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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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經紀人是為體育比賽、體育表演等活動提供空間、代理等中介服務,並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紀組織。[1]
體育經紀人的職能[2]
體育經紀人的職業特質是伴隨著職業體育的發展程度而逐漸明晰的。在體育經濟學研究中有種觀點認為,球隊、球員和以媒體為代表的贊助方,它們共同構成了體育市場化過程的“金三角”關係,而體育經紀人則是“金三角”穩定、協調發展的潤滑劑”。所以體育市場化是呼喚體育經紀人的。運動項目領域的市場化程度越高,體育經紀人的作用範圍越大,職能體現也就越充分。從最早代理運動員的勞務合同談判,到為運動員提供財政、法律和市場方面的咨詢服務,進而參與體育比賽賽事推廣和組織工作等,體育經紀人扮演了多種角色。有學者的研究指出,體育經紀人的活動範圍可歸納為兩大方面:
一是與職業運動有直接聯繫的。如收集信息,對運動員的價格進行評測;代理運動員與球隊談判及簽定勞動合同;為自由球員尋找薪的球隊及安排球員轉會;為運動員安排比賽,代理談判出場費、獎金等事宜;維護運動員的合同權益及勞資協議中規定的各種權利;代理運動員解決爭議;參加仲裁、提請訴訟等。
二是與職業運動無直接聯繫的。如幫助運動員從贊助廣告、產品代言、公眾活動、拍攝電影中獲取收益;為球員提供媒體形象設計和訓練;提供保險代理、財務管理、稅收計劃、投資建議等服務;尋找專業醫務人員及設施;針對運動員退役後的生活提出咨詢建議等。
1998年3月,我國朱建華希望國際體育經紀有限公司成立。他們的體育經紀活動主要包括退役運動員轉會、運動員包裝、體育活動策劃、民問體育交流和境外體育考察等方面。可見,國內外體育經紀人的職能範圍是較廣泛的。從結構層次看,協助俱樂部和球員辦理買賣和轉會事宜是體育經紀人的基本職能.其它尚屬於體育經紀人的拓展職能體育經紀人正是通過多種職能的發揮,推動了體育產業化的進程,展現了體育經紀人在職業體育發展中的獨特中介作用。
從巨集觀上說,體育經紀人通過組織和接洽比賽.談判出場賽、簽定轉會和比賽合同、交納稅金、選擇廣告、調解矛盾等事宜,把體育勞務的生產者和消費者聯繫到一起;促進了體育競技價值向商業價值的轉變,使體育勞務價值得到了體現,使各種不同層次的體育需求得到滿足,繁榮了體育市場。從微觀上說,體育經紀人通過管理運動員的各項事務,使運動員能全身心地參加比賽,發揮出最佳的競技運動水平,從而體現出自己的運動價值和商業價值。
體育經紀人的制度管理[2]
1.加強體育經紀人制度管理的必要性
體育經紀人作為一門新興的職業,其發展速度較快,給職業體育的發展也註人了活力。但也正由於體育經紀業的高速發展,給體育經紀人的生存帶來了壓力;加之體育經紀人的“軟服務”的中介特點,使得體育經紀活動的不良現象時有發生如體育經紀人違規居問代理,操縱運動員和運動競賽,經紀合同缺乏規範性等。這些現象不僅不利於保護經紀雙方的合法效益,甚至擾亂了體育市場的秩序。所以加強體育經紀人的管理,把體育經紀人的活動納人法制軌道是相當必要的。
2.體育經紀人制度管理的結構和內容
加強體育經紀人管理與良好的管理體制是分不開的。國外的體育經紀業之所以得到承認並快速發展,原因就在於這個行當確立之初就建立了與之相適應並逐步發展的體育經紀人管理體制。從有關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外體育經紀人制度的構成一般包括:體育經紀人的資格認定製度;體育經紀人的註冊登記制度;保證金制度;佣金制度;仲裁製度;體育經紀人的培訓制度;體育經紀人違規操作經紀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處罰條例等。當然,僅就上述制度的每一點而言,國外體育經紀人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力度,隨體育管理體制的不同、社會整個經濟發展背景的不同和運動項目商業化程度的不同而異,體育經紀人制度也處於逐步完善之中。
就目前來看,每一項體育經紀人制度的管理結構成分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內容:
(1)體育經紀人的資格認定製度包括從業人員的申請條件資格審查、行業考試,資格有效時期推定和必要說明等。如體育經紀人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與任何體育組織和機構存在伙伴關係,只有等原工作結束一定時期後,才能申請成為經紀人。
(2)註冊登記制度包括註冊登記的管理程式說明、註冊費的繳納辦法和期限、所在國家或地區相關註冊管理機構組織的組成和工作辦法,以及註冊制度、註冊方式的選擇等。
(3)保證金制度。實施保證金制度主要是約束經紀人履行義務,規範其經營。保證金制度包括對繳納保證金數目的規定,違約後保證金的處理辦法及補償規定等。
