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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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Audit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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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工作的先后顺序。
审计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采取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狭义的审计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具体工作中所采取的审计方法。
正确理解审计程序的含义,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审计程序是项目审计的工作程序,在实际的审计业务活动中,任何审计活动都是通过实施一定的审计项目来进行的。
因此,审计程序主要是指从审计机构确定审计项目开始,直到全面完成项目审计为止的全过程中所经历的工作步骤,是与一个完整的项目审计过程相联系和相匹配的概念。它既非审计机构所有工作的程序,也非审计过程中某一阶段某一项工作的程序。
2.审计程序包括的范围大小因事而异。
在审计程序所包括的三个阶段中,不论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还是社会审计,也不论审计的目的和内容是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还是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都要经过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因此,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终结阶段,是审计程序包括的基本阶段。
对一般的审计项目,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即意味着审计任务的结束,但对一些重大的审计事项,则还要进一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中要求纠正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建议和意见是否得到落实,因而需要进行后续审计。在审计处理决定下达一定时期后,进行后续审计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对单位处理决定执行不认真,则要责成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当审计处理决定发出后,如被审计单位不服,则可向做出审计处理决定的的审计机关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因此,行政复议也是审计程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3.审计程序在不同情况下的含义不同。
对审计程序这一概念,要分别从实际的、理论的以及规范的三个角度去理解。
实际的审计程序是在审计实践活动中,完成某项具体审计项目所实际经历的工作步骤。不同的审计项目之间,其实际所经历的工作步骤就有所不同。
理论上的审计程序是对从事一般审计活动所经历的工作步骤的一种理论上的概括和总结,它抽象地、概括地反映了普遍的审计工作步骤,它来源于各种审计实践活动。
规范的审计程序是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在审计实践活动中遵照执行的工作步骤。它反映了审计工作步骤的科学顺序,因而实际工作的审计程序应该尽量符合规范的审计程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按照审计主体种类的不同,审计程序的三个阶段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一系列审计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按照审计行业界公认的审计业务规则,制订了一系列具体准则,对社会审计的整个程序做出了规定,充分体现了社会审计工作的行业特点。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既不同于社会审计,也与国家审计工作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其三个阶段的具体内容主要取决于单位内部管理阶层根据需要做出的具体规定。
由权威性机构制定出的规范而科学的审计程序,不仅是分配审计工作的具体依据,也是控制审计工作的有效工具。
1.有利于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程序规定了为实现目的所必须实施的各项具体步骤,不仅可使审计负责人随时掌握审计工作的进度,还可以保证审计人员不至于忽略重要的审计步骤和主要事项,以便从审计程序的角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2.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严格而灵活的审计程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人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从而正确表达意见,做出恰当的结论,避免可能发生的失误。
3.有助于提高熟练程度。
规范而科学的审计程序,可以使审计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这对审计工作经验不多的审计人员来说,可以较好地把握审计工作的基本环节;对审计工作经验较多的审计人员来说,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考虑审计中随时可能遇到的更为复杂的问题。
4.有利于审计工作规范化。
规范而科学的审计程序,也是使审计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定的审计工作程序,是保证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正确地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基本保证,是贯彻依法审计原则的主要形式,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自律性的行业规范确认的审计程序,是保证审计业务工作按照公认的规则正常开展的基本步骤。正确地实施审计程序,是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信誉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审计工作者依法执业的具体表现。
总之,严格而灵活、规范而科学的审计程序对审计实践活动意义重大,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早在1985年10月4日就颁发了《审计工作试行程序》,199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审计法》第5章又对审计工作程序做了详细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发展,审计程序将会更加科学和规范,特别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审计程序将会更加完善。
按照审计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6条至48条的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审计程序主要分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审计组提出报告阶段和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处罚阶段。
审计的准备阶段,是指审计机关从审计项目计划开始,到发出审计通知书为止的这一段时间。准备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和基础,准备阶段的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细致,对整个项目审计工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准备阶段一般可分为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和审计组的准备工作两个方面。
(一)审计机关的准备工作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对审计对象进行预测和分类,科学地编制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事项。审计项目计划一般是年度计划,也就是审计机关本年度对辖区内哪些部门、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统筹安排。审计事项就是指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
2.委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
审计组是审计机关特派的实施审计活动的基本单位。审计事项确定以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事项的特点和要求,组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他组员在组长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并对分担的工作各负其责。审计组长对审计组工作全面负责,包括制定审计方案和具体实施审计检查、组织撰写审计报告等。
3.签发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签发的《审计通知书》是审计指令,不仅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书面通知,而且也是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任务,行使国家审计监督的凭据和证件。根据审计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时,应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填好审计文书送达回证送(寄)审计机关。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名单;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内容、要求和期限。
审计通知书在发送被审计单位的同时,还应抄送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另外,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时附的审计文书送达回证,是为了适应审计法关于审计程序中有关时限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的要求而设的。它主要适用于审计机关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和复议决定等审计文书时使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应写明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发送单位、事由和文书名称。受送达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送达地点是指接受审计文书的地点;发送单位是指审计机关;事由是指发送文书的原因。
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要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陆续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应将承诺书列入取证清单,作为证据编入工作底稿。
(二)审计组的准备工作
1.明确审计任务,学习法规,熟悉标准
