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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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個體貿易[1]
個體貿易是指由勞動者個人出資,勞動者個人或家庭直接進行經營的貿易組織形式。
個體貿易的內容[1]
個體工商戶體現的是自然人產權制度,其特點是出資者個人親自從事商品經營活動或提供勞務,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建立、變更和歇業的程式十分簡單;資本較少,償債能力有限,雇工8人以下,經營規模小;經營方式靈活,營業時間長,經營品種多樣,可以彌補其他貿易組織在經營時間、空間、品種和服務上的不足。
個體貿易是最原始和最普遍的貿易經營組織。個體貿易是私有制商業形式,其經營要素直接在經營單位內部實現相互結合。個體貿易經營活動中的各要素補償方式均採取剩餘索取權方式,即各種要素的報酬水平同經營活動績效保持高度一致,有利於充分調動要素所有者的積極性,實行靈活經營。另一方面,個體貿易組織形式的非規範性,使其成為眾多消費品的貿易形式。因為非規範性的企業組織不能容納規範性的按照固定索取權取得回報的生產經營要素。因此,其經營規模一般比較小。
在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商品生產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消費有限,貿易經營簡單,這種較低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貿易經營組織以個體形式為主。即使規模稍大一點的組織,也以家族的形式出現,採用家長式的經營管理方法。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生產和貿易規模擴大了,但由於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層次性和消費水平的差異性,個體貿易不僅沒有消失,反而在經營機構和從業人員上一直保持著優勢。1996年底,我國批發零售貿易網點1599萬個,從業人員4499萬人,其中個體工商戶的網點1393萬個,從業人員2493萬人,分別占全國批發零售網點總數的87%和從業人員的55%。其他發達國家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機構和從業人員中所占的比例與中國大體相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雖然生產的現代化、社會化程度較高,但消費依然保持著個體性、分散性和多變性的特征,與此相聯繫,個體貿易必將長期存在。
在我國,發展個體貿易是一項戰略措施,應採取積極態度和有效措施,扶植和支持個體貿易的發展。在傳統的產權結構中,個體貿易同其他非公有制經濟一樣受到限制,直至被“改造”。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推進,率先在農產品流通中鼓勵農民販運的發展,繼而擴展到工業品流通。現在,個體貿易已經成為推動我國貿易領域發展的生力軍。同時,由於個體貿易的資金私有,一些個體貿易難免帶有歷史的特征,其經營活動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盲目性和自發性。因此,為了維護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場秩序,必須對個體貿易進行必要的行政約束並藉助於經濟手段對其經營活動加以引導、管理和調節,使其消極作用減小到最低限度。
個體貿易的作用[2]
在商品經濟不發達的條件下,大多是個體經商。那時,商品交換規模小,數量有限,範圍狹小,通過個體商人的媒介活動,即可實現商品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的轉移,完成貿易媒介商品交換的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個體貿易具有重要的歷史作用,表現在:
1.個體貿易方式是其他貿易方式不能替代的。貿易個體是指以勞動者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的貿易經營組織。個體貿易具有規模小、極其分散、經營靈活、方便購買的“小散靈便”的特點。它可以彌補其他貿易方式在時間、空間、品種和服務項目上的不足,有其長期存在的客觀性。
2.個體貿易反映了生產力發展不平衡的客觀要求。個體貿易方式是最早的貿易形式,在商品經濟發展初期,商品生產主要是小商品生產,生產規模小,組織化程度低,消費需求也比較簡單。這種低度發展的生產力水平決定了貿易活動的開展也只能以個體形式為主。即使是規模大一點的組織,也是以家族、幫會的形式出現,採取的管理方式是封建的、家長式的經營管理。其次,個體貿易由於其適應性強,它能與生產力發展水乎的多層次性相適應,是最普遍的貿易形式,能共存於多種社會形態,是一種長期的歷史現象。
3.個體貿易是現代商品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個體貿易與貿易組織,不僅標誌著貿易發展的不同階段,也是現代貿易同時存在的兩種形式。在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雖然生產的現代化、社會化程度比較高,但由於消費需求的多樣性、分散性等特征,使個體貿易同樣有了普遍存在的客觀基礎,它決定了個體貿易在現代商品經濟中會長期存在,並且不可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