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馳名商標是指那些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
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特殊保護密切相關,正確認定馳名商標,是切實保護馳名商標的前提和基礎。《巴黎公約》在確立了馳名商標應受特殊保護原則之後,對於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並沒有作詳細的規定,一定情況下將認定交給各國由各國根據自己的法律來確定。筆者認為對於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是該商標是否在某一國馳名,因此認定權是歸屬於各國國內法來確定。
(一)馳名商標的認定主體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佈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五條規定,對馳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可以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但是這種認定過於強調商標主管機關的主動性,忽視馳名商標所有人保護商標的主動性。而國際通行的做法是,法院在個案中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近年來,我國在實踐中逐漸對人民法院有權在個案認定馳名商標取得了一致性的意見。認定主體確認為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組織不得認定或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二)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
“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是《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所確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和保護模式,是世界貿易組織所認定的國際通行慣例。我國2003年頒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確立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認定原則。“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原則,其實質就是要求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中,堅持馳名商標認定的市場化運作。當事人提出馳名商標的證據,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根據商標馳名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依據,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
(三)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
《巴黎公約》不僅未對馳名商標作出明確的定義,而且也未規定認定馳名商標的因素或標準。TRIPS協議第16條之二規定:確認某商標是否系馳名商標,應顧及有關公眾對其知曉的程度。我國《商標法》第14條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3條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以下五方面的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的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包括商標使用、註冊和歷史和範圍;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它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情況;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
(一)在商標管理程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在商標的日常管理程式中:
1.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可以向省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馳名商標認定的資料;
2.省級工商行政機關經審查後報送商標局,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商標局承辦處負責辦文;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對其認為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情形的,方報送商標局,否則予以退回。
3.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符合馳名商標條件或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初步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4.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就商標局分管副局長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式辦理。
5.商標局局長辦公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6.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對商標局提交的馳名商標審定意見進行研究覆審,並及時將經覆審擬認定的馳名商標,報總局局長辦公會議核審。經覆審擬退回的,退回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處理。
7.根據總局的核審意見,商標局按照公文辦理程式作出批覆,並及時向社會公佈認定的馳名商標。
(二)在商標異議程式中提起馳名商標認定
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三)在商標異議覆審、商標爭議程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1.對在商標異議覆審、商標爭議程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
2.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後,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3.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式辦理。
4.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法國在1857年的商標法中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沒有涉及,但法國法院卻早已有過對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的判例_3_ 3。1964年,法國的商標法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商標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符合《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的規定。這時的法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均採用馳名商標的相對保護主義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1992年法國頒佈了《知識產權法典》接受了淡化理論,並且規定“在與註冊中指定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著名商標給商標所有人造成損失或者構成對該商標不使使用的侵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美國是適用使用原則的國家,其商標保護情況較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特殊。在美國商標保護制度中,各州的反淡化法發揮了重要作用。淡化理論是美國法中特有的概念,“淡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以一定方式醜化有關馳名商標;
2.以一定方式退化有關馳名商標;
3.以間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費者將商標誤解為有關商品普通名稱。但是商標必須是著名商標,只有著名商標在美國才有權禁止他人淡化。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展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繫,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展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馳名商標和名牌是不同領域的兩個不同概念。具體地講,馳名商標通常是指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是個法律的概念,它的產生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式,由司法機關或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目的在於解決商標權利衝突,保護馳名商標人的合法權益。近幾年,隨著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合作的進展,各國馳名商標的認定,也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使馳名商標在解決國際間商標權利糾紛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名牌則是一般公眾對那些在市場上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的俗稱,它是經過民間團體或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評定產生的,它的目的是授予企業的一種榮譽,而不具備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國家的商標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法規的規定,馳名商標除依法享有商標註冊所產生的商標專用權外,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在一定範圍的非類似商品上註冊或使用其馳名商標。在馳名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和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還有權禁止其他人將其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
在現代社會,消費者對商品的需求已不僅僅註重質量、外觀等,而且講究品位、魅力和時尚。商標凝聚著文化、品位、時尚,代表著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因此,在科技日益發達、知識和信息不斷膨脹、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今天,商標本身蘊藏著巨大的無形資產,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寶貴財富。
中國著名商標並非法律概念,因此也沒有任何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條件。如果一個企業自稱是中國著名商標,除了涉嫌虛假宣傳,也沒有什麼問題的。而馳名商標則是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有一定的認定條件和認定程式。
一般情況下,著名商標的叫法是指省級工商局認定的省著名商標,表示在省內具有同中國馳名商標相同法律效力。
馳名商標的認定目前分為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兩種,行政認定是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司法認定則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來認定。
商標申請到馳名商標後能否進行VI升級?
其中,名稱不變,但顏色、字體、形狀可能會發生改變。
另,如產品商標未註冊到行業內的“20類”是否可以做馳名商標的申請?如果不行,有什麼辦法可以儘快駁回“20類”的註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