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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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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

  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另按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有企业改制是涉及产权制度的改革,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一起实施。改制方案可以先由国有企业提出,也可以由政府派出有关部门与企业一起研究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系统性强、牵涉面广的改革,除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外,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管理、总工会、金融债权银行及债权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等单位参加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研究拟订和会审,并按照各自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的实施。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向全体职工进行深入广泛的思想动员,讲清改制的目的、意义及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改革。制订企业改制方案,要吸收职工代表参加,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不允许少数人暗箱操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在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扣除改制费用后,可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方式出售。实行拍卖或招标方式的,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以协议方式出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国有资产依法处置、职工妥善安置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金融债权保全、土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立等一系列问题,确保改制企业的顺利运行。

国有企业改制的内容

  1、产权制度:明晰产权与产权多元化

  2、法人治理结构:两权分离与委托-代理机制。

  3、管理体制:理顺企业外部和内部管理体制。

  4、业务重组:包括主辅分离,突出主营业务。

  5、资产重组:通过资本扩张资本收缩达到整合和优化资源的目的。

  6、组织结构:科学的决策和执行组织结构。

  7、劳动关系调整:包括完善内部激励机制,改制企业富余人员得妥善安置。

国有企业改制的形式

  1、重组:打破现有行业、部门的界限,对产业产品关联性强、经营领域相近的国有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壮大现有优势企业的规模和实力。

  2、联合:指国有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结成较为紧密的联合体,取长补短,共同开发市场,从而有利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

  3、兼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4、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出租人让渡财产使用权和一定范围处分权的行为。

  5、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准确的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

  6、合资:与国外的投资者或合作者共同成立公司。

  7、转让国有产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8、管理层收购:即目标公司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股权,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9、企业托管:即在不改变产权归属的前提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通过订立委托营运合同,将企业资产委托给提供一定财产抵押或担保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经营的一种资产管理形式。

  10、公司制改造: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是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量化为股份并改变原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型企业

  11、其他形式。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础工作

  1、清产核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2、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企业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物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改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物所后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3、资产评估: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的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物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物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4、合理估价: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的合理的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

  5、公开交易: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必须遵循公开交易的原则。

国企改制的具体目的和目标

  国有企业改制的总体目标应该是给企业解除制约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还企业一个与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一样的在市场上充分施展的自由空间。在这个基本目标之外,对处于不同状态的企业,改制还将发挥不同的作用:对于因体制问题处于困境的企业,改制是使其能够摆脱困境、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对于有资源潜力或在市场上已经获得某种竞争优势的现有条件较好的企业,改制将使其内、外部的环境都得到改善,使其拥有更大、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于长期亏损、自救无望的企业,改制将成为其保全和盘活国有存量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继续流失的最佳选择。

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程序

  第一,成立改制工作组。拟改制国有企业成立由党委、经营管理人员、工会、职工代表组成的改制工作组,在改制工作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企业改制的具体操作工作。

  第二,提出改制申请。由企业向发改委提出改制申请,发改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企业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改制及改制方式的批复意见。

  第三,改制预案的制定和初审。首先,选择改制方式,制定改制预案。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改制形式,制定改制预案。预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债、人员、经营、效益等情况);改制模式(包括改制的主要思路,改制形式,按照政策规定可采取的人员安置办法,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理办法);实施步骤(包括从宣传发动到报批实施各阶段的日程安排)。其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征求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对改制预案意见的基础上,将改制预案、资产评估报告书、拟破产企业的审计报告职工名册、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该部门对企业改制的基础条件、成本来源、改制形式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初审,然后将预案回复企业。

  第四,改制方案上报审批。首先,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回复的预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方案。其次,企业将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通过的改制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的决议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发改委审查批复。

  第五,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企业要根据资产评估要求,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负责对本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具有验证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实资产。有核销不良资产和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原产权归属不清的;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界定。

