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形成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經濟現象,還是政府職能轉變的制度創新、市場經濟的成熟過程,實質是體育市場化。但我國的經濟總體處於轉型時期,體育經濟微觀主體也不可能在一夜之間脫胎換骨,成為具有現代經營理念和現代企業制度的主體。因此,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主體還沒有達到成熟的市場化要求,真正意義的市場還很稚嫩,其當前發展的基本特征是“有商品無市場”或“有市場無秩序”。
3.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發展是一個與體育產業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過程
我國體育經紀市場是在我國體育產業形成、發展以致逐漸成熟的過程中不斷發展的,體育產業的發展水平是體育經紀市場發展的基礎和制約因素。我國體育產業經濟相對落後,市場化程度還較低,對體育經紀市場的拉動作用還不大,這就決定了我國體育經紀市場還處於發育階段,必須與體育產業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4.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發展是一個促進體育市場供給和需求不斷擴大的過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需求是創造供給的必要前提,沒有活躍的需求就不可能形成有規模,有質量的供給。我國體育市場的消費主體大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這就決定目前對體育經紀的需求不旺,只有使經濟總量和體育管理體制變革為體育產業高速發展所需的動力,全社會體育商品和經紀服務的總供給和總需求才能不斷增長,從而推動體育經紀市場的發展。
(一)制度困境
1.體制制約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主體(如體育經紀人、體育經紀公司等)受到當前的“舉國體制”的制度制約。這種體制不但限制了運動員的發展空間,使體育市場範圍明顯狹小,更是嚴重抑制體育經紀市場的生存發展。
2.管理不完善
我國現在還沒建立體育經紀人的管理制度,體育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作為我國體育經紀人的主管部門,在管理許可權上尚不明晰,行政干預仍然存在。一些體育組織既行使行政職能,自己又在運作經紀活動,造成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和政事不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行業壟斷和項目壟斷,影響了我國職業體育市場健康發展,抑制了體育經紀人的活動空間、積極性和創造性。
3.立法相對滯後
目前我國對體育經紀人的管理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我國不僅沒有最高層次的《經紀人法》,專門的《體育經紀人管理辦法》也遲遲沒有出台。無法可依造成了體育經紀活動管理上的空白,影響了體育經紀市場的發展。
4.行業自律機制差
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缺乏統一的規劃和部署,行業內部的自律機制因缺乏強硬的法律依據而操作不規範,從而導致我國體育經紀人力量鬆散,信息閉塞。
(二)經營困境
(1)整個體育市場的發展水平制約了我國體育經紀市場的發展。體育市場的建立和運行還沒有完備的市場體系、平等的競爭機會、準確的價格信號和明確的利益界定,在這樣的環境中難以產生高效的體育中介。同時,體育經營人員缺乏從經濟學角度思考問題的思維方式,束縛了體育經紀業的手腳,成為其發展的最大障礙。
(2)缺乏理想的經紀運作模式。從賽事經紀上看,缺乏長遠眼光,很多賽事合作都是一次性合作;從經營方式上看,很多活動都是偏向於買斷經營,真正積極的經紀運作很少;從經營規模來看,大多數的體育經紀公司還處於小規模經營階段,相當一部分是作坊式的經營和管理,經營方式不規範,經營理念陳舊,摸著石頭過河;從產品結構來看,對於商業開發,運動員財務管理,運動員無形資產管理,體育旅游等方面涉足較少,這就使體育經紀人普遍缺乏創造客戶價值的能力,造成結構單一或缺乏活力。
(三)結構困境
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中一個突出問題就是產業結構不盡合理,主要表現在核心產業滯後、中介產業缺位,即我國健身娛樂市場和競賽表演市場的現狀總體上落後於體育用品市場,其中競賽表演業又在整體上落後於健身娛樂業,從而使可獲利經營的體育資源相對緊缺。如果核心產業發展長期滯後,那麼作為中介產業的體育經紀市場就不可能在規模和效益上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
