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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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审定是指审计报告应交由审计委派(托)人进行审定,主要适用于国家审计。为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机关应对复核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可以由审计机关主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机关一般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报告审定: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有无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原始证据。对不能取得这些证据的,有无采用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等方式取得的审计证据。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修改审计报告。
(3)复核机构或者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审计报告的复核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对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情况,应提出复核意见,并做出复核工作记录。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提出的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准确、合法、适当。审计报告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合法。
(6)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恰当、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