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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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涨价(Hidden Price Incr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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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涨价是指表面上不改变商品价格,而从质量和单位数量方面实质上形成商品价格上涨的一种价格违法行为。
变相涨价通常发生在紧俏生产资料和日用消费品价格及其收费中,其主要目的是变换形式捞取非法收入,其主要方式有:对老产品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而不降低价格;对结构、材质、工艺没有较大突破,也没有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而用改头换面的手法,在外观、装潢、式样、规格上作些改变,即以“新产品”名义重新定价,提高价格;销售商品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掺杂使假、短尺少秤、抬级抬价;收购农产品时,降质抬级争购;在服务收费上,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而收费不变;超出议价范围搞议价等等。
变相涨价严重败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尚,损害消费者利益。对这种价格违法行为必须严加制止,对违法企业和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
乱涨价和变相涨价是人为地使价格严重地背离价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破坏国家价格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规定:对于乘改革之机乱涨价,变相涨价和乱收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要处以罚款,并给予违纪者、领导者经济制裁,在一定时间内停发奖金,扣发部分工资,决不能让他们在经济上占便宜。必要时要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重犯的单位和个人,要从重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制裁。
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对乱涨价、变相涨价、倒卖紧缺物资和消费品而从中牟取暴利的违法乱纪行为,按其非法收入多少和违法乱纪行为程度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经济制裁。
1)一般违纪行为。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000以下的,为一般违纪行为。除没收其非法收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其中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或自查发现的,可免于罚款,对确实业务生疏,偶而发生的价格差错,立即纠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一般违纪行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纪案件。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000-10000元的,构成一般违纪行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3)重大违纪案件。违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构成重大违纪案件。对于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群众意见较大的,应从重罚款。按其非法收入处以2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不论哪类违纪行为和案件,都应全部没收。凡能退给消费者和用户的都应退回,不应退回或无法退回的,应予收缴。
4)对违纪责任人员和单位责任领导人的经济制裁分为:停发部分奖金和扣发部分工资,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由物价检查部门收缴财政,逾期不缴者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