审计负责人接到任务后,应召集全组审计人员,说明该次审计的主要任务、目的和要求,提出自己的认识和打算引导大家思考,集思广益。审计组成员还要组织学习完成审计任务可能涉及的财经法纪、审计法规及审计工作纪律,准确掌握审计法规标准,以便恰如其分地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2.进行初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审计组成员在其负责人的组织下,根据审计任务的要求,通过收集查阅被审计单位平时上报的资料,走访有关部门,如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听取各方面情况介绍,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生产经营特点、组织机构设置等。如系再次审计,可以通过查阅原来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档案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过去的经济情况,发生过哪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
3.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实施审计的总体安排,保证审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审计机关据以检查、控制审计工作质量、进度的依据。审计工作方案是在综合已经取得的资料和掌握的情况,以及明确审计的重要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审计项目名称、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目标;审计方式;编制依据;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审计要点、步骤和方法;时间进度和人员分工等。
编制审计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重点。审计工作方案在制定时还应留有适当余地,以便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领导或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审计组成员需准备好审计时所必需的各种物品,如审计工作记录、计算工具等。
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就地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以取得证明材料的过程。它是将审计工作方案付诸实施、化为实际行动的阶段,是审计全过程的最主要阶段。实施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调整审计方案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首先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或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等。其次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审计范围和采用的方法。必要时,修改原来制订的审计方案。其主要步骤是:
1.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与被审计单位领导取得联系,说明本次审计的范围、内容与目的要求,争取他们的支持;约请被审计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工作部署,确定与审计组的联系人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等问题,听取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对单位情况的介绍;并采用适当方式,使单位职工了解审计目的、内容,以取得支持和协助。
2.索取、收集必要的资料。审计组应当根据情况介绍和审计工作需要,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资料,要求其提供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必要的资料收集工作。常规审计一般需要索取、收集的资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计划、合同文本;被查期间的各种审计资料、分析资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分析资料以及以往接受各种检查、审计的资料;各种自制原始凭证的存根,未粘附在记账凭证上的各种支票、发票、收据等存根,以及银行账户、银行收账单、备查簿等相关的经济信息资料。
在索取,收集资料时,一定要做好登记、清点移交工作。收集的资料要当面清点,注意残缺页码,并列表登记,注明资料来源。移交与接收双方都要在移交表或调阅单上签名。
3.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内部控制状况。为了全面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一些具体规定、手续以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审计组在收集资料以后,应当通过查阅资料、观察、咨询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业务处理手续,有关财务会计业务处理和现金、物资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建立完善情况和实际贯彻执行情况。
4.必要时,调整原审计方案。在深入调查确定、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审计组应当重新审查原拟订的审计方案,如发现原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重点具体实施步骤和方法等与实际情况相差太远,必须修改审计方案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经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进行符合性测试
现代审计的最大特征是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实行的是制度基础审计。因此,在审计实施阶段,首先必须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并进行评价。其目的是进一步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有效的方法。
评价内控制度,一是进行内控制度健全性调查,二是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测试,三是对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价,从中发现内控制度的强点和弱点,并分析原因。根据内部控制的强弱点,对审计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将审查重点放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弱点上,面对强点则进行一般审查,以尽可能高效、高质量地取得审计证明材料,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实施实值性测试,搜集证明材料
1.分析经济业务特点
为了把有限的审计力量花在更有价值的审计内容上,审计人员先要对经济业务进行一般分析。
(1)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分析。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的了解,审计人员可以确定各类业务的重要程度,以便在审计中加强对重要业务的注意。
(2)业务处理复杂程度分析。一般情况下,业务处理比较复杂的环节更容易发生错误,审计人员应该更注意对业务处理比较复杂的环节的审查。
(3)业务发生频率分析。业务发生越频繁,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就越大,审计人员则应倍加注意。
(4)业务处理人员素质分析。业务素质不高的人员所经手的业务较易发生问题,它也应是审计人员审查的重点。
2.审查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收集、鉴定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法》第38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以上规定,审计人员应做以下各项工作:
(1)审查分析会计资料
对会计资料的审查分析,包括对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的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审查分析财务报表。一是要对其外观形式进行审查,看被审单位所编制的各种财务报表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表页、表内项目、指标是否齐全;二是要审阅各报表之间勾稽关系;三是要审查各报表内相关数字间的勾稽关系。
第二,审查分析各类账户。一是判断容易发生差错或易于弄虚作假的账户;二是审查分析各类账户记录的增减变动情况,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如果材料账户的记录长期无变动,则应考察材料是否确实存在或是否能利用;三是核实账户余额,包括总账和明细账,特别是结算类账户和跨期摊配账户。
第三,抽查有关凭证,以确定账簿记录的真实性,以及数据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第四,复算。审计人员要对被审单位所计算的结果进行复算,以确定是否有故意歪曲计算结果的弊端或无意造成的计算差错。
第五,询证。审计人员在审查中,发现有疑点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函询或面询的方式进行调查。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审计人员不少于两人。
(2)实物盘点与资产清查
审计人员在审查分析有关书面资料后,还应对有关盘存的账户所记录的内容进行实物盘点,以取得实物证据。如库存现金盘点、库存材料盘点、低值易耗品盘点、在产品盘点、产成品盘点、固定资产盘点等。如实物较多,审计人员应按可能性、必要性、重要性的原则,有选择地进行重点盘点。
审计人员实施实值性测试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搜集、取证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2)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要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
(3)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必须有详细的工作记录,以便反映出审计工作的全部过程。这些记录,有些可以直接作为正式的审计工作底稿,有些则要重新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证明材料的汇集,在汇集证明材料时,应注明证明材料的来源。审计工作底稿是撰写审计报告的基础,是检查审计工作质量的依据,也是行使复议乃至再度审计时需要审阅的重要资料。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经检察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审计组在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审计成果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的报告阶段,也叫审计的终结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总结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编制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其主要步骤:
(一)整理和分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工作就是不断搜集审计证据,整理分析证据,运用审计证据的过程人通过检查、复核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对汇集的审计证据要进行认真审查。鉴定证明材料的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检查审计组是否已经收集到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审计组收集的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二)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
按照《审计法》第39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编写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由审计组长签字后,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等一同报送审计机关。
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阶段的主要工作有四个方面:
一是审定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二是出具审计意见书;三是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四是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在完成审计报告审定工作后,就要进行资料处理和审计小结工作。如全部归还借阅的资料,整理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将永久保存的资料,长期保存的资料,短期保存的资料立卷归档,移交档案部门管理;将无保存价值的资料造册登记后销毁。
所有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进行总结,以利于工作水平不断地提高。
五、审计行政复议
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性法规规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审计不服的,应当先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计复议事项。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计行政复议是指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职权做出具体审计行政行为时,与作为审计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争议,根据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审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简单地说,审计行政复议就是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解决审计行政争议的活动。审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审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具体的审计行政行为;
(2)审计行政复议活动的引起是以审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3)审计行政复议的审查权是由享有复议管辖权的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来行使的;
(4)审计行政复议的核心内容是对有争议的具体审计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5)审计行政复议的结果是做出新的具体审计行政行为,即审计行政复议决定的;
(6)审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多数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7)审计行政复议是按规章程序进行的。
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审计行政复议大体上由四个步骤组成,即申请与受理、审理、决定、送达。这四个步骤是互相衔接的,各有自己的中心任务。这些步骤的先后顺序是不能逾越的。审计行政复议活动要由一个步骤转入另一个步骤,必须经过前一步骤,并完成前一步骤的任务,才能转入下一个步骤。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复议申请人(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及个人)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所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审计署做出的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34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认为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做出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议受理通知书应写明受理的原因和日期。同时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如果审计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做出不受理复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不受理复议通知书应写明不受理的理由,同时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如果审计机关认为复议申请书需要补正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做出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应写明补正的理由、内容和期限,同时抄送做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审计行政复议,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决定;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做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复议决定应抄送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
社会审计的程序与国家审计的程序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在三个阶段中其主要工作是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编制审计计划;内部控制测评;运用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成审计外勤工作和出具审计报告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这项活动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受托与委托关系,明确委托的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最终形成书面合约的活动。审计业务约定书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因此签约活动必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签约前业务洽谈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接受委托之前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以及其他与签订业务约定书相关的基本情况。在初步了解情况、评价审计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承受委托能力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谈。如洽谈审计的目的与范围,审计中所采用的程序与方法,完成的工作量与工作时限,要求客户提供的工作条件和配合的方法、程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等。商谈双方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可接受委托,正式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提出业务委托并与社会审计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签约双方的名称、委托目的、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签约双方的义务、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审计收费、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时间、违约责任、签约时间以及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审计计划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完成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工作计划,审计计划包括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总体审计计划是对审计的预期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规划,是注册会计师从接受审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计划。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计划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计划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做的详细规划与说明。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
(一)编制审计计划前的准备工作
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重要会议记录,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厂房、设备及办公场所,宏观经济形势及其对所在行业的影响以及其他与编制审计计划相关的重要情况。在编制审计计划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查阅上一年度审计档案,关注上一年度的审计意见类型、审计计划及审计总结、重要的审计调整事项、管理建议重点,上一年度的或有损失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如属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总结审计计划的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并使审计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工作协调,总之,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之前,应当尽可能多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充分考虑其对本期审计工作的影响。
(二)审计计划的内容与编制