  第六,资产评估。根据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申请,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独立进行,对企业资产(包括土地资产)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在企业内进行公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第七,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产权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经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其次,企业与职工办理解除国有企业职工身份手续,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使用意见等,并经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再次,办理工商、税务、土地、房屋、债权、债务等权证变更手续和价格交割手续。

  第八,办理新公司(两种公司形式)注册的相关手续。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例,主要程序如下:

  ①完善改制方案。拟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改制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设立职工持股会议。

  ②改制企业保留国有股权的或需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其股权设置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

  ③签订发起人协议书。企业改制方案征得全体发起人同意之后,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理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宜。

  ④办理名称预核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填报公司名称申请书,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⑤新股东认缴股款并验资。根据改制方案设计股权结构,愿意投资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按照股权结构认缴股款。

  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新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

  当前,国企改制已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国资委在2005年初就明确提出,将2005年确定为“国企改制的规范年”,这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不规范现象的严重性及普遍性,因此,国资委决心下大力气进行规范。从近几年的国企改革进程看,当前国企改制中还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其解决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与成效。

  (一)对改制企业进行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意图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往往从个人私利出发,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试图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有的从事改制企业经营的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往往投机钻营,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

  国企改制必然导致国有产权的交易,产权交易是实现国企改制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改制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改制;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暗箱操作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

  (三)企业改制工作缺乏制约机制,逃、漏、废债现象依然严重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的体制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多头并进,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所进行的企业改制工作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房地产、工商、税务等政府主管、职能部门脱节,没能形成联动机制,致使这些主管、职能部门不能参与企业的改制工作。特别是对原企业的担保债务尚未得到全部落实的情况下被强行注销登记,新企业虽然接收了资产,但又不承担责任,使债权长期得不到偿还,债权实际被悬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外,行政部门侧重于地方利益的保护,对企业改制中低估、漏估国有资产、虚增债务的行为视而不见。更有甚者,政府也积极参与到企业改制中,绞尽脑汁帮助改制企业逃、废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债权被人为悬空的情况尤为突出。

  (四)由于国企改制政策性较强,改制依据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企业改制案件中在适用法律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由于企业改制牵涉方方面面,仅有这样一部法律文件,难以应对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规定》对漏债的承担没有规定,对于诸如评估报告不实,购买者是否承担超出部分的债务;如何理顺新、旧企业的关系,债务承担主体资格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果及办案质量,也影响了企业改制的进程。

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对策[1]

  (一)制定和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行业准则和标准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善的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目前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最高法规,其他关于资产评估的规定,往往具有明显的部门特征,不能全面调整和规范资产评估市场行为。因此,尽快制定一部完整系统的资产评估法律,就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工作的力度

  对于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市场运作,增加产权交易市场透明度,最大限度地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企业改制的良性循环,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通过立法方面的完善,使企业改制获得完善、清晰的法律支持,规范政府的行为,淡化政府在企业改制中的行政管理色彩,使其充分发挥监督、协调职能,由单一的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软环境

  (三)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出售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的出售国家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批准就擅自出售国有资产,这一行为不仅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滋生腐败。对于此类违法现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出售行为,责令有权出售部门,依照法律程序,重新出售国有资产;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介机构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发挥着价值判断、价值实现等重要作用,中介机构的资质、工作态度如何?能否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委托事务,直接决定着企业改制工作的方向和成败。实践中,很多中介机构为了讨好企业,能够争取到业务,不惜一切代价,公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弄虚作假,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避免产权交易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尽快完善产权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为必要。

  (五)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及时高质地审理好企业改制中出现的各类纠纷

  在国企改制中,不可避免地发生诸如产权、债权纠纷等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专门审判机关,要紧紧围绕经济工作中心和党政工作难点、妥善审理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破产案件及改组、兼并、租赁、转让案件,充分发挥经济审判的重要职能,切实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依法审理国有企业改制案件,稳妥推进企业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及立法方面的滞后,导致在适用法律和对法条的理解上,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应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补充,主要表现在:

  1.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问题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改变债务承担主体的情况尤其突出。规定实行后,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1)在出售国有企业中,该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未经债权人同意,承担原企业全部债权债务的,该如何处理?

