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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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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转让国有产权)

目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政府授权的部门或投资机构通过产权交易市实现其出资人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转移的行为。包括:

  (一)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

  (三)与出资人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一)出让方或受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企业国有产权出让或受让委托,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出让方和受让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后,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三)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双方意愿进行撮合或挂牌公告;

  (四)转让双方成交后,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下,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五)转让双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产权交接。产权交接由出让方、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等单位共同派员参加,并据实填写《产权交接清单》。产权交接手续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及时办理;

  (六)产权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转让双方凭产权转让凭证和转让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管理、房产、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的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所出资企业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三、产权交易机构的条件选择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议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出让方和产权转让单位职工安置和权益的,应当听取产权转让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工的关系,是关系到国有产权转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把依法维护出资人的所有权、经营者的管理权与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权结合起来。广大职工群众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这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批《企业改制方案》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障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等。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中对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也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如在内部决策程序上,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申报

  产权转让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交企业改制申请,并附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初步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有关部门审核意见及财务报表和贷款担保、资产抵押、有关产权纠纷等情况说明。

  涉及相关内容的审核、审批:

  1、国有产权转让需经主管部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2、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可直接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改制申请;

  3、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需经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

  4、国有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5、转让国有产权导致出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其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

  6、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如向外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管理等;

  7、转让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复

  (一)、批准程序的规定: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申请进行研究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后与改制方案一并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企、事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由财政部门批准。

  4、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发行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5、向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6、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先履行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程序。不涉及职工安置等企业改制事项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可直接履行国有产权转让批准程序。

  (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时审核的必备文件

  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持有国有产权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产权的决议文件;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4、经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土地评估报告。

  5、产权转让单位审计报告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出让方提出的受让方的条件;

  8、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载明下列内容:

  (1)产权转让单位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4)产权转让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收缴和管理意见;

  (6)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内容。

  (三)、转让方案的调整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拍卖与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拍卖与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1.拍卖:根据《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2.公开转让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国有产权是在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经过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后,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及交易机构网站上,最终根据征集受让方的情况确定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

  (二)程序不同

  1.拍卖的程序:

  根据《拍卖法》,拍卖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拍卖委托;

  2)拍卖公告与拍卖标的展示

  3)组织拍卖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人

  2.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程序: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内部决策;

  2)申请报批;

  3)清产核资;

  4)审计;

  5)资产评估

  6)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信息,征集受让方;

  7)确定转让方式;

  8)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9)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10)权属变更。

  (三)公告期限及公告内容不同

  1.拍卖

  拍卖的公告期: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的公告方式:报纸或其它新闻媒介

  拍卖的公告内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2)拍卖标的

  (3)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5)需要公告的其它事项。

  2.公开转让国有产权

  公告期限:国有产权转让的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公告方式: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公告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7)其它需披露的事项。

  (四)适用范围不同

  1.拍卖的使用范围

  拍卖的适用范围较广,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的标的为物品或财产权利(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2.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适用范围

  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使用范围较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仅要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强制适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二、拍卖与公开转让国有产权的联系。

  尽管拍卖与公开转让国有产权在程序、公告期限、公告方式、公告内容等方面有较大的区别,但两者之间又有着必然的联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拍卖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三种转让方式之一,使用拍卖的前提条件是经过二十个工作日的公告期后,征集了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可选择采用拍卖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否定拍卖,而是将拍卖巧妙的融入到规范的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中,并适时的加以适用。实践中,若转让标的只以价格因素衡量,而不需要参考其他因素(诸如:职工安置、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等)时,拍卖即为较佳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式,通过公开竞价,将转让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实现收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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