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分配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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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理論是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收入分配包括三次分配:第一次是由市場按照效率原則進行的分配;第二次是由政府按照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側重公平原則,通過稅收、社會保障支出等這一收一支所進行的再分配;第三次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動下,通過個人自願捐贈而進行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方式最早是由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在其1994年出版的《股份制與市場經濟》一書中提出來的。
三次分配理論的概述[1]
厲以寧表示,多年以來,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是下降的,這就需要改變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格局。可以從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三個環節著手解決。
針對中國目前收入分配現狀,厲以寧提出了收入不應只有市場、生產要素進行首次分配,而是要政府加強調節、引導慈善事業的三次分配理論。厲以寧表示,通過市場實現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一次分配”;通過政府調節而進行的收入分配,被稱為“第二次分配”;個人出於自願,在習慣與道德的影響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贈出去,可稱為“第三次分配”。
厲以寧說,第一次分配中,可以通過三個途徑來解決收入分配:第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因為物價上漲,最低工資標準不提高,當然無法提高勞動收入水平問題,勞動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例就下降了。而且一旦最低工資標準有所提高,其他相應工種和等級的工資待遇就會提高。第二,農產品售後價格要逐步提高。在農村,種糧食是最不掙錢的,種糧食的人是很窮的,所以農產品售後價格需要逐步提高。第三,要大力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推行農業產業化,讓農民從延伸產業鏈條中得到更多實惠。
厲以寧認為,第二次分配中,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第一,對貧困戶和災民的救濟。政府要加大對貧困地區扶持力度,出台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實施不同的扶貧項目。第二,利用稅收調節。個人所得稅問題,不僅僅在於提高徵稅的起徵點,更重要的是根據家庭的負擔,根據家庭的收入來調節稅收。單身的人與有家庭有孩子的人,他們的負擔是不一樣的。第三,現在是需要考慮到遺產稅、贈與稅這樣一些問題的時候了,這是第二次分配需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關於第三次分配,厲以寧表示,凡對於用於公益事業的捐獻,應該免稅,讓更多的人把自己的財產用於公益事業,這也是國外的一些經驗。“從第三次分配著手,相信可以縮小現在的貧富差距”,厲以寧說。
三次分配理論的意義[2]
三次分配體現的是一種社會文化、道德水準和文明程度,而不是制度的強制約束。三次分配是公民參與幫助弱者的渴望,和完善自身道德的內在要求。三次分配的實現情況,與社會經濟和文化發展水平成正比。在社會總體收入水平和社會進步比較低的階段,三次分配往往不易彰顯出來,只能更多的是一種分散的、零散的、短期的、自發的個體行為,而且慈善捐助數量很小。而當人們收入水平和社會文明程度達到比較高的階段之後,三次分配才能夠發揮出更加明顯的作用。“成思危副委員長曾明確表示,……三次分配要講社會責任,富人們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財富,幫助窮人改善生活、教育和醫療的條件。”完全指望第三次分配大幅度縮小貧富差距並不現實,但應該看到三次分配將來會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起很重要的作用。提倡三次分配,也是希望富裕階層人士增強回饋社會的意識。
政府要積極促進三次分配,即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慈善公益事業在許多國家不僅彌補了各種正式社會保障制度安排的缺漏,扮演著積極促進互助友愛、提升文明道德的角色。因此,從完善我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角度都需要大力發展慈善公益事業,並通過慈善公益事業來促使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有機結合,進而塑造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積極向上的道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