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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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質押融資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所擁有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銀行、其他的金融機構或投資公司作質押取得貸款,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一種融資方式。
第一,專利權質押融資客體的非物質性
作為專利權質押融客體的智力成果,是一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具有財產價值,而且具有非物質性。所謂非物質性,是指專利權質押融資的客體並無物質性存在,它僅是一種信息。專利權所質押的,正是人們對這種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所獲得的交換價值。這一特點把它們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作為物權客體的有形物,一般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且不可能同時也被他人占有。而作為專利權的客體以及其他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的特征則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相反可以被無限多人同時占有。非物質財產又不同於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所表達的是該財產沒有形體,不占據一定的空間,但是,它可能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如氣、水、電、光。因此,用無形性來描述專利權質押客體的特征是不科學的.專利權質押融資客體確實是無形的,但是它與其他財產的本質區別在於它的非物質性,而不是無形性。這一特征是其他特征為專利權的保護、轉讓以及質押等帶來很多複雜問題。
第二,專利權質押融資的時間性和地域性
所謂時間性,即專利權通常只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受到保護。質押設定時應以設質專利權尚未進入公有領域為要件,同時,還應該註意設質專利權的有效期須長於質押擔保期,否則會使債權人的擔保利益無從實現。對於專利而言,即使在專利權的有效期內,如果專利權的經濟壽命終止,則該專利權因喪失財產性而不得設質。專利權的經濟壽命指專利權有效使用並創造收益的持續時間。由於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專利權的經濟壽命往往短於法律壽命,這樣便出現專利權合法存在但卻無用的情祝。如若將這類專利權設定質押,將直接威脅到債權人的利益。所謂地域性,即專利權通常只能依一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又只能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獲得的專利權在我國未必有效,囚此,在我國設定專利權質押,必須以我國合法有效的專利權為標的。
第三,出質的專利權必須合法
出質的專利是否合法,是訂立質押合同前應確認的一個重要間題。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的《如何辦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第四條規定:“出質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認定出質人是否“合法”的標準就是看其有效證件與專利文檔所記載的內容是否一致。”因此,確認專利的合法性,主要要看出質人是否是該專利的真正權利人,《辦法》第八條規定:“‘出質人非專利文擋所記載的專利權人或者非全部專利權人的獷,專利權質押合同將不予登記。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則出質人應為全體專利權人。如果得不到全體專利權人的共同認可,也不能將專利權進行質押。”所以,如果專利權不止一個專利權人,出質時需要經過全體共同專利權人的同意。
第四,專利權質押是一種用益型擔保方式的融資
與其它質權標的不同,專利權的價值主要表現為一種基於壟斷而形成的現實或者潛在的盈利能力。這種基於壟斷的現實或者潛在的盈利能力必須通過中間環節才能轉化成具體的價值.即主要通過轉讓、實施、許可實施而獲得收益。就專利權本身而言,不通過轉讓、實施、許可實施等環節是不會自動產生經濟價值的。專利權之所以能作為質權標的就在於其轉讓、實施、許可實施而獲得收益的經濟價值,而不在其它。並且專利權價值的實現依賴於其產業化實施,一旦擱置,就可能因為技術的進步而使其大大貶值或專利被淘汰,所以專利權出質後出質人仍有繼續使用的權利,不會因設質而喪失使用權,也就是說,專利權設質後,一般允許出質人仍然可繼續使用出質物。
專利權質押融資屬於權利質權的一種,關於權利質權的性質存在著兩種觀點:一是權利出質說,此說認為。“雖然物權的客體為有體物。但法律為適應經濟上的需要,在權利之上設定物權亦無不可雲並且有學者認為:權利質權與物上質權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僅其標的物不同而己,即物上質權以物為標的,而權利質權以權利為標的,故又稱權利標的說。二是權利讓與說,此說以物權的客體僅限於有體物,而不得以權利作為物權的客體,認為權利質押“實際上不過是以擔保為目的而做出的一種權利讓與”,也即“為擔保自己債務的履行而將自己的權利暫時讓與債權人”。在上述諸觀點中,權利標的說目前己成為法學界通說。目前,一些國家的民法中己承認權利可作為他物權的客體。因此我們不妨承認權利在一定情況下可成為他物權的標的,這可以將一切質權之觀念整和在一體。所以,專利權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而非債權。專利權質押權是權利質權的一種,它有著權利質權的共同屬性。即擔保性、物權性和價值性。
第一,專利質押權具有擔保性。專利權質押權是以一定可讓與的財產權利擔保質權人的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物權,因此它具有明顯的擔保性。這種擔保性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從屬性,專利權質押權的成立、處分、和消滅都附於債權,專利權質押合同從屬主債權合同。二是其不可分性,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就債權的全部對出質人的專利質押權的標的物全部主張優先受償。
第二,專利質押權的物權性。專利質押權的物權性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法定性,專利質押權的物權性已為我國立法所肯定,《物權法》明確把專利權質押歸於權利質權中。二是支配性,權利質權有從客體直按取得一定價值的權能,因此專利質押權有從客體直接取得一定價值的權能,因此專利質押權的實現只以債務人不履行為條件,而不必藉助於債務人的給付行為,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不履行主債務,債權人就有權依法以該專利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三是優先性,由於專利質押權屬於物權,因此其優先於債權。如果在對同一標的物進行擔保,既有權利質權,又有保證的情況下,應以權利質權實現為先,權利質權不足清償,刁能使用保證。
第三,專利質押權具有價值性。權利質權既不需要所有權的轉移,也不需要對物的實體予以支配,其權利的本質在於對標的物的價值的支配。而動產質權和留置權均以對擔保物的實體支配為構成要件,讓與擔保和所有權保留有時也可能伴有實物的支配。因此,與其他擔保物權相比,權利質權的價值性表現的尤為明顯。專利質押權的價值性是其基本特性之一,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專利質押權在設定時無需占有或移轉權利憑證,因此其重在對財產交換價值的關註;二是專利質押權設定後,質權人不需像動產質權人那樣保管有形財產,從而免去了保管之累。而質押人也無需移轉專利,從而可繼續使用收益;三是在專利質押權實行時,質權人應當從出質的權利的價值中獲得清償。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質權人有權依照法定的程式對出質的權利予以處置,將其變價後滿足其債權;四是當出質的專利權的價值喪失時,質權人的權利也因其價值的喪失而喪失。當其價值喪失時,質權人的權利也不能實現。所以,專利質押權是一種具有換價功能,既直接將標的物之交換價值,變換為價金或其他足以滿足債權之某種價值,以使擔保債權獲得優先受償口這種特性,就權利質權和抵押權而言,其表現最為明顯。
- 胡瀾.我國專利權質押融資法律問題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