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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配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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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本配置制度(Distribution Of Human Capital)

目錄

人力資本配置制度的界定[1]

  人力資本配置制度從其內涵上是指約束人力資本載體流動以及其生產能力和配置能力支出的一系列規則網路或規則系統。就其形式而言可分兩種:一種是市場配置制度;另一種是計劃配置制度。不同的配置制度對人力資本的配置結果及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是迥然不同的。純粹的計劃配置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為了某種特定的目標有積極作用,但從長期來看,在這種配置下導致人力資本流動凝固化或者剛性,其本身具有的生產能力和配置能力得不到應有的發揮,人力資本的使用效率極其低下。當然,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並不完全排斥計劃配置的調節,特別是計劃配置在市場配置功能性失效和市場發育不全,市場功能得不到應有發揮狀態下,政府的干預對矯正失效和促進市場發育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人力資本的市場配置制度,則被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史所證明是迄今為止配置人力資本等資源的最優制度。必須強調的是,無論是計劃配置制度還是市場配置制度並不是某種單一的制度,而是由若幹具有相互聯繫的內在制度構成的制度網路或制度結構。計劃配置制度就是由產權公有制度(物質資本產權人力資本產權都是公有的,不存在產權私有)、統分統配的就業制度、城鄉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等級身份制度、傳統的剛性人事檔案制度、城市偏好的保障制度等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若幹制度構成的制度系統。而市場配置制度是由產權私有制度、市場機制(市場體系、市場游戲規則)、市場中介機構以及政府干預制度構成的制度系統。

人力資本配置制度的結構與功能[2]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結構是制度安排的集合,一種制度安排由約定特定行為模式和關係的一套行為規則構成。正式規則構成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規則構成非正式制度安排。同樣,在人力資本配置制度中,正式規則和非正式規則共同構成人力資本配置制度結構的基本制度安排。

  1.人力資本配置的政策法規

  國家有關大量資本配置的法規,是國家制定的,並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的,用於規範和調控人力資本配置行為以及指導和巨集觀管理人力資本市場的基本法規。實施人力資本配置法規,可調整人力資本配置行為主體之間的關係以及配置過程中產生的各種關係,充分利用市場優化配置資源這一基本功能,建立有利於國家利益最大化的人力資本配置秩序。如我國於1995年頒佈並實施的《勞動法》。同時,國家也制定一系列政策,促進人力資本配置和再配置的順利進行。如目前西方許多國家採取的“積極的勞動市場政策”,可分為“供給導向型”和“需求導向型”兩種。供給導向型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包括:供求配置服務、勞動力市場培訓、地區性流動補助、限制外地勞工流入等。需求導向型的勞動力市場政策包括:暫時性的“公共工程就業”,為傷殘者、婦女和青年人提供就業幫助等等。

  此外,為保證人力資本配置政策法規的順利實施,國家建立了勞動監察舉報,勞動仲裁等實施制度,保證人力資本配置的順利進行。

  2.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

  所謂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是指在人力資本市場上,人力資本供需雙方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平等競爭、自主選擇、自由流動的制度。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應充分體現機制對人力資本的優化配置作用。人力資本市場配置機制主要包括:價格機制,供應機制和競爭機制。要建立成熟、完善的人力資本市場配置機制,需要具備3個條件:首先,人力資本需求者(雇主)是市場經濟下的獨立利益主體。它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擁有完全的經濟決策權,在人力資本的配置上體現為獨立的雇用權(包括聘用員工,辭退員工)和決定報酬權。其次,對於人力資本的供給者,其主體權利主要體現為充分擇業自由,包括應聘和辭職兩個方面。人力資本供給者憑藉自己的知識、技能以及職業意向參與配置競爭,並有權根據自身能力和意向的變化重新進行配置。再次,供需雙方的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雇主以利潤最大化為原則,員工以勞動報酬為目標。滿足以上3個條件,人力資本市場配置機制才能充分發揮作用,達到有效合理配置人力資本的目的。需要說明的是,上述供需雙方的自主權不是絕對的,如企業在招聘和辭退員工、員工工作時間、環境等方面都要受到勞動法等有關法律的制約。通過市場配置人力資本,離不開社會服務,必須以社會中介組織為依托。在人力資本市場上,各種職業介紹所、職業資格鑒定中心、職業咨詢指導站、勞動就業信息網路等均屬於典型的中介性機構。這些機構承擔著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信息傳導等諸多功能,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人力資本配置行為的實現程度以及配置的規律和效率。

  人力資本配置的市場化,並不意味著政府無所作為,或沒有任何政府的干預和調節:隨著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人力資本需求的數量、結構、層次會不斷發生變化 而人力資本生產周期較長,供給的數量和結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變動是很小的,具有一定的剛性:因此,政府要根據經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對未來時期各種類型人力資本的需求作出巨集觀預測,以用於指導和巨集觀調控人力資本的生產和供給,促進區域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此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市場規範和市場規則,在巨集觀上對人力資本市場以及配置行為予以規範和調控。

  在此需要說明一點,對應於人力資本市場配置制度的是我國在計劃經濟模式下採取的行政配置制度。該制度在當時起過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由於其自身的局限性,現已逐漸被市場配置制度所代替。

參考文獻

  1. 崔建華.人力資本制度創新與中國經濟發展.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07.
  2. 鄭偉.人力資本配置及其制度研究[J].科技進步與對策.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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