  《规定》第6条、第12条、第24条等,分别规定了应承担原企业债务的主体。但均未涉及由原国有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债权债务的情况。在实践中,该转移的债务经债权人认可,而且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确认该债权债务的转移有效。债权人对该债务转移不予认可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

  (2)在出售国有企业中,当地政府向买受人承诺由政府承担企业的债务,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应如何处理?

  2.国有企业改制后,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对原企业的改组、改造、分立、出售、兼并的规定,均未涉及原企业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如何履行,因此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就存在着理解不统一,从而导致适用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运行的效果,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权威。   

国有企业改制前后的区别

  l.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企业法》规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领导制度,经理层是执行层,董事会审议经理层的报告等。

  2.投资主体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主体单一变为主体多元化。

  过去国有企业一切财产都是国家的,没有其他投资者、出资人,所谓全民所有制就是人人都有,人人都有实际上就是人人都没有,自然也就没有人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任。改制后,国有法人和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的两个投资者,两个投资者分别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从而改变了过去国有独资一统天下并负无限责任的局面。

  3.隶属关系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行政隶属关系变为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

  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都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企业法人,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而是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来管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股东代表、副董事长直接传达、贯彻集团公司的战略意图。二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董事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通过派到子公司的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发挥监督作用。四是通过集团公司董事会推荐到公司的管理者,代表集团公司对法人财产履行保值增值责任。新的体制建立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党工团组织依然是上下级关系,受集团公司领导,但在行政管理方面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当然,由于同属主业系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可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但绝不能因此就要求上下对口。

  4.党群领导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党群领导由单一角色变为双重角色。

  公司成立后,党群领导都具有双重职务。如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现在都是双重职务,担任双重职务与过去在企业兼各种职务有本质的不同。按《公司法》运作,不同的职务有不同的责任,不能角色不分,混为一谈。如党委书记是按党章选举产生,按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有关制度,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起政治保证作用。而作为董事长,是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主要职责是主持审议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研究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同时董事长还要以法人代表身份处理公司对外重要事务。这两个角色放在同一个人身上,他既不能强化一个职责而淡化另一个职责,也不能不分角色,具体来说就是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去管理党务或以党委书记的身份主持董事会。又如工会主席按《工会法》要维护代表职工的利益,作为持股会理事长要按《持股会章程》维护出资者的利益,这完全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角色。

  5.管理者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者由厂长变为总经理。

  工厂的厂长与公司的总经理是有区别的。一是产生的方式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要对上级负责;现在的总经理是党委审查、法人股东推荐,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的,要对董事会负责。二是对外代表企业的身份不一样。过去的厂长是企业法人代表,而现在董事长是法人代表,总经理在董事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代表公司。三是权力范围不一样,过去的厂长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现在的总经理是执行层,总经理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总经理必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总经理是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董事长与总经理职责范围不一样,董事长在企业主要管长远规划、投资规划以及需要在董事会上决策的大事;董事长一般不具体管生产经营,而总经理要管公司日常所有的具体工作。公司成立以后,管理层人员的任职有了本质的不同。

  6.会议程序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会议程序由随机动意变为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以前,国有企业召开厂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时,随机动意较多。改制后,公司的会议必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公司法》对召开董事会有严格要求,例如,每次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董事,将需审议的议案一并送达董事让其在会前有充分的考虑时间;董事会必须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行其在董事会上行使的董事权力,并应注明委托时间、事项和范围;董事会议事方式实行举手表决制;出席会议的董事要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盖章。这种会议程序,一方面体现了对董事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是董事承担决策责任的制度保证。

