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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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亂漲價,是指那些違犯國家有關價格規定的漲價行為,是各種非法變動價格行為的總稱。
具體表現在越權定價、變相漲價、濫收費等方面。這些漲價行為把國家明確規定給予消費者的一部分利益占為已有,是對他人正當權利約浸犯,因價屬於“亂漲價”。
亂漲價的名堂很多,概括起來,有如下幾類:
一是越權定價。目前,我國實行分級定價的管理制度,上至國務院,國家物價局、各主管部,下至省、市、縣的有關部門及企業,都有各自的定價職權範圍。超越自己的許可權範圍而自行提階?就是越權定價。例如,某食品商店經銷的吧皂為所在地的物價局定價,但商店未經許可而自行將零售階提高20%,這就屬於越權定價。
二是“平轉議”。即將國家規定的計劃內平價產品轉計劃,外;蔫價銷售。目前,我國有很多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實行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方式,即一部分由國家下達指令性計劃,嘉庚人由國家規定,另一部分由企業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行安排生產、銷售並自定價格。國家定的價格被稱為“平價”,一般較低。企業白定價格稱為“議價”,一般較高。這就是所謂價格“雙軌糾”。實行價格“雙軌制”的目的,是為了擴大企業自主權,提高企業增加短缺商品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以擴大社會生產,滿足人民群眾對這些商品的需求。但是,有些企業利用管理的不嚴和漏洞,設法增加計劃外議價銷售的比重。例如;國營蔬菜商店把政府補貼的蔬菜按集市上水平較高的價恪賣出。又如,某鋼鐵公司1986年欠交國家統配的方鋼任務達數萬噸,自報理由是設備出了故障。經深入調查後發現,陔企業用方鋼軋制出的線材,計劃外議價銷售數量猛增。輾來是把計劃內的方鋼變成了計劃外的線材。
三是濫收費。在我國,勞務的價格稱為收費。許多收費的項閂和標準是由國家規定的。由於提高收費標準容易為人察覺,一些提供勞務的企業就自立名目,增加收費項目。如,過去整個服務過程有一個綜合收費標準,現在綜合收費標準不變?卻把其中某個項目或某個環節獨立出來,再增加一道收費。這個問題,在鐵路、醫院等許多行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四是變相漲價。變相漲價的花樣很多:一是降低質量,以次充好。如在出售國家定價的棉織品時,把二等品當一等品賣,擅自改變藥品的配方,降低有效成份等;二是“缺斤少兩”。
五是強行中轉。在我國原來的計劃體制下,有些商品從出廠到零售或交到用戶手中,中間要經過一系列環節,主要是一些行政管理機構,如商業局,物資局等。近幾年物資管理部門下麵成立了一些行政性公司,這些公司“一身二任’,既是企業,有上繳利潤的任務和相應的獎金髮放權力,又是物資分配機關,掌握著不少原材料。這樣一來,—些本來足直達的物資,也被迫要求某些公司“中轉”一下,以便公司收取”管理費”。生產資料公司連貨都不進,只開一張票,就要向用戶收取貨物價值總額2-3%的下續費。
根據現行物價管理法規規定,屬於下列情形的是亂漲價:
1)經營國家統一定價的商品,不執行國家定價,不經主管部門批准而隨意提高銷售價格。
2)企業自來商品,按規定應報而不報主管部門審定價格,自定價格高於牌價。
3)實行浮動價格的商品:擅自擴大浮動品種範圍和超過規定的浮動幅度或層層上浮,造成輪番捉價。
4)經營商品中,在國家規定牌價外,巧立名目,加收各種費用。批發企業按零售牌價批發商品。零售企業在零售牌價上加價銷售。
5)擅自將平價商品轉為議階銷售。
6)擅自將圍家計劃內產品轉為計劃外高價銷售。
7)在經營生產資料中,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提高物資的收費標準或層層轉手加價等。
亂漲價不僅直接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也紿整個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和經濟體制改革造成了困難。
首先,亂漲價造成國家財政增支減收。比如,生產資料企業亂漲價必然使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投資額增大,加重財政負擔。亂漲階不能增加財政收人,因為一般亂漲價都是以各種隱蔽的方式進行的,企業由此新增的銷售收入大多變成了“小家底”有些部門的基層單位濫收費的很多票據都未經主管部門批准和稅務部門登記,其收入既不上繳主管部門統一核算,也不在當地納稅,根本不能形成中央的財政收入。
其次,亂漲價搞亂了流通,阻礙了社會主義商品市場新秩序的建立。價格本來是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晴兩表,在正常的市場活動中,價格與供求關係是有規律可循的。當商品供過於求時,價格呈下降趨勢,當商品供不應求時,價格呈上升趨勢。當某種商品供不應求時,企業就會設法增加該種產品的生產,當某種商品供過於求時,企業就會設法減少該種產品的生產。但遇到亂漲價的現象之後,供求關係的透明度便被破壞了。當某種商品正處於短缺狀態時,因種種亂漲價行為的存在,它的名義價格並不發生變化,錶面上仍以較低價格進入流通領域,而暗地裡則是以較高價格(加上亂漲價因素)進入市場,使市場信號發生紊亂,不能引導企業調整共生產方向。
第三,亂漲價打亂了國家價格改革的計劃,延緩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自1986年以來,國家基本上沒有出臺大的價格改革項目,但零售物價年上升率仍然在6%以上。這當中除價格放開的一部分商品因需求過旺以及成本上升要自動上漲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存在著嚴重的亂漲價。由於物價上漲幅度過大,使政府對價格改革項目出台後產生的結果難以把握,因而使改革計劃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
最後,亂漲價使一部分人和一部分職工收人大幅度增加,使一部分消費者(主要靠固定工資生活的工人、幹部,知識分子和離退休人員等)的生活水平下降,這就使本來就存在的分配不公問題更為突出,加劇了社會矛盾,並導致一部分人不滿,使本來有利於人民群眾的改革不能為人民群眾所理解。
亂漲價和變相漲價是人為地使價格嚴重地背離價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破壞國家價格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根據《國務院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規定:對於乘改革之機亂漲價,變相漲價和亂收費用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查處,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要處以罰款,並給予違紀者、領導者經濟製裁,在一定時間內停發獎金,扣發部分工資,決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便宜。必要時要勒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重犯的單位和個人,要從重懲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製裁。
根據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製裁的暫行規定》(修訂),對亂漲價、變相漲價、倒賣緊缺物資和消費品而從中牟取暴利的違法亂紀行為,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和違法亂紀行為程度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濟製裁。
1)一般違紀行為。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非法收入或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在1000以下的,為一般違紀行為。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應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其中情節較輕,認錯態度好或自查發現的,可免於罰款,對確實業務生疏,偶而發生的價格差錯,立即糾正的,可以從寬處理。對一般違紀行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紀案件。非法收入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金額在1000-10000元的,構成一般違紀行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重大違紀案件。違法收入或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構成重大違紀案件。對於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群眾意見較大的,應從重罰款。按其非法收入處以20%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0元。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物價紀律的非法收入,不論哪類違紀行為和案件,都應全部沒收。凡能退給消費者和用戶的都應退回,不應退回或無法退回的,應予收繳。
4)對違紀責任人員和單位責任領導人的經濟製裁分為:停發部分獎金和扣發部分工資,或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由物價檢查部門收繳財政,逾期不繳者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繳。對嚴重違反物價紀律的,除給予經濟製裁外,還要建議有關黨政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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