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國際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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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國際申請(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of a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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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專利國際申請[1]
專利國際申請指的是在一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到另外一個國家或者多個國家申請專利權。
專利國際申請的條件[2]
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必鬚根據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國際申請;
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完成發明創造提交國際申請的,應當首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應當委托涉外代理機構辦理;
申請人應當遵守關於保密的規定,即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專利國際申請的途徑[3]
一般來說,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申請國際專利,即巴黎公約途徑、PCT途徑、EPC途徑。企業可以綜合考慮各種途徑的優劣,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申請途徑。
1.傳統的巴黎公約途徑
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一項發明若想獲得多個國家的專利,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日起6個月或12個月內,分別向多個國家專利局提交申請。但這種途徑,需要在各國提出申請手續,製作符合各國規定的申請文件,申請人需要花費比較多的時間、精力和費用。
2.PCT途徑
(1)PCT的優勢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縮寫,PCT是繼巴黎公約之後的又一個意義重大的國際條約,它奠定了各國在專利領域進行國際合作的基礎,對專利申請的受理和審查標準做了國際性統一規定。與巴黎公約相比,根據PCT,在條約成員國的範圍內,某一國家的居民或者國民只要使用一種規定的語言在一個國家提交了國際專利申請,就產生了分別向各成員國提交國家專利申請的效力,並取得各條約成員國承認的國際申請日。簡單地說,即申請人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直接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一份用中文或英文撰寫的申請,一旦確定了國際申請日,則該申請在PCT的所有成員國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國家申請的效力。申請人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欲取得專利的多個國家專利局提交申請的譯文,並繳納相應的費用即可。
(2)PCT的發展
對企業而言,PCT不失為一種很具吸引力的選擇,因為它能更易於企業和發明人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權。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網站報道,2007年度全球PCT申請量再創記錄,達156,100件,較上一年增長4.7%。其中,美國以52,000餘件(年增幅約2.6%)申請穩居榜首,占全球PCT申請總量的33.5%;日本自2003年超過德國而排在第二位以來,2007年以27,700餘件(年增幅約2.6%)繼續保持第二,占總量的17.8%;德國以18,000餘件(年增幅約8.4%)排名第三,占總量11.6%;南韓7,061件(年增幅約18.8%),占總量4.5%,位居第四;法國6,370件(年增幅約2.6%)占總量4.1%,排第五。中國以5,456件的申請量,38.1%的增速超過荷蘭,成為第七大申請國。在企業申請量排名上,2007年中國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從第十三位躍至第四位,年專利申請公佈量為1,365件,較上年增長137%。日本松下電器公司(2007年已公佈的專利申請為2,100件)超過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已公佈的專利申請為2,041件)躍居第一位。德國西門子公司(1,644件)保持第三位。
(3)PCT的步驟
PCT申請要經歷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申請的提出、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在國際階段完成,是否授予專利權的工作在國家階段完成,由被指定的各個國家局完成。另外如果申請人願意,可以不通過某一國家或地區主管局,而直接向位於日內瓦的WIPO的PCT受理局提交國際專利申請。
(4)PCT在中國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加入PCT,成為PCT的正式成員國。同時原中國專利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成為PCT條約規定的國際申請的受理局、國際檢索單位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中文也成為PCT的申請、檢索和公佈語言之一。自1997年7月113起,PCT適用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自1999年12月20日起,PCT適用於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國際申請的受理局,負責受理中國國民,或者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提出的國際申請,並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和《專利合作條約行政規程》的規定對該國際申請進行檢查和處理。目前只要是中國的國民或中國法人,或在中國境內有長期居所的外國人,都有資格提出PCT申請。
