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融资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录 |
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其他的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作质押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一,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的非物质性
作为专利权质押融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具有财产价值,而且具有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客体并无物质性存在,它仅是一种信息。专利权所质押的,正是人们对这种信息的控制和支配所获得的交换价值。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作为物权客体的有形物,一般可以被特定的人占有,而且不可能同时也被他人占有。而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则不可能被特定人占有,相反可以被无限多人同时占有。非物质财产又不同于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所表达的是该财产没有形体,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但是,它可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如气、水、电、光。因此,用无形性来描述专利权质押客体的特征是不科学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客体确实是无形的,但是它与其他财产的本质区别在于它的非物质性,而不是无形性。这一特征是其他特征为专利权的保护、转让以及质押等带来很多复杂问题。
第二,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时间性和地域性
所谓时间性,即专利权通常只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受到保护。质押设定时应以设质专利权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为要件,同时,还应该注意设质专利权的有效期须长于质押担保期,否则会使债权人的担保利益无从实现。对于专利而言,即使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的经济寿命终止,则该专利权因丧失财产性而不得设质。专利权的经济寿命指专利权有效使用并创造收益的持续时间。由于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专利权的经济寿命往往短于法律寿命,这样便出现专利权合法存在但却无用的情祝。如若将这类专利权设定质押,将直接威胁到债权人的利益。所谓地域性,即专利权通常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未必有效,囚此,在我国设定专利权质押,必须以我国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标的。
第三,出质的专利权必须合法
出质的专利是否合法,是订立质押合同前应确认的一个重要间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如何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第四条规定:“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认定出质人是否“合法”的标准就是看其有效证件与专利文档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因此,确认专利的合法性,主要要看出质人是否是该专利的真正权利人,《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质人非专利文挡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犷,专利权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如果得不到全体专利权人的共同认可,也不能将专利权进行质押。”所以,如果专利权不止一个专利权人,出质时需要经过全体共同专利权人的同意。
第四,专利权质押是一种用益型担保方式的融资
与其它质权标的不同,专利权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这种基于垄断的现实或者潜在的盈利能力必须通过中间环节才能转化成具体的价值.即主要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就专利权本身而言,不通过转让、实施、许可实施等环节是不会自动产生经济价值的。专利权之所以能作为质权标的就在于其转让、实施、许可实施而获得收益的经济价值,而不在其它。并且专利权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其产业化实施,一旦搁置,就可能因为技术的进步而使其大大贬值或专利被淘汰,所以专利权出质后出质人仍有继续使用的权利,不会因设质而丧失使用权,也就是说,专利权设质后,一般允许出质人仍然可继续使用出质物。
专利权质押融资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存在着两种观点:一是权利出质说,此说认为。“虽然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但法律为适应经济上的需要,在权利之上设定物权亦无不可云并且有学者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仅其标的物不同而己,即物上质权以物为标的,而权利质权以权利为标的,故又称权利标的说。二是权利让与说,此说以物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而不得以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认为权利质押“实际上不过是以担保为目的而做出的一种权利让与”,也即“为担保自己债务的履行而将自己的权利暂时让与债权人”。在上述诸观点中,权利标的说目前己成为法学界通说。目前,一些国家的民法中己承认权利可作为他物权的客体。因此我们不妨承认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成为他物权的标的,这可以将一切质权之观念整和在一体。所以,专利权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非债权。专利权质押权是权利质权的一种,它有着权利质权的共同属性。即担保性、物权性和价值性。
第一,专利质押权具有担保性。专利权质押权是以一定可让与的财产权利担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它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这种担保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属性,专利权质押权的成立、处分、和消灭都附于债权,专利权质押合同从属主债权合同。二是其不可分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债权的全部对出质人的专利质押权的标的物全部主张优先受偿。
第二,专利质押权的物权性。专利质押权的物权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法定性,专利质押权的物权性已为我国立法所肯定,《物权法》明确把专利权质押归于权利质权中。二是支配性,权利质权有从客体直按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因此专利质押权有从客体直接取得一定价值的权能,因此专利质押权的实现只以债务人不履行为条件,而不必借助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是优先性,由于专利质押权属于物权,因此其优先于债权。如果在对同一标的物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实现为先,权利质权不足清偿,刁能使用保证。
第三,专利质押权具有价值性。权利质权既不需要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需要对物的实体予以支配,其权利的本质在于对标的物的价值的支配。而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均以对担保物的实体支配为构成要件,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有时也可能伴有实物的支配。因此,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权利质权的价值性表现的尤为明显。专利质押权的价值性是其基本特性之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利质押权在设定时无需占有或移转权利凭证,因此其重在对财产交换价值的关注;二是专利质押权设定后,质权人不需像动产质权人那样保管有形财产,从而免去了保管之累。而质押人也无需移转专利,从而可继续使用收益;三是在专利质押权实行时,质权人应当从出质的权利的价值中获得清偿。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出质的权利予以处置,将其变价后满足其债权;四是当出质的专利权的价值丧失时,质权人的权利也因其价值的丧失而丧失。当其价值丧失时,质权人的权利也不能实现。所以,专利质押权是一种具有换价功能,既直接将标的物之交换价值,变换为价金或其他足以满足债权之某种价值,以使担保债权获得优先受偿口这种特性,就权利质权和抵押权而言,其表现最为明显。
- 胡澜.我国专利权质押融资法律问题研究[J].南京理工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