  7.决策风险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责任不清变为董事会集体决策并追溯个人责任。

  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作出重大决策时,为了集思广益,股东会把一些重大权力授权给董事会。董事会对外代表法人,对内有出资者授权,公司的权力重心向董事会偏移。在这种情况下,对董事和董事会的运作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在运作中,必须做到以下三点:一是要建立董事的诚信制度。董事必须要以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行事,并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股东,不能轻易剥夺股东的权力,也不能在股东会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权力授予他人,签订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合同,更不能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抵押等。二是董事会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会在企业中具有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不是某一个董事的,也不是董事长的,而是集体的权力。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召开董事会集体表决,每一个董事只有一票的权力,按章程规定的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经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任何董事包括董事长都不能更改。三是要明确对董事个人可追溯的责任。董事会召开会议时,每个董事必须对议题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意见,不能弃权,也不能模棱两可。召开董事会时,每个人的发言、表决都要记录在案,立项存档20年。每个董事要对自己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任。比如,有一个决策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投赞成票的要承担经济责任,投反对票的可免除责任。由于董事会在企业中处于决策的地位,就不允许出现挂名董事的现象。

  8.管理方式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管理由"老三会"变为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

  "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改制后,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保证,我们在实践中坚持以"新三会"为主体框架结构,"老三会"有机地渗透到"新三会"中发挥作用。在同一个企业里,这六个会不能互相替代,各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但六个会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把企业的各项工作干得更好。处理好新老三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思路是老三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变工作职能领导方式。党组织、职代会、工会选派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监事会中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同时,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前,涉及到重要干部问题,事先要听取党委的意见,公司党委对董事会要聘任的经理人员人选进行考查,提出建议,然后分别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聘任。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总经理事先要征求职代会、工会的意见,这些都体现了"新三会"和"老三会"的结合。企业改制以后,公司的运作在很多方面都有所不同。

  9.职工身份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职工由劳动者变为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

  企业改制前,职工是国家的主人,是企业的主人翁,这种主人或主人翁,更多是从政治意义上体现的,因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职工主要是劳动者的身份。企业改制后,成立了职工持股会,绝大多数职工都是加入了职工持股会,成为会员,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之一,职工购买企业的股份,职工不再是单一的劳动者,成了企业的投资者和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享有劳动者、投资者和所有者的一切权利,成了名符其实的企业主人。

参考文献

  1. 1.0 1.1 韩旭.国有企业改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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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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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94.* 在 2013年7月30日 23:08 发表

经理只有一个。工人上百工人好处在哪?

回复评论
123.5.94.* 在 2013年7月30日 23:11 发表

改制过,该下岗还是下岗,换个名而已。

回复评论
125.39.30.* 在 2014年4月13日 17:38 发表

这种改制少数人受益多数人身受其害

回复评论
42.95.129.* 在 2014年11月17日 14:30 发表

国企改制就是少数人收益多数、人受其害。改革方案不透明,不通过全体职工同,当地政府领导管管相护,愚弄无辜的、文化不高的企业职工。没背景、没权势一无所有,真让人寒心失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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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69.1.* 在 2015年6月13日 16:43 发表

国企改革流失的是国有资产!养肥的确是部分官员!苦了上了年纪的国企职工,工龄买断了事,社保、医保全额上交!苦?苦!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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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9.220.* 在 2015年7月21日 22:08 发表

领导又肥了工人苦了,经是好经被和尚念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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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65.46.* 在 2015年9月24日 08:40 发表

我们是哈尔滨市平房糖酒批发站职工,从2005年得到改制批复,企业负资产,国家让政府用土地抵补亏损,政府不干,致使我们企业没有改制成功。这几年我们找政府,因为发现是法人在改制过程中变相购买了企业债权。政府说我们是改制了的企业,工商局我们每年去换执照上面都写着全民所有制。政府不就是帮着有钱人帮着法人愚弄欺压职工吗?到2015年9月份,我们已经半年没工资,保险也没有了。这期间我们多次去找政府,去给你记录一下,甚至告诉我们,保险你们自己拿钱交呗。他们不追责企业法人把企业的收益侵占反而为虎作伥!我们怎么办?法律面前平等吗?有人为百姓为职工做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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