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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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漲價(Hidden Price In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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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漲價是指錶面上不改變商品價格,而從質量和單位數量方面實質上形成商品價格上漲的一種價格違法行為。
變相漲價通常發生在緊俏生產資料和日用消費品價格及其收費中,其主要目的是變換形式撈取非法收入,其主要方式有:對老產品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降低商品質量而不降低價格;對結構、材質、工藝沒有較大突破,也沒有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而用改頭換面的手法,在外觀、裝潢、式樣、規格上作些改變,即以“新產品”名義重新定價,提高價格;銷售商品時,以次充好,以劣充優、摻雜使假、短尺少秤、抬級抬價;收購農產品時,降質抬級爭購;在服務收費上,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而收費不變;超出議價範圍搞議價等等。
變相漲價嚴重敗壞社會公德,敗壞社會風尚,損害消費者利益。對這種價格違法行為必須嚴加制止,對違法企業和責任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經濟罰款和行政處分。
亂漲價和變相漲價是人為地使價格嚴重地背離價值,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破壞國家價格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根據《國務院加強物價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規定:對於乘改革之機亂漲價,變相漲價和亂收費用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從嚴查處,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要處以罰款,並給予違紀者、領導者經濟製裁,在一定時間內停發獎金,扣發部分工資,決不能讓他們在經濟上占便宜。必要時要勒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重犯的單位和個人,要從重懲處。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製裁。
根據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例》和《對違反物價紀律實行經濟製裁的暫行規定》(修訂),對亂漲價、變相漲價、倒賣緊缺物資和消費品而從中牟取暴利的違法亂紀行為,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和違法亂紀行為程度的不同,實行不同的經濟製裁。
1)一般違紀行為。凡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非法收入或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在1000以下的,為一般違紀行為。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應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其中情節較輕,認錯態度好或自查發現的,可免於罰款,對確實業務生疏,偶而發生的價格差錯,立即糾正的,可以從寬處理。對一般違紀行為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2)一般違紀案件。非法收入或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的金額在1000-10000元的,構成一般違紀行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3)重大違紀案件。違法收入或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金額在10000元以上的,構成重大違紀案件。對於屢查屢犯、情節嚴重的,群眾意見較大的,應從重罰款。按其非法收入處以20%以下的罰款,但罰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00元。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反物價紀律的非法收入,不論哪類違紀行為和案件,都應全部沒收。凡能退給消費者和用戶的都應退回,不應退回或無法退回的,應予收繳。
4)對違紀責任人員和單位責任領導人的經濟製裁分為:停發部分獎金和扣發部分工資,或處以1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由物價檢查部門收繳財政,逾期不繳者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扣繳。對嚴重違反物價紀律的,除給予經濟製裁外,還要建議有關黨政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