(四)競爭困境
加入WTO後,中國體育經紀市場將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首先,世界著名跨國經紀公司已在我國立足,且形成一定壟斷。其次,中國入世後市場更為開放,不僅國際上著名的體育經紀公司會更多地進入中國市場,而且二流的體育經紀公司也可能涉足國內賽事,體育中介市場上的競爭必將更加激烈。儘管更多的國際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市場,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國賽事的商業價值,有利於體育無形資產的深度開發,但是,一旦市場被完全壟斷,我們就會受制於人,甚至喪失部分項目的自主發展權。
(五)人才困境
我國體育經紀人總體素質偏低,國內的知名品牌賽事和國際上有影響力的重要比賽基本上都是由國外體育經紀公司來代理策劃,球員在國際市場上的轉會也基本上是由國外的體育經紀人來操辦的,而國內體育經紀人的業務仍停留在“幫忙聯繫”上。我國體育經紀人資格培訓的內容單調、渠道單一、時間短,流於形式,難以提高受訓者的實際經紀能力[5]。我國真正意義上的體育經紀人數量不多,經過國際體育組織認證的人更是鳳毛麟角,中國的體育經紀難以與國際接軌。顯然,我國經紀市場的薄弱和經紀人才的匱乏將會導致國外中介集團占領國內市場,同時也導致國內體育資源的大量流失。
1.明確上級主管職能部門
根據我國特點.體育行業的經紀人和經紀活動應由國家體育總局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管理.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可成立體育行業經紀人協會協助管理.建立起自我監督、自我管理共同發展的良性機制,消除目前體育經紀人及經紀活動無人管的局面。
2.建立和完善有關的法規體系
(1)制定《體育經紀人管理條例》
我國應儘快根據體育行業特點及具體情況制定出全國統一的體育經紀人及經紀市場的管理法規.參考其他特殊行業如證券期貨廣告等經紀人管理辦法.制定《體育經紀人管理條例》.明確可操作的管理細則,體育經紀人法規體系應包括以下內容育經紀人的資格認定、登記註冊程式及批准機構.體育經紀人的佣金管理及保證金制度:體育經紀人合同的管理和合同範本:體育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允許範圍和禁止行為:體育經紀人的法律責任糾紛的解決和監督管理:體育經紀人社團組織(體育經紀人協會等)的管理規定.體育經紀人培訓及考核制度等。
(2)明確體育經紀人的資格審定及註冊登記程式
經紀人從業資格通常根據申請人的自然條件和專業知識與能力兩方面進行考察。我國應儘快實行體育經紀人的資格審定製度.體育經紀人的培訓和考試可由國家體育總局管理和監督.考試合格者及其他自然條件符合者發給體育經紀資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經紀人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對條件合格者進行登記註冊.頒發工商執照。這樣也許可杜絕無執照行經的行為.可從從業人員方面規範體育經紀市場。
(3)建立科學有效的體育經紀人管理機制
等待條件成熟.可成立全國體育經紀人協會,實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的體制:實施保證金制度維護委托人及第三人的利益:成立仲裁委員會解決體育經紀活動中的糾紛及官司建立體育經紀人的違規處罰制度.約束體育經紀人的違法行為等。
(4)建立、健全我國體育經紀人培訓及考核制度
可由國家體育總局授權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團組織培訓體育經紀人.併進行考核。培訓形式可採用短期和長期兩種形式.培訓結束後安排統一考試.合格者發給行業認定的體育經紀人資格證書和行業經營許可證。
(5)制定比較合理的佣金制度
體育經紀人在完成經紀活動後有權得到合理的報酬.即佣金。根據不同的代理業務和運動項目.佣金有不同的支付標準.我國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出適合自己的佣金制度.以規範經紀市場亂收費的行為。目前國外佣金收費主要按以下幾種類型收費:按比例收費按時間收費綜合收費(即按比例收費與時間收費結合起來計算)固定收費(不計談判耗費的時間及合同款數額.按事先約定的費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