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擠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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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擠壓(Price Squeeze;Margin Squee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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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擠壓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三級價格歧視,其定義最初始於歐盟初審法院,指在未經加工產品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的廠商,利用此產品製造深加工產品的同時將多餘的未經加工產品在市場上出售,其制定的出售價格使下游競爭廠商無法在加工過程中獲得足夠的利潤以維持其在深加工產品市場上競爭力的行為。
價格擠壓的內容[1]
國外學者對價格擠壓的研究主要關註以下三個問題。第一,上游廠商是否有實行價格擠壓的激勵?芝加哥學派的代表人物Bork(1987)認為,價格擠壓對於一體化廠商來說並不是一種理性策略。Weisman(1995),Sibley和Weisman(1998),Sappington(2006)也認為一體化廠商沒有實行價格擠壓的激勵。另一方面,Joskow(1985)認為縱向一體化廠商有實施價格擠壓的激勵。Whinston(1990以及King和Maddock(1999)在放寬芝加哥學派假設的基礎上,認為縱向一體化廠商實行價格擠壓是有利可圖的。第二,規制機構是否應該對價格擠壓行為進行規制?這裡的規制包括對中間投入品價格的規制和對是否允許價格擠壓的規制。Biglaiser和Degraba(2001)認為上游廠商實行價格擠壓的激勵與規制機構制定的中間投入品價格上限成反向變動關係。Chone等(2010)得出,當受規制的中間投入品價格大於成本時,對價格擠壓的事後禁止會損害消費者福利,但若這種禁止改變了市場結構從而導致更多有效率競爭者進入時,則會增加消費者剩餘。第三,價格擠壓行為到底對實質競爭有無損害?Vicker(1995)在假設進入市場成本較高的情況下,得出價格擠壓由於降低重覆建設的程度而增進社會福利的結論。King和Maddock(2001)則認為在規制機構進入管制的情況下,上游廠商的價格擠壓行為會擠壓下游競爭者的市場份額,從而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國內學者對價格擠壓現象的關註相對較晚,2011年國家發改委對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進行反壟斷調查才引起了學界關註,但相關研究大多數是從法律的角度而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分析。楊川和川島康男(2012)通過對價格擠壓激勵的分析得出,上游市場結構決定價格擠壓的激勵,只有在序列寡頭市場結構下,一體化廠商才有激勵實行價格擠壓。唐家要等(2012)以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案為基礎,對電信主導運營商價格壓榨的競爭效應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不同類型價格擠壓的檢驗方法。縱觀國內外有關價格擠壓的文獻,大都是基於下游同質化產品的假設,本文試圖在下游差異化產品的基礎上,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出發,通過三階段博弈過程重點分析價格擠壓的激勵和價格擠壓的反壟斷規制,從而為規制機構合理的規制價格擠壓行為提供一定的理論依據。
價格擠壓與價格歧視的區別[2]
價格擠壓行為是上游生產商對縱向一體化廠商和下游競爭廠商收取不同的價格,通常是對與自己有競爭關係的下游廠商收取更高的價格。這種現象與價格歧視行為在客觀表現上非常類似,即都是區別定價行為,但是,兩者在經濟學動機、競爭規制分析邏輯上還是有一定區別的。因此,不能將價格擠壓行為簡單地歸入價格歧視的範疇並直接價格歧視的反壟斷分析思路進行分析。
- 1.追求利潤最大化動機上的區別。
經濟學認為,不同類別的消費者具有不同的需求彈性,對需求不同的消費者收取不同的價格才能達到其利潤最大化的均衡,所以廠商對不同消費者收取不同價格,完全是出於在消費者市場上獲得利潤最大化的均衡考慮,利益的主要衝突在於在位廠商和消費者之間。價格擠壓雖然在從表象上可以歸類於價格歧視,但是其目的和動機更多的是在下游市場上擠壓和控制競爭者的利潤率,利益的主要衝突在縱向一體化廠商和下游競爭廠商之間,而不是在位廠商和消費者之間。
- 2.競爭規制分析邏輯的區別。
價格歧視的邏輯處理非常複雜,因為:(1)價格歧視在現實中包含了多種形式的具體行為,包括:折扣、捆綁銷售、縱向原材料價格歧視等,每種形式對於競爭的影響的分析方法和具體結果都可能大相徑庭;(2)價格歧視對於福利的影響,根據具體的價格歧視形式的不同有很大區別,很難有統一的框架進行分析和界定;(3)對不同類別消費者提供的產品邊際成本是相同還是有差別難以判斷,從而造成價格歧視的行為界定的困難"所以在價格擠壓行為判定中,很少使用價格歧視的判例邏輯。價格擠壓的邏輯處理在歐盟等反壟斷發達地區具有成型的測試方法和分析邏輯,處理思路則相對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