3.EPC途徑
專利申請人在歐洲地區有兩種途徑尋求專利保護。向各歐洲國家專利局遞交申請,或通過歐洲專利局(EPO)申請歐洲專利。EPO代表EPC的成員國授予專利權。EPC即《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英文縮寫,於1973年10月5日在德國慕尼黑簽訂,也簡稱《慕尼黑公約》。該公約於1977年10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員國有8個,即比利時、德國、法國、盧森堡、荷蘭、瑞士、英國、瑞典。1978年6月1日開始受理第一件歐洲專利申請。目前EPC體系成員國共有32個,同時還有5個國家雖然沒有加入EPC體系,但是承認歐洲專利。EPC對所有歐洲國家開放,一件歐洲專利申請可以指定一個或幾個EPC成員國,該申請一旦被EPO授權,則在各指定國分別生效。
由於引導歐洲經濟走向高度一體化的歐洲共同體市場和統一貨幣,成為影響歐洲專利活動的外在因素,併為歐洲專利申請人在多個EPC成員國尋求專利保護賦予了動力。因此,歐洲人向其他EPC成員國專利局和EPO提交專利申請的情況目前已極為普遍。但同時EPC對於申請人的資格沒有進行限制,因此,中國企業和個人也可以申請取得歐洲專利。目前非EPC成員國的專利申請人趨向於在EPO提交專利申請。EPO受理的非EPC成員國居民專利申請占總量的74%。英國知識產權局和德國專利局受理的非EPC成員國居民專利申請遠遠多於歐洲其他國家局。法國、義大利、荷蘭等若幹EPC成員國受理的非EPC成員國居民專利申請量較少。專利國際申請的無效[4]
專利的國際申請無效情形包括:
1.進人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未寫明國際申請號的;
2.未繳納專利申請要求的申請費、公佈印刷費和寬限費的;
3.國際申請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而未提交原始國際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中文譯文的。
專利國際申請的修改[4]
申請人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1.未提交摘要的中文譯文或者摘要副本的;
2.未提交附圖副本或者摘要附圖副本的;
3.未在進人中國國家階段聲明中以中文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申請人的地址和發明人的姓名的;
4.進人中國國家階段聲明的內容或者格式不符合規定的。
期限屆滿申請人未補正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專利國際申請的撤回[4]
國際申請在國際階段被有關國際單位拒絕給予國際申請日或者宣佈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可以請求國際局將國際申請檔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國專利局,併在該期限內辦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01條規定的手續,專利局應當在接到國際局傳送的文件後,對國際單位作出的決定是否正確進行複查。
專利國際申請的作用[5]
專利國際申請的作用和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有效防止相關的國際市場被其他企業所占領。由於專利保護具有地域性特點,因此一項技術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僅僅意味著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我國未經其許可利用該技術,但是並不能阻止他人在其他國家實施該技術,或者依據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提交相應的專利申請。一旦該技術的專利權在國外被授予其他競爭對手,那麼企業自身的產品將被完全排除在這些國家的市場範圍之外,而即使獲得授權的專利權人與企業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企業為了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也不得不向專利權人支付可能價格不菲的許可費。
二是有助於通過國際技術轉讓回收研發成本,充分實現技術的經濟價值。企業申請專利保護的一些技術可能與產品製造無關,也有可能是企業自身並未考慮開拓相關產品的國際市場,但是即使在此類情形下,專利國際申請也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專利申請國獲得專利授權之後,企業將更易於向專利申請國的企業進行國際技術轉讓並收取許可使用費。
三是為國際技術貿易提供談判籌碼。我國企業長期以來由於缺乏自主創新的技術,在外國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為數甚少,因而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談判時往往處於極端被動的地位。現在已經有不少企業開始意識到專利國際申請的重要性,在國外積極主動地申請專利,那麼在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時即可通過與對方之間的專利技術交叉許可降低許可成本,變被動為主動,實現優勢互補。
四是為國外發生的專利侵權訴訟提供防衛反擊的有力武器。企業將產品出口海外市場時經常會遭遇專利侵權糾紛,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以專利侵權為由企圖封殺我國企業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產品。在此情形下,若我國企業在國外獲得了相關產品的專利權,不僅可以以此為基礎與對方進行調解,化干戈為玉帛,而且在對方未經我方許可擅自使用我方專利技術的情形下,還可據此挾制或反擊對方,以減少企業在國外專利侵權訴訟中可能遭受的損失。
專利國際申請的法律風險防範[6]
以電力企業為例。
(一)國外申請專利佈局不當的法律風險分析與防範