(4)佣金制度一般包括佣金標準,給付佣金的時間和條件,佣金結構和佣金請求權的喪失規定等。
(5)仲裁製度。包括解決體育問題的專門法規的說明,仲裁機構的組成,提請仲裁的程式和辦法,證據出示,仲裁費的繳納方式和仲裁期限的規定等。
(6)經紀人的培養制度。包括經紀人的培訓和素質要求,培訓內容和方案以及實踐操作學習安排等。
(7)體育經紀活動本身是一種商業活動,它的違規操作的處罰,即體育經紀人違規操作的法律後果,要接受民法、商法和體育經紀活動中相應體育行業管理機構所出台的法規法則的處罰,它的內容主要來源於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
總之,體育經紀人制度管理的結構和內容,隨著體育經紀業的發展和體育經紀活動規律的揭示,前者必將得到日趨合理的闡述,並能有力地指導體育經紀業的發展。
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生存條件[1]
1.政治經濟體制環境
黨的十四大以來,我目的政治、經濟體制發生了重大轉變,體育體制也發生了重大改革。1992年中中央同務院頒佈了《關於加快發展第二二產業的決定》,其中就將體育產業歸為第產業的第一t層次,徹底改變了體育與經濟之問的關係,使體育成為推動圍民經濟發展的直接動力之一。此外,國家為了擴大內需,發掘新的經濟增長點,叉將更多的註意力轉移到體育產業上,加大r對體育產業化的改革力度,放寬了發展體育產、I的相關政策,在《中華人民共和同同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幾五”計戈IJ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耍》中確定了體育改革的方向是:“形成同家與社會共同興辦體育事格局,走社會化、產業化的道路”。可見,體育的產業化、職業化已經是大勢所趨,這將為我國體育經紀人的健康成長提供了保障。
2.體育消費市場
消費是生活方式的具體表現,也是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體育消費屬於第i產業範圍內的消費,增加體育消費必將加速第二產業的發展,岡此,體育消費水平的高低將會影響我同體育產業的發展。據資料表明:1975年我國城鄉居民的恩格爾繫數為64.45%,到了1999年則下降為41.9%,而有關部門預測,到21世紀中葉,將達到30%左右,這些數據說明人們對物質消費品的需求將不斷降低,而對服務品、享受品的需求將迅速上升。這種生活方式、消費觀念的轉變,將導致人們對體育產業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的體育消費總額約200億美元,到2l世紀中葉,若中國人口為15億,按人均年消費150美元計算,那麼我國一年的體育消費將達到2550億美元,這足以使中國成為世界上最大的體育消費市場,也充分說明未來中國體育市場的潛力,為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發展創造最為有利的環境。
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發展現狀[1]
1.半職業化
目前在我國經營較為正規的體育經紀實體有:希望周際體育經紀有限公司、北京高德體育文化中心、廣東鴻天體育經紀公司、國際管理集團(IMG)等,但是相對體育市場發達的國家來說,我國體育經紀人數量還是較少,通過經紀人資格考試和體育專業知識考試,長期從事體育經紀和代理活動的體育經紀人更是寥寥無幾。其中大多數是兼職廣告人,或是通過一定渠道充當臨時體育中介代理。可見,目前從整個中吲體育經紀市場看,半職業性的體育經紀人在我國還占據主要地位。
2.經營規模較小
體育經紀人作為體育市場的行為主體之一,它直接影響到體育市場的水平、規範、高效的運轉,也影響著體育供需市場對體育經紀市場的依賴和信任。體育經紀人分為兩類:一類是個體體育經紀人,如美國拳擊經紀人唐·金。另一類是體育經紀公司,如國際管理集團。雖然個體體育經紀人是體育經紀人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從整個國際體育經紀市場的份額來看,個體體育經紀人只占了一小部分,而體育經紀公司幾乎占據體育經紀市場的壟斷地位。可見,一個規模大、資金雄厚、經營運轉正常、高效的體育經紀公司更能滿足整個體育經紀市場的需求。以國際管理集團為例:該公司在全球有60多家辦事處,代理的運動員、教練員2000多名,並從事有關體育的各種中介業務,但目前我國的體育經紀公司僅有幾家,而且規模較小,在體育經紀市場份額中主要還是以半職業化的個體體育經紀人所壟斷。
3.知識結構不合理
作為一個合格的體育經紀人,一定要具備多種能力和知識。除了具備與經紀業務相關的體育專業知識外,還要精通心理學、管理學、法律、會計、稅務、市場營銷等多方面知識,掌握協商、談判、社交、外語等能力,並能夠合理應用多種能力和知識,遵守經濟規律,減少盲目,降低成本,爭取獲得更大的利潤和滿足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要求。縱觀中國體育經紀人,既懂得體育知識又有合理的知識結構的體育經紀人才少而叉少,如果這種情況繼續保持下去,必將對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4.信息不夠準確
