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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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國有產權在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的無償轉移行為。為了規範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行為,保障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2005年8月2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對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作出了具體的規範。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4)劃轉雙方協商一致。
1、做好可行性研究。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劃轉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2)被劃轉企業主業情況及劃入、划出方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的關係;
(4)被劃轉企業的人員情況;
(5)劃入方對被劃轉企業的重組方案,、包括投入計劃、資金來源、效益預測及風險對策等;
(6)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2、劃轉雙方審議。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劃入方(划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劃入方(划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所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划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單位)債權人,並制定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3、審計或者清產核資。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划出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4、簽訂劃轉協議。劃轉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當簽訂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協議。劃轉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劃入划出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2)被劃轉企業的基本情況;
(3)被劃轉企業國有產權數額及劃轉基準日;
(4)被劃轉企業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5)被劃轉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拖欠職工債務)以及或有負債的處理方案;
(6)劃轉雙方的違約責任;
(7)糾紛的解決方式;
(8)協議生效條件;
(9)劃轉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無償劃轉事項按照規定程式批推後,劃轉協議生效。劃轉協議生效以前,劃轉雙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5、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劃轉雙方應當依據相關批覆文件及劃轉協議,進行賬務調整,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
1、確定批准機構。企業國有產權在同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共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產權在不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之間無償劃轉的,依據劃轉雙方的產權歸屬關係,由所出資企業分別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主管部門分別批准。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的,由下級政府和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產權在所出資企業內部無償劃轉的,由所出資企業批准並抄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2、批准機構審查。批准機構批准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材料:
(1)無償劃轉的申請文件;
(2)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董事會有關無償劃轉的決議;
(3)劃轉雙方及被劃轉企業的產權登記證;
(4)無償劃轉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5)劃轉雙方簽訂的無償劃轉協議;
(6)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審計報告或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清產核資結果批覆文件;
(7)划出方債務處置方案;
(8)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有關文件。
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經批准後,划出方和劃入方調整產權劃轉比例或者劃轉協議有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重新報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實施無償劃轉:
(1)被劃轉企不符合劃入方主業及發展規劃的;
(2)中介機構對被劃轉企業劃轉基準日的財務報告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
(3)無償劃轉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未經被劃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
(4)被劃轉企業或有負債未有妥善解決方案的。
(5)划出方債務未有妥善處置方案的。
3、政府決定的無償劃轉事項。根據規定,下列國有產權無償劃轉事項,依據中介機構出具的被劃轉企業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審計報告或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清產核資結果,直接進行賬務調整,並按規定辦理產權登記等手續:
(1)由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他所出資企業的;
(2)由上級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上、下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之間的無償劃轉;
(3)由劃入、划出方政府決定的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在互不隸屬的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之間的無償劃轉;
(4)由政府決定的實施政企分開的企業,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持有的;
(5)其他由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和重組需要決定的無償劃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