專利保護的範圍僅限於該項專利的授予國家,跨出該國,該專利就不受保護,這就是專利的地域性。電力企業在中國取得的專利很有可能在國外發生被他人使用或者被申請註冊的法律風險。因此,電力企業要對自己的專利在國外申請進行合理佈局,進行必要的法律保護,防範電力企業的專利在國外被侵權的法律風險。
電力企業的專利要獲得我國以外的國家的保護,就必須申請國外專利。一般企業申請專利最常用的做法是“三地申請”:工藝來源地申請、銷售地申請、競爭對手所在地申請。
(1)控制產品工藝來源國。有些專利產品在許多國家都有市場,但由於產品工藝的關係,就只有一個或少數幾個國家能夠製造。如想占領該產品市場,就只在該產品的工藝來源國申請專利即可。
(2)在銷售地申請專利也是必要的。因為專利權人有禁止侵權者銷售專利產品的權利。倘若想占領該產品市場,重點就放在控制主要市場國家,而不是生產製造國家。
(3)控制競爭對手所在國。因為競爭對手的生產製造及銷售相當部分都是在本國,在競爭對手所在地申請專利,該地既可能是侵權產品生產地,又可能是侵權產品銷售地,如果取得競爭對手所在地的專利,就能有效地控制競爭對手。
所以,通過以上分析,電力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結合自己的市場發展戰略,考慮自身的經濟實力,向國外申請專利,開拓國際市場。
(二)國外申請專利決策評估的法律風險分析與防範
電力企業向國外申請專利,主要目的是占領國際市場,禁止其他國家企業和人員任意使用。但由於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市場狀況非常複雜,所以在申請前要針對各國專利制度的差異性和司法的獨立性,做好市場和風險評估。電力企業要在國外申請專利,應做好涉及目的國如下內容的評估工作:
(1)瞭解目的國已參加的國際條約。電力企業應做好調查工作,至少要瞭解目的國是否已加入世界產權組織(WIPO)、WTO和PCT,主要考慮能否取得相應的國民待遇,以及將來發生糾紛的國際協調等。
(2)瞭解目的國的法律。尤其要瞭解目的國的專利法律制度,對目的國的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審查流程進行瞭解,主要是考慮發明創造在目的國授權的可能。
(3)瞭解目的國的市場前景。向國外申請專利,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產品和技術的出口,占領國際市場。只有當發明創造有較好的國際市場,有較大的競爭能力時,才有必要申請國外專利。
(4)瞭解目的國的司法保護力度。首先對目的國的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進行瞭解,其次是確認目的國侵權的信息的反饋渠道是否容易把握,主要是考慮是否容易發生侵權,一旦發生侵權能否取得補償。
向國外申請專利,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和市場風險,所以電力企業要慎重決策,必要時可請專門的機構進行評估。
(三)國外申請專利程式和途徑上的法律風險分析與防範
《專利法》規定,不可以私自、擅自將國人的(即使是自己的)專利拿到國外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所以,電力企業在國外申請專利,要註意防範因申請程式不當的法律風險。
《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專利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但是,對違反《專利法》未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而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電力企業要準確把握國內專利如何獲得外國保護的途徑,規避風險,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可以通過兩種途徑來進行:
1.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申請國外專利
中國於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約組織,對於中國申請人,在中國申請專利後,可以依據《巴黎公約》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即按照《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已經在該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申請專利、實用新型註冊、外觀設計註冊或商標註冊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其他國家就相關內容再次提出申請時,可以自在先申請提出之日起12個月(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或6個月(對外觀設計申請)內享有優先權。但是,在這個優先權期內申請人仍然需要到外國去進行申請,而不是自動獲得他國的專利保護了。這是由專利的“地域性”決定的。
在超過優先權期限之後,如果原申請尚未公開,仍可申請外國專利,但此時不再享有優先權。
2.通過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
中國於1994年1月1日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利用此途徑,可以實現“一國申請,多國有效”。當申請人希望以一項發明創造得到多個國家(一般在5個國家以上)保護時,利用PCT途徑是不錯的選擇。因為通過PCT途徑僅需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一份國際申請,而免除了分別向每一個國家提出國家申請的麻煩。
由於通過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可以使用中文提交,因此,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的最後一刻提出申請。申請人可自申請13起9個月或者優先權日起16個月獲得一份檢索報告。申請人還可以自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起28個月內獲得一份初步審查報告。申請人可根據上述兩個報告所確定的現有技術水平決定是否進入國家程式。這與直接通過巴黎公約申請途徑相比,PCT途徑申請國外專利可將進入國家程式階段推遲8個月或18個月,對於那些尚未做好準備的申請人來說無疑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