作為一個優秀的體育經紀人,必須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信息不僅要及時、準確,還要全面。體育經紀人應熟悉各國政治、經濟情況;瞭解各地文化、風俗習慣及體育信息;掌握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情況。我國體育經紀人對信息的收集、信息的分析、信息的辨別和處理方面還較落後,有時會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例如,國內一家足球俱樂部錯把國外的球迷當成球星來引進,就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5.發展不平衡
1999年3月以來,國家體育總局在廣東、江蘇、上海和北京等體育較發達的省、直轄市進行體育經紀人立法、培訓、資格評定的工作試點,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由於多種原因,目前中國體育經紀業經營地域上出現兩個問題:第一,從全國來看,我們將目光更多地放在體育較發達的省市,而忽視其他經濟不發達省市對體育經紀人的急切需求。第二,從全球來看,我們將目光主要盯在中國的體育市場上,而忽視了國際體育市場。
6.業務範圍較窄
20世紀9O年代,發達體育國家經紀業開始向多功能的國際化方向發展,對全球體育市場進行開發。無論是對運動員的代理,還是對體育比賽的經紀都有一套比較完整的運作程式。而我國體育經紀業受現行法律、法規和目前我國體育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的限制,其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代理運動員生活瑣事、轉會;體育賽事轉播、廣告經營;促進體育設施、器材交易等幾個方面。
7.經營理念有待成熟
當今,國際體育經紀公司的先進經營理念是通過開展體育經紀業務獲取經濟效益,同時不失時機的採取各種手段提高經紀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用度,以增強公司的無形價值,為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創造條件,完成“雙贏”的經營策略。我國的體育經紀人大多只考慮獲取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甚至不惜“殺雞取卵”。
發展體育經紀人的對策[1]
1.轉變觀念,開拓體育市場
只有轉變觀念,體育產業、運動成績、體育經紀人才能得到更好的發展;只有努力發展國民經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改變傳統的生活觀念和體育消費行為,充分挖掘中國體育產業的潛力,才能促進體育市場的快速發展。
2.建立體育經紀人的專門機構,健全法規
國家體育總局應成立專門機構,對體育經紀人進行科學研究,為體育經紀人提供法律和信息的幫助;儘快制定出我國體育經紀人的管理條例、相關的法律依據和不同地區不同層次的佣金標準,使體育經紀市場有序,避免委托方、受委托方和中介出現膨脹,影響體育市場的發展。
3.建立體育經紀人的學習、培訓體系
培養體育經紀人應充分發揮體育院校和經濟院校的優勢,在體育和經濟專業設立經紀人專門課程,培養體育經紀專業人才。同時建立專門的培訓體系,對正在從事體育經紀的經紀人進行培訓,理論聯繫實際,提高體育經紀人的整體素質,使體育經紀人持證上崗。
4.同國際體育經紀市場接軌
充分吸收國外先進的管理理念,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體育經紀人管理體制、培養體系和運作方式,使體育經紀人的各種能力得到提高,由半職業化逐漸向職業化過渡。在進行跨國經紀活動時,體育經紀人必須持有國際各種體聯組織頒發的各種證書。只有取得這些資格,體育經紀人才能把更多的中國運動員推向國際體壇,同時,引進更多的國外運動員參與中國體育市場運作,推動我國體育競技水平和體育產業的持續發展。
看到這個內容,讓我覺得體育經紀人有很大的市場,尤其是在中國的現在,大部分的人喜歡的運動明星都是籃球,足球,網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等熱門體育項目,這些項目基本上在每年的賽季都會被很多人關註,而其他的還有一些具有中國傳統的項目,除非專門去關註,不然根本不知道有這些項目比賽的存在,而且媒體也很少播放熱門體育項目之外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