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定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的重要性、审计风险进行适当评估。在编制计划时,要特别考虑一些基本因素,如委托的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管理的变化及其对审计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经济形势及行业政策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关联者及其交易,国家新近颁发的有关法规对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被审计单位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审计小组成员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等。
总体审计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情况,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费用预算,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各具体审计项目的一些基本内容,如审计目标、审计程序、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可以通过编制审计程序表完成。
(三)审计计划的审核
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依赖程度是否恰当,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对专家、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是否恰当等。对具体审计计划,应审核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审计程序是否合适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重点审计领域中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重点审计程序的制订是否恰当。
审计计划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应将审核和批准的意见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计划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到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行中视审计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审计计划进行修改、补充。审计计划的修改、补充意见,应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同意,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在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报告,如有需要,可出具管理建议书。注册会计师主要对会计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也即是对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等方面进行测试,然后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可依赖的程度。为了取得满意的测试效果,注册会计师应正确地进行抽样和抽样结果的评价。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除运用审计抽样的方法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外,还可以运用抽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对会计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可靠程度的审阅与复核。监盘,是指注册会计师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注册会计师监盘实物资产时,应对其质量及所有权予以关注。观察,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所进行的实地察看。查询,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人员进行的书面或口头的询问。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如不能通过函证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应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计算,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审计记录中的数据所进行的验算或另行计算。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的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对于异常变动项目,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其所采用的审计程序是否恰当。必要时应当追加适当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证据时,可以同时采用上述方法。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以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对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清晰、完整的记录。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应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要的审计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应如实反映审计计划的制订及其实施情况,包括与形成和发表审计意见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以及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
(一)编制与复核
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名称,审计项目时点或期间,审计过程记录,审计标识及其说明,审计结论,索引号及页次,编制者姓名以及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以及其他应说明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中由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注册会计师除应注明资料来源外,还要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过程中,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各复核人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签名。在复核中,各复核人如发现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做出的审计记录存在问题,应指示有关人员予以答复、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
(二)所有权和保管
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三)保密与查阅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的不属于泄密。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时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也不属于泄密。因审计工作需要,并经委托人同意,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规定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要求查阅者提供适当的协助,并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及性质,决定是否允许要求查阅者阅览其审计工作底稿,及复印或摘录有关内容。
在审计报告编制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介绍审计情况,如有必要,应以书面形式向其提出调整会计报表等建议。最后,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外勤工作获取的审计证据撰写审计总结,概括地说明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等事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以及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根据情况,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时,应当明确说明理由,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
内部审计程序既不同于社会审计程序,也与国家审计程序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从形式上看,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几个基本阶段同国家审计程序大体相同,但其工作程序的具体繁简程度,则主要取决于单位内部管理层根据需要做出的具体规定。本节拟从一般的情况阐述其审计程序特点。
一、准备阶段的特点
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在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与国家审计大体相同,但审计项目的确定、审计计划制定的依据,更多的是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经济情况,以及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案件。内部审计人员一般熟悉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情况,因此,可以不需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便能迅速地转入实施阶段。同时,因内部审计人员是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成员,所以,审计工作方案可以比较机动灵活,并且可以随时补充修改。
二、实施阶段的特点
内部审计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一般应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但无须做初步调查,也无须对内控制度进行健全性调查、符合性测试和有效性评价。审计人员依靠自己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了解,已经积累了对审计环境的认识,一般足以使他们于实施阶段一开始便径直着手深入地审核检查工作下便有些一般情况需要了解,亦可与审核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终结阶段的特点
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需由经办内部审计的审计人员提出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报送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对主要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后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国家审计机关派驻部门的审计机构代行所驻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其做出的审计报告还应报送派出的审计机关。
很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