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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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个体贸易[1]
个体贸易是指由劳动者个人出资,劳动者个人或家庭直接进行经营的贸易组织形式。
个体贸易的内容[1]
个体工商户体现的是自然人产权制度,其特点是出资者个人亲自从事商品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务,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建立、变更和歇业的程序十分简单;资本较少,偿债能力有限,雇工8人以下,经营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营业时间长,经营品种多样,可以弥补其他贸易组织在经营时间、空间、品种和服务上的不足。
个体贸易是最原始和最普遍的贸易经营组织。个体贸易是私有制商业形式,其经营要素直接在经营单位内部实现相互结合。个体贸易经营活动中的各要素补偿方式均采取剩余索取权方式,即各种要素的报酬水平同经营活动绩效保持高度一致,有利于充分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实行灵活经营。另一方面,个体贸易组织形式的非规范性,使其成为众多消费品的贸易形式。因为非规范性的企业组织不能容纳规范性的按照固定索取权取得回报的生产经营要素。因此,其经营规模一般比较小。
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商品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消费有限,贸易经营简单,这种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贸易经营组织以个体形式为主。即使规模稍大一点的组织,也以家族的形式出现,采用家长式的经营管理方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和贸易规模扩大了,但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层次性和消费水平的差异性,个体贸易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上一直保持着优势。1996年底,我国批发零售贸易网点1599万个,从业人员4499万人,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网点1393万个,从业人员2493万人,分别占全国批发零售网点总数的87%和从业人员的55%。其他发达国家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机构和从业人员中所占的比例与中国大体相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虽然生产的现代化、社会化程度较高,但消费依然保持着个体性、分散性和多变性的特征,与此相联系,个体贸易必将长期存在。
在我国,发展个体贸易是一项战略措施,应采取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扶植和支持个体贸易的发展。在传统的产权结构中,个体贸易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一样受到限制,直至被“改造”。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推进,率先在农产品流通中鼓励农民贩运的发展,继而扩展到工业品流通。现在,个体贸易已经成为推动我国贸易领域发展的生力军。同时,由于个体贸易的资金私有,一些个体贸易难免带有历史的特征,其经营活动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盲目性和自发性。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秩序,必须对个体贸易进行必要的行政约束并借助于经济手段对其经营活动加以引导、管理和调节,使其消极作用减小到最低限度。
个体贸易的作用[2]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大多是个体经商。那时,商品交换规模小,数量有限,范围狭小,通过个体商人的媒介活动,即可实现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完成贸易媒介商品交换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贸易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表现在:
1.个体贸易方式是其他贸易方式不能替代的。贸易个体是指以劳动者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的贸易经营组织。个体贸易具有规模小、极其分散、经营灵活、方便购买的“小散灵便”的特点。它可以弥补其他贸易方式在时间、空间、品种和服务项目上的不足,有其长期存在的客观性。
2.个体贸易反映了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客观要求。个体贸易方式是最早的贸易形式,在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生产主要是小商品生产,生产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消费需求也比较简单。这种低度发展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贸易活动的开展也只能以个体形式为主。即使是规模大一点的组织,也是以家族、帮会的形式出现,采取的管理方式是封建的、家长式的经营管理。其次,个体贸易由于其适应性强,它能与生产力发展水乎的多层次性相适应,是最普遍的贸易形式,能共存于多种社会形态,是一种长期的历史现象。
3.个体贸易是现代商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贸易与贸易组织,不仅标志着贸易发展的不同阶段,也是现代贸易同时存在的两种形式。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虽然生产的现代化、社会化程度比较高,但由于消费需求的多样性、分散性等特征,使个体贸易同样有了普遍存在的客观基础,它决定了个体贸易在现代商品经济中会长期